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7-98)26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7年7月23日
總目106-雜項服務
分目220行政會議成員的酬金

總目112-臨時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分目366臨時立法會議員酬金及補貼()
分目872臨時立法會議員開設及結束辦事處津貼()
    請各委員批准 -

  1. 為香港特別行政區(下稱「香港特區」)行
    政會議成員而設的薪津方案,這薪津方案
    會由1997年2月1日起生效;

  2. 特區臨時立法會(下稱「臨立會」)議員在
    1997年1月25日至6月30日期間的薪津方案
    ,以及在總目 112 分目 366 項下一筆為數
    2,853萬元的追加撥款;

  3. 臨立會議員的薪津方案,應與前立法局議
    員的薪津方案相同,由1997年7月1日起生
    效;以及

  4. 擴大總目112「臨時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
    會」分目366「臨時立法會議員酬金及補
    貼」及分目872「臨時立法會議員開設及
    結束辦事處津貼 」的範圍,把前立法局
    議員和臨立會議員的補貼也包括在內。
問題

我們需要執行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會議及立法機關
議員薪津獨立委員會(下稱「獨立委員會」)所提出
的各項建議。

建議

2.我們建議 ─

  1. 批准行政會議成員的薪津方案如下 ─

    1. 行政會議召集人的每月應課稅酬金為
      106,110 元,其他非官方成員的每月應
      課稅酬金為66,270元,由1997年2月1日
      起生效;

    2. 兼任臨立會議員的行政會議成員應獲發
      給全數的行政會議酬金,以及其臨立會
      酬金中薪金的三分之二;


  2. 批准臨立會議員在1997年1月25日至6月30日期
    間的薪津方案如下 ─

    1. 沒有出任前立法局議員的臨立會議員,
      就上述期間獲發給一筆過100,000元的款
      項;

    2. 臨立會主席就同一段期間獲發放雙倍款
      額,即200,000元;

    3. 曾出任前立法局議員的臨立會議員,獲
      發給上述一筆過款項的一半,即 50,000
      元;

    4. 兼任行政會議成員的臨立會議員就同一
      段期間,獲發給上述一筆過款項的三分
      之二;

    5. 在此期間,各臨立會議員,包括主席和
      兼任行政會議成員的議員,均獲發給 ─

      在辦事處和員工開支津貼方面,
      每月實報實銷的最高津貼額為
      79,530元;

      在酬酢和交通津貼方面,每月的
      最高津貼額為13,250元;


    6. 臨立會主席就上述期間獲發給額外的酬
      酢津貼,最高金額為69,268元;


  3. 自1997年7月1日起,臨立會主席、臨立會副
    主席(兼任內務委員會主席)和其他臨立會議
    員的薪津方案,應維持與前立法局主席、副
    主席和議員的相同;但兼任行政會議成員的
    臨立會議員則應獲發給臨立會酬金中薪金的
    三分之二;以及

  4. 擴大總目112「臨時立法會行政管理委員會」
    分目366「臨時立法會議員酬金及補貼」和分
    目872「臨時立法會議員開設及結束辦事處津
    貼」的範圍,把用以支付前立法局議員和臨
    立會議員的津貼和開支的補貼也包括在內。
理由

行政會議成員的薪津方案

3. 根據基本法第五十四條,行政會議是協助行政長
官決策的機構。基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行政長官
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
規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自
1997年1月底獲委任以來,行政會議每星期均舉行會
議,就與成立香港特區有關的重要事務,進行考慮
和提供意見。獨立委員會預計,行政會議在就香港
未來發展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方面,會擔當重要的
角色。因此,獨立委員會認為非官方成員應就其服
務獲發給酬金。

4. 前行政局議員每月獲發給應課稅酬金,作為酬勞
和補償他們因花時間執行議員工作而導致的部分金
錢損失。獨立委員會認為這項薪津制度在行政方面
十分簡單,酬金水平也合理,且能反映行政會議成
員作為行政長官最高層顧問的職責水平和身分。由
於以往的制度廣為市民接納,獨立委員會建議繼續
採用。鑑於行政會議成員在籌備成立香港特區方面
所參與的工作相當繁重,故獨立委員會又建議酬金
應追溯至1997年2月,即香港特區行政會議開始舉行
會議時。

5. 獨立委員會清楚知道行政會議召集人會擔當積極
的角色,他必須與社會各界聯絡,協助解決有關香
港特區運作的種種事宜。他亦需要在行政會議非官
方成員之間擔當協調的角色,推展有關行政會議的
事務,並確保各成員遵守行政會議的保密和集體負
責原則。鑑於召集人須多肩負這些職責,獨立委員
會建議召集人的酬金應與前行政局首席議員的酬金
相同,即較其他非官方成員的酬金高出60%。

6. 根據既定安排,在三層議會中擔任超過一層議會
議員的人士,應獲發給較高層議會酬金的全數,以
及其兼任議員的議會酬金的三分之二。根據這項安
排的精神,獨立委員會建議兼任臨立會議員的行政
會議成員應獲發給行政會議成員酬金的全數,以及
其臨立會議員酬金中薪金的三分之二。至於臨立會
議員的開支津貼方面,他們將可獲發給全數。

1997年7月前的臨立會議員薪津方案

7. 在臨近1997年7月1日前的一段期間,臨立會的主
要工作是為香港特區的運作制定必不可少的法例,
或制定一些法例以取代那些不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採納的法例。在1月25日至6月30日期間
,臨立會全體議員於周末期間在深圳舉行了超過10
次會議。期內臨立會審議了共13項法案。臨立會轄
下的財務委員會亦已審閱1997-98財政年度政府財政
預算案。臨立會於 5月 10日就「公民自由和社會秩
序」諮詢文件進行動議辯論,另成立多個法案委員
會,以審議行政長官辦公室提交的法案;此外,又
通過了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和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
官的委任。獨立委員會得悉,根據「香港特別行政
區籌備委員會關於設立臨時立法會的決定」而定下
的規限,臨立會在7月1日前的角色主要局限於審議
各項與成立香港特區有關並必須獲得通過的法案。
其工作量較一個全面運作的立法機關為輕。儘管臨
立會的工作量較輕,在香港特區成立的事宜上,臨
立會擔當着重要的角色。我們固然要考慮臨立會工
作量較輕這一點,獨立委員會的結論是,我們應就
臨立會議員在 1997年7月1日前為臨立會提供的服務
,給予他們報酬。此外,這些議員均應獲發這段期
間的津貼和獲得發還他們在這段期間所承付的開支
。由於臨立會首次會議在 1997年 1月 25日舉行,獨
立委員會建議有關開支的發還款項應自該日起計。
獨立委員會認為,一次過向臨立會議員發給100,000
元款項(同時擔任前立法局議員的臨立會議員則應
獲發給此數之一半款項)的做法合理,並肯定了臨立
會議員的工作。此外,當局應就議員在人手和辦事
處支援方面所承付的開支,向這些議員發給足夠津
貼,以協助他們為臨立會工作。

8. 鑑於臨立會在7月1日前的運作模式,獨立委員會
並不建議在該段期間就臨立會議員設立辦事處一事
上提供任何撥款。

1997年7月1日起生效的臨立會議員薪津方案

9 .獨立委員會預期臨立會的運作模式基本上與前立
法局的相同。換言之,每星期會有質詢時間、動議
辯論、各事務委員會會議,以及其他委員會會議。
基於這個緣故,獨立委員會認為臨立會的角色和責
任大致上與前立法局相若。因此,委員會建議自
1997年7月1日起,前立法局的薪津方案應適用於臨
立會。前立法局議員的薪津方案已載於附件,以供
各委員參閱。

修改分目366和分目872的涵蓋範圍

10.隨著香港特區於1997年7月1日的成立,我們須修
改一些開支總目和其分目的名稱,以符合基本法和
香港特區政府的有關規定。現時,我們可自總目112
分目366撥款支付臨立會議員的薪金和津貼。臨立會
議員可在分目872項下申領開設及結束辦事處津貼。
前立法局議員的任期已於1997年6月30日屆滿,一些
前議員可能會於在任期間承付一些開支,並需要申
請發還款項。那些非臨立會議員的前法局議員亦會
申領津貼,以支付結束辦事處所需的開支。我們需
要擴大這兩個分目涵蓋的範圍,以便把前立法局議
員的津貼的補貼也包括在內。

財政影響

11. 我們估計,實施由1997年2月1日起生效的行政
會議成員薪津方案,會帶來額外開支318萬元。如
獲委員批准,我們會運用獲轉授的權力,批准
1997-98年度所需的追加撥款。

12. 我們估計,實施臨立會議員在 1997年 1月25日
至6月30日期間的薪津方案,會帶來額外開支2,853
萬元1 。如委員批准上述建議,我們會在總目 106
「雜項服務」分目251「額外承擔」項下刪除一筆
相等數額的款項,以抵銷總目 112分目 366項下的
追加撥款。至於由 1997年 7月1日起生效的臨立會
議員薪津方案,由於與前立法局議員的薪津方案
相同,故不會帶來任何額外財政負擔。

背景資料

13. 行政長官在 1997年3月11日委任的獨立委員會
,專責訂定香港特區行政會議和立法機關成員的
薪津方案。該委員會的職權範圍如下 -

  1. 根據現行的薪津制度,就香港特區行政會
    議成員和臨立會議員在7月1日前支取的薪
    津,向行政長官建議有關支取準則和薪津
    水平。在提出建議時,兩個議會在籌備成
    立香港特區所涉及的工作量和工作性質,
    也須列入考慮範圍之內;

  2. 基於上文(a)項,就7月1日後行政會議成員
    和臨立會議員薪津水平的準則應否有所調
    整,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

  3. 就與第一屆立法會議員的薪津有關的事宜
    ,向行政長官提供意見;以及

  4. 根據上文(a)、(b)和(c)項建議,就該些同時
    兼任行政會議成員和臨立會議員的人士應
    獲發的薪津,向行政長官提出有關其適當
    薪津水平的建議。
14.獨立委員會由黃保欣先生出任主席,成員包括
劉兆佳教授、梁國輝博士、查懋聲先生、陳炳煥
先生和胡定旭先生。

行政署
政務司司長辦公室
1997年7月




FCR(97-98)26附件

前立法局議員薪津方案

每月薪酬
主席114,660
副主席和內務委員會主席86,000
其他議員57,330
運作開支補貼
(可申領的最高款額如下)
主席的每年酬酢津貼159,060
議員每月的實報實銷辦事處和職
員開支津貼
79,530
議員每月的酬酢和交通開支13,250
就辦事處租金、差餉、管理費和
公用設施另行發給議員的每月實
報實銷津貼
13,250


註:在同一會議上,委員將審議一份關於對有關名稱作出必要的適應的財務委員會
文件(編號FCR(97-98)24);如該文件獲委員批准,上述總目和分目的名稱才可確定。

註:計算所需額外開支是假設所有臨立會議員均申領其津貼的最高額,估計所需款
項總額為3,353萬元。中央人民政府已墊支500萬元供臨立會議員申領直至1997年6月
30日為止與其議員身份有關的運作開支,條件是這措施是一項臨時安排,有待獨立
委員會作出決定;如果獲批准的薪津額少於已發還的款項時,有關議員會將多領的
部分歸還。因此,我們現在申請的追加撥款額為3,353萬元減去500萬元,即2,853萬元
。我們現正透過編號FCR(97-98)27的財務委員會文件另行申請撥款,以付還中央人
民政府墊支的款項,包括該筆為數500萬元的款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