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1998年 1月 9日

FCR(97-98)85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8年1月9日


總目170-社會福利署
分目787緊急救援基金補助金(整體撥款)

    請各委員-


  1. 批准即時對緊急救援基金下若干項補助金的
    現行調整基準作出更改(見下文第 6至10段),
    這些補助金包括搬遷補助金、修葺補助金和
    發放予因天災以致家庭用品、家具及其他個
    人財物損毀或大量損失的災民的補助金;以


  2. 把權力轉授庫務局局長,使他日後可根據新
    基準批准調整上文(a)項的補助金金額。
問題

緊急救援基金發放細則B組項下設有多項補助金,現時
用以調整若干項補助金金額的基準已不再切實可行。

建議

2.我們建議-

  1. 即時更改現時用以調整上述補助金金額的基準(見
    下文第6至10段);以及

  2. 把權力轉授庫務局局長,使他日後可根據新基準
    調整上述補助金的金額。
理由

3. 緊急救援基金向因火災、水災、風暴、颱風或其他天
災而需要救濟的人士提供經濟援助,不論受助人的經濟
狀況如何。社會福利署署長法團為基金的受託人,負責
管理緊急救援基金。他會按照緊急救援基金委員會的意
見行事。緊急救援基金設有數類補助金,大致可分為傷
亡、住所搬遷/家具/修葺/地盤平整、更換/修理船
隻和漁具、禽畜/農舍/農作物/家庭用品/家具/其
他個人財物損失等項目。發放的金額通常會按年予以調
整。

4.緊急救援基金發放細則B組項下亦包括發放予住所受天
災影響人士的補助金。在1979年8月30日,財務委員會批
准把緊急救援基金 B 組項下若干補助金額,與發給受政
府清拆行動影響的人士的住戶搬遷特惠津貼掛鈎。此舉
旨在令居所因清拆或天災而受同樣程度影響的人士,能
按緊急救援基金和住戶搬遷津貼的發放細則,領取合理
和均等的金額。與住戶搬遷津貼掛鈎的補助金額,會按
照住戶搬遷津貼的調整幅度按年予以調整。

5. 目前,發放給受清拆影響人士的住戶搬遷津貼額分為
四組。我們會視乎他們遷入哪一類公營房屋,即可供永
久居住的出租公屋或三種臨時房屋區 ( 單層、雙層和全
建成的臨時房屋 ) ,決定他們可領取哪一組金額。就適
用於臨時房屋區的津貼額而言,由於所有單層和雙層的
臨時房屋均在清拆中,不會再有人入住,財務委員會已
於 1996 年7月19日批准以後只按一組適用的住戶搬遷津
貼額,發放津貼給遷入全建成臨時房屋的人士 ( 見文件
編號FCR(96-97)51)。因此,緊急救援基金B組項下兩項
適用於單層和雙層臨時房屋的補助金額,已不再適用。

6. 然而,現時仍有一些補助金的金額,是直接或間接與
上述兩項不再適用的臨時房屋住戶搬遷津貼額掛鈎,當
中包括B組項下四項補助金和C組項下一項補助金。我們
已檢討現行用以調整受影響項目補助金額的基準,結果
認為最可取的辦法是把這些補助金的金額和住戶搬遷津
貼額脫鈎,改而採用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為日後調整補助
金金額的基準。我們的考慮因素如下-
  1. 緊急救援基金發放細則B組項下的補助金,是協助
    災民應付有關居所搬遷、更換家具或重建住所的一
    般開支。採用的基準,必須盡可能維持資助的實際
    價值。甲類消費物價指數是最適合作此用途的指標
    ;以及

  2. 採用以指數為基礎的方法,可提供一個客觀的基準
    以檢討有關的金額,這項安排與緊急救援基金項下
    其他多項補助金的調整方法一致。舉例來說,家具
    補助金和地盤平整補助金都是每年根據甲類消費物
    價指數的變動調整。
7.根據這項建議,受影響項目的現行金額應增加6.9%,
以計及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由1996年7月至1997年9月的變
動。在 1996年7月以前,這些補助金的金額是與有關的
住戶搬遷津貼額掛鈎的。日後我們會於每年四月,根據
期內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調整這些補助金。

8. 在2000年前,需要永久遷往房屋委員會轄下中轉房屋
的災民,均會獲安置入住全建成臨時房屋,因此發放予
他們的補助金會繼續與發放予遷往全建成臨時房屋的災
民的住戶搬遷津貼額掛鈎。待房屋署在2000年年底或之
前清拆所有舊式臨時房屋區時,便需要制定新的基準,
以訂定和調整由緊急救援基金發放的這類補助金的金額。

9.受影響的補助金項目詳載於附件1

10. 更改調整機制的建議於1997年6月獲緊急救援基金委
員會通過。各項補助金的現有金額和按建議調整後的金
額載於附件2

11.為與緊急救援基金項下其他補助項目的現行安排一致
,我們建議各委員把權力轉授庫務局局長,使他日後可
根據上文第6至10段建議的方法,批准每年調整補助金的
金額。若日後擬對調整基準作出任何更改,我們會先行
取得各委員的批准。

財政影響

12.由於火災、水災或其他天災並沒有任何模式可資推斷
,因此我們未能精確地估計這項建議可能帶來的財政影
響。根據過去數年的個案數目,估計建議的6.9%增幅會
令每年的開支增加 54,100 元。本文件提出修訂日後調整
基準的建議,將不會帶來任何重大的財政影響。

背景資料

13.1962年,前立法局制定《社會救濟信託基金條例》(第
1103章),以設立稱為「社會救濟信託基金」的信託基金
。該基金的款項,包括六十年代初市民為協助和救濟因
四宗天災而蒙受損失的人士所給予的捐款的未支用結餘
,以及社會福利署署長作為受託人收到來自市民的其他
捐款。該條例並規定成立社會救濟信託基金委員會,以
管理該基金。上述條例、基金和委員會於1973年分別重
新命名為《緊急救援基金條例》、緊急救援基金和緊急
救援基金委員會。

14.緊急救援基金在1962年設立時,收入大部分是來自社
會人士的捐款。1972年,財務委員會同意只要情況需要
,該基金應由政府一般收入提供款項。過去數十年,由
於並無接獲市民的捐款,該基金已完全是由政府一般收
入提供款項。

15.緊急救援基金的補助金分為五組。其中A組為傷亡補
助金;B組為住所搬遷、家具、地盤平整和修葺補助金
;C組為修理或更換船隻及漁具補助金;D 組為漁農業
補助金;E組為特別補助金。

16.由於這項建議涉及更改緊急救援基金補助金額調整機
制的基準,而有關基準是由財務委員會在1979年批准,
因此我們需要請委員會批准這項建議。

衞生福利局
1997年12月


FCR(97-98)85 附件1

緊急救援基金
因「刪除」兩項發放予遷往單層和雙層臨時房屋
的災民的搬遷補助金(B1(b)(ii)項和B1(c)(ii)項)
而受影響的補助金



按甲類消費物價指數調整的補助金
  1. 兩類搬遷補助金

    1. 向因住宅搭建物不適宜繼續居住而獲遷置並
      獲准重建搭建物,或在原地重建搭建物的災
      民發放的搬遷補助金(B2(ii)項)-這些補助金
      與已刪除的B1(b)(ii)或B1(c)(ii)項補助金掛鈎;

    2. 向住宅搭建物未受損毀但須永久遷離和遷置
      的災民發放的搬遷補助金(B4(c)(i)項)-這項
      搬遷補助金與已刪除的 B1(b)(ii) 項補助金相
      關;

  2. 向住家艇受嚴重損毀的艇主發放的補助金(C3項)
    -這類補助金與上文(a)(i)段所述的B2(ii)項補助金
    掛鈎;

  3. 向住宅搭建物受損毀但選擇在原地修葺住宅搭建
    物的災民發放的修葺補助金(B3(a)(i)項和B3(b)項)
    -這些修葺補助金的金額定為已刪除的 B1(b)(ii)
    項下的相關家庭金額的50%,或已刪除的B1(b)(ii)
    項下2人家庭可得金額的30%,視乎住宅搭建物的
    損毀程度而定;

  4. 向因天災以致家庭用品、家具和其他個人財物遭
    受損毀或重大損失的災民發放的補助金(B5項)-
    這類補助金的金額定為修葺補助金的三分一 ( 上
    文(c)段所述的B3(a)(i)項),加上家具補助金的全
    數(B4(b)(ii)項)。
與另一項搬遷補助金掛鈎的補助金

住宅搭建物未受損毀,但在目前須永久遷離並遷往房屋
委員會轄下中轉房屋的災民,可獲發搬遷補助金 ( B4(b)
(i)項)-這些補助金與兩項已刪除的補助金(B1(b)(ii)和B1
(c)(ii)項)掛鈎。



FCR(97-98)85附件2

現行和建議支付的金額的比較

組別補助金類別現行金額建議金額
B1(b)(ii) 災民遷往房屋
委員會轄下臨
時房屋區的單
層半建成搭建
(a)單身人士:
5,140元;
(b)2人家庭:
9,680元;
(c)3人家庭:
10,420元;
(d)4人家庭:
11,870元;
(e)5人家庭:
13,620元;以及

(f)6人或以上
的家庭:
15,550元。
已刪除
B1(c)(ii) 災民遷往房屋
委員會轄下臨
時房屋區的雙
層半建成搭建
(a) 單身人士:
5,790元;
(b)2人家庭:
10,980元;
(c)3人家庭:
11,920元;
(d)4至5人家庭:
14,340元;
(e)6至7人家庭:
17,910元;
以及
(f)8人或以上的
家庭:19,740元。
已刪除
B2(ii)

C3

住宅搭建物不
適宜繼續居住
的災民,可獲
發搬遷補助金
-災民獲遷置
並獲准重建搭
建物,或災民
在原地重建搭
建物

住家艇-嚴重
損毀

(a)單身人士:
5,140元;
(b)2人家庭:
9,680元;
(c)3人家庭:
10,420元;
(d)4人家庭:
11,870元;
(e)5人家庭:
13,620元;
以及
(f)6人或以上的
家庭:15,550元。

(a)單身人士:
5,500元;
(b)2人家庭:
10,350元;
(c)3人家庭:
11,140元;
(d)4人家庭:
12,690元;
(e)5人家庭:
14,560元;以及
(f)6人或以上的家庭:
16,630元。
B3(a)(i) 住宅搭建物受
嚴重損毀,獲
准在原址進行
修葺的災民,
可獲發修葺補
助金

(a)單身人士:
2,420元;
(b)2人家庭:
4,840元;
(c)3人家庭:
5,210元;
(d)4人家庭:
5,940元;
(e)5人家庭:
6,810元;
以及
(f)6人或以上
的家庭:7,780
元。
(a)單身人士:
2,590元;
(b)2人家庭:
5,180元;
(c)3人家庭:
5,570元;
(d)4人家庭:
6,350元;
(e)5人家庭:
7,280元;以及
(f)6人或以上
的家庭:8,320元。
B3(b) 住宅搭建物並
非受嚴重損毀
,但有需要獲
得某些援助的
災民,可獲發
修葺補助金

每個家庭不論
成員多寡,一
律可得2,910元。
每個家庭不論
成員多寡,一
律可得3,120元。
B4(b)(i) 住宅搭建物並
無損毀,但必
須永久遷出,
遷往全建成臨
時房屋的災民
,可獲發搬遷
補助金

金額與發給
遷往單層半
建成臨時房
屋的災民的
補助金 (即
B1(b)(ii)和B
1(c)(ii)項)掛
鈎。

(a)單身人士:
2,080元;
(b)2人家庭:
3,630元;
(c)3人家庭:
4,710元;
(d)4人家庭:
5,360元;
(e)5人家庭:
5,950元;
(f)6人家庭:
6,670元;以及
(g)7人或以上
的家庭:7,630元。
B4(c)(i) 住宅搭建物並
無損毀,但必
須永久遷出,
並獲准遷置的
災民,可獲發
搬遷補助金

(a)單身人士:
5,140元;
(b)2人家庭:
9,680元;
(c)3人家庭:
10,420元;
(d)4人家庭:
11,870元;
(e)5人家庭:
13,620元;以及

(f)6人或以上的
家庭:15,550元。
(a)單身人士:
5,500元;
(b)2人家庭:
10,350元;
(c)3人家庭:
11,140元;
(d)4人家庭:
12,690元;
(e)5人家庭:
14,560元;
以及
(f)6人或以上
的家庭:16,630元。
B5 住宅搭建物並
未嚴重損毀,
但災民的家庭
用品、家具和
其他個人財物
遭受損毀或重
大損失
(a)單身人士:
2,335元;
(b)2人家庭:
3,900元;
(c)3人家庭:
4,790元;
(d)4人家庭:
5,795元;
(e)5人家庭:
6,850元;以及
(f)6人或以上
的家庭:7,940元。
(a)單身人士:
2,470元;
(b)2人家庭:
4,120元;
(c)3人家庭:
5,050元;
(d)4人家庭:
6,110元;
(e)5人家庭:
7,220元;以及
(f)6人或以上
的家庭:8,37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