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 務 委 員 會 討 論 文 件 1997年 9月 19日 FCR(97-98)34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7年9月19日


總目21-行政長官辦公室
分目001薪金
新分目108就特別委任而支付的酬金
    請各委員-

  1. 批准由1996年12月16日起,把行政長官
    每月獲發的非實報實銷的酬酢津貼額增
    加20%,即1996年12月16日至1997年3月
    31日期間每月的津貼額增多 10,900 元,
    由54,500元增至65,400元;而由1997 年4
    月1日起,每月的津貼額則增多11,488元
    ,由57,442元增至68,930元;以及

  2. 批准在1997至98年度預算總目 21「行政
    長官辦公室」項下開立經常帳新分目108
    「就特別委任而支付的酬金」。
問題

行政長官現時獲發的非實報實銷的酬酢津貼,其津貼
額不足以支付他在社交事務方面的開支。我們也需要
開立一個適當的開支分目,以便支付行政長官辦公室
那些根據非按公務員條款聘用的僱員的薪酬。

建議

2.我們建議-

  1. 由1996年12月16日起,把行政長官每月獲發的
    非實報實銷的酬酢津貼增多20%(即1996年12月
    16日至1997年3月31日期間每月的津貼額增多
    10,900元,由54,500元增至65,400元;而由1997
    年4月1日起,每月的津貼額則增多11,488元,
    由57,442元增至68,930元);以及

  2. 在1997至98年度預算總目21「行政長官辦公室」
    項下開立經常帳新分目108「就特別委任而支付
    的酬金」。

理由

分目001薪金-行政長官獲發的非實報實銷的酬酢津貼

3. 行政長官現時每月獲發的非實報實銷的酬酢津貼為
57,442 元,該津貼額是沿用前總督的津貼額。由於行
政長官是在本地經選舉而出任香港特別行政區首長,
他須應付的社交事務非常廣泛,現行津貼額實不足以
應付他的需要。在考慮過獨立委員會就行政長官的整
套薪酬福利條件而作出的建議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
政會議於1997年6月17日會議上所同意的其中一項建議
,就是由1996年12月16日起(即董建華先生獲委任為行
政長官當日),行政長官每月獲發的非實報實銷的酬酢
津貼額應予增加20%。

4.因此,我們建議調高該項津貼的每月津貼額,在1996
年12月16日至1997年3月31日期間每月的津貼增多10,900
元,由54,500 元增至65,400 元,而由1997 年4月1日起,
每月的津貼額則增多11,488元,由57,442元增至68,930元
。經調整後,在 1997 至 98年度,行政長官全年獲發的
非實報實銷的酬酢津貼為 827,200 元。按照慣常做法,
這個津貼額會在每年 4 月1日根據綜合消費物價指數的
變動作出調整。下一次調整津貼額的日期將為1998年4
月1日。

分目108「就特別委任而支付的酬金」

5.自1996年12月16日以來,我們一直以僱用服務形式,
從董建華辦公室聘用兩名私人顧問(職銜定為特別助理
和高級研究助理)、一名私人助理和一名貴賓車私人司
機來協助行政長官。這項僱用服務在1997年8月31日前
的開支,已由早前開立的9,190 萬元承擔額項下支付。
各委員於1997年7月23日批准開立上述承擔額,以付還
中央人民政府在籌備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方面墊
支予行政長官辦公室的款項。

6. 在1997年9月2日的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上,委
員審議編號EC(97-98)18的文件後,通過以非按公務員
條款聘用僱員的形式,聘請高級特別助理(前稱特別
助理)。會上,委員亦知悉政府會繼續以非按公務員
條款聘用僱員的形式,聘請其他三名輔助人員。

上述四名人員的薪級釐定如下-
    高級特別助理(相等於首長級薪級第2點)
    特別助理(相等於總薪級第45至49點)
    私人助理(相等於總薪級第30至33點)
    貴賓車私人司機(相等於總薪級第12點)
除薪金外,上述四名人員還會得到相類政府職系和職
級人員所得到的一般附帶福利和津貼,以及約滿酬金
,以代替公務員的退休金。

7. 這四名以非按公務員條款聘用的僱員,不會納入公
務員編制之內。為方便會計工作和符合一貫做法,這
些人員的薪津會由部門開支項下另一個非標準分目108
「就特別委任而支付的酬金」支付,而不是由個人薪
俸項下薪金和津貼等標準分目支付。

財政影響

8. 增加行政長官非實報實銷的酬酢津貼的建議,將會
在1997至98年度帶來176,200元的額外開支,以支付1996
年12月16日至1998 年3 月31日期間所需的額外津貼。
我們並沒有在預算內的「行政長官辦公室」項下,預
留指定撥款。如委員批准,我們會運用獲轉授的權力
,提供所需的追加撥款。

9. 有關非按公務員條款聘用僱員的安排,在1997年9
月1日至1998年3月31日這段期間,所需的額外開支為
2,325,000元,全年計則為3,942,000元。如委員批准在
總目21「行政長官辦公室」項下開立一個經常帳新分
目 108「就特別委任而支付的酬金」,我們便會運用
獲轉授的權力,提供所需的追加撥款。我們會在其後
每年的預算內預留足夠撥款,直至這些非按公務員條
款聘用僱員的安排結束為止。

背景資料 10.目前,行政長官、政務司司長、首席法官、財政司
司長和律政司司長均可領取非實報實銷的酬酢津貼。
這項津貼是一項與官邸有關的額外津貼,目的是讓有
關人員用以支付在其官邸舉行官方酬酢活動的開支。
政務司司長、首席法官、財政司司長和律政司司長現
行的每年津貼分別為413,600元、344,700元、317,000
元,以及206,800元。

11.若干政府部門均有非按公務員條款聘用僱員的安排
,目的是反映有關僱員的身分或是辦事處的運作需要
。這些部門包括廉政公署、申訴專員公署和中央政策
組。有關僱員的薪金和津貼,同樣是在分目 108「 就
特別委任而支付的酬金」項下撥款支付。

行政長官辦公室
1997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