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1997年12月 12日

FCR(97-98)78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7年12月12日


總目46-公務員一般開支
分目014自置居所津貼

    請委員-

  1. 更改每年調整自置居所津貼的日期,由1月
    1日改為4月1日,下次調整的日期應為1998
    年4月1日;

  2. 批准根據1996年10月1日至1997 年12 月31
    日15個月期內的物業價格平均變動幅度,
    在1998年4月1日調整自置居所津貼額,惟
    調整幅度不得超過同期內甲類消費物價指
    數的增幅;以及

  3. 把權力轉授庫務局局長,使他可在1998年
    4 月1日批准調整自置居所津貼額,調整幅
    度以上文(b)項所述的方法釐定;以及其後
    可以同一方法但按 12 個月的檢討期按年調
    整津貼額。
問題

目前,自置居所津貼於每年1月1日調整,而居所資助津
貼則於每年4月1日調整。由於調整日期不同,這兩項津
貼過往調整的增幅有差異,造成不必要的混淆,有欠理
想。

建議

2.我們建議-

  1. 更改每年調整自置居所津貼的日期,由1月1日改
    為4月1日,以劃一自置居所津貼和居所資助津貼
    每年的調整日期;

  2. 下一次在1998年4月1日每年一次調整自置居所津
    貼時,根據1996年10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15個
    月期內的物業價格平均變動幅度調整津貼額,惟
    增幅不得超過同期內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幅
    度;以及

  3. 把權力轉授庫務局局長,使他可在1998年4月1日
    批准調整津貼額,調整幅度以上文(b)項所述的方
    法釐定;以及其後可根據過去一年截至 12月31日
    的12個月期內的物業價格平均變動幅度,在每年
    的4月1日調整津貼額,惟調整幅度不得超過甲類
    消費物價指數的增幅。

理由

3.委員曾分別於1993年11月和1994年10月批准按年調整
自置居所津貼和居所資助津貼的安排(見FCR(93-94)98
和FCR(94-95)58號文件)。按照所批准的安排,自置居
所津貼在每年的1月1日,根據過去一年截至 9月 30日
的12個月期內的物業價格變動加以調整,惟增幅不得
超過同期內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的變動幅度。居所資助
津貼在每年的4月1日調整,方法與自置居所津貼所採
用的相同,但檢討期則是過去一年截至12月31日的12
個月期。

4. 由於物業價格在不同檢討期內的變動會有不同,以
致自置居所津貼和居所資助津貼的增幅可能會有差異
。臚列自置居所津貼和居所資助津貼過去三年的增幅
的圖表,載於附件。部分員工因此感到混淆,因為自
置居所津貼和居所資助津貼都是資助公務員在港置業
,他們預期這兩項津貼的調整幅度相同。員方的評議
會亦提出建議,劃一每年調整這兩項津貼的日期。

5. 再者,其他兩項主要的公務員房屋津貼,即讓公務
員自行租住私人樓宇的自行租屋津貼和住所津貼,也
是於每年4月1日調整。我們認為同在該日調整自置居
所津貼的做法是順理成章的,因此建議日後應以現行
的方法,在每年的4月1日提高自置居所津貼額,即按
照過去一年截至 12月31日的12個月期內的物業價格平
均變動幅度調整津貼額;惟調整幅度不得超過同期內
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的增幅。

6. 為實施這項建議,原本定於 1998年1月1日調整的自
置居所津貼,將會延遲三個月,至 1998年4月1日才作
出調整,檢討期延長至15個月。就這次調整津貼,我
們會根據1996年10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的15個月期
內的物業價格平均變動幅度調整津貼額,惟調整幅度
不得超過同期內甲類消費物價指數的增幅。這個做法
的結果是,在1998年4月1日進行下次津貼調整時,自
置居所津貼和居所資助津貼的調整幅度或仍會有差別
,這是由於兩者涉及的檢討期長短不同。不過,在以
後調整這兩項津貼額時,會採用同一方法,因此兩項
津貼的調整幅度將會相同。

7. 由於我們只改變每年調整津貼的日期,而非釐定調
整幅度的方法,我們建議各委員繼續把權力轉授庫務
局局長,使他可於1998年4月1日調整津貼時批准調整
幅度,以及其後可以同一方法,在每年的4月1日調整
津貼額。

財政影響

8. 自置居所津貼額仍會按照檢討期內的物業價格平均
變動幅度調整,惟調整幅度不得超過同期內甲類消費
物價指數的增幅。估計更改每年調整津貼日期的建議
,不會帶來任何額外的財政負擔。

背景資料

9. 政府透過自置居所資助計劃和居所資助計劃這兩類
主要房屋福利,協助公務員自置居所。自置居所資助
計劃於1981年實施,協助職級在總薪級第 33點或以下
或同等職級的公務員在香港購置居所。

這是一項視乎財政資源是否許可而酌情給予的福利,
每年配額1 800個。居所資助計劃則於1990年10月實施
,為職級在總薪級第34點或以上或同等薪級的本地公
務員的服務條件之一。1990年10月之前受聘的公務員
,可選擇放棄其他房屋福利 (即自行租屋津貼或高級
公務員宿舍),參加居所資助計劃。

10.我們已徵詢四個中央評議會員方的意見,他們均不
反對建議的更改。

公務員事務局
1997年12月

FCR(97-98)78 附件

自置居所資助計劃和居所資助計劃津貼額
增幅表


自置居所資助計劃
生效日期每年調整期物業價格
的變動
甲類消費
物價指數
的變動
核准調整
百分比
1.1.951.10.93-30.9.94
相對於
1.10.92-30.9.93
+25.1%+8.2%+8.2%
1.1.961.10.94-30.9.95
相對於
1.10.93-30.9.94
-1.06%+9.0%0%
1.1.971.10.95-30.9.96
相對於
1.10.94-30.9.95
+0.6%+6.4%0%


居所資助計劃
生效日期每年調整期物業價格
的變動
甲類消費
物價指數
的變動
核准調整
百分比
1.4.951.1.94-31.12.94
相對於
1.1.93-31.12.93
+24.8%+8.1%+3.4%*
1.4.961.1.95-31.12.95
相對於
1.1.94-31.12.94
-6.8%+8.6%0%
1.4.971.1.96-31.12.96
相對於
1.1.95-31.12.95
+9.1%+6.0%+6.0%


*1995年4月1日前,居所資助津貼的津貼額是在1994年
11月1日調整。3.4%的調整百分比是甲類消費物價指數
在五個月內按比例計算的增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