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CR(97-98)27
財務委員會討論文件
1997年7月23日
總目21-行政長官辦公室
分目700一般其他非經常開支
請各委員批准開立為數9,190萬元的承擔額,
以便付還中央人民政府在有關籌備香港特別
行政區政府成立方面墊支予行政長官辦公室
的款項。
問題
中央人民政府曾墊支一筆為數9,100萬元的款項予
行政長官辦公室,以供支付有關成立香港特別行
政區 (下稱「香港特區」)政府的籌備工作的開支
。我們須在香港特區政府成立後向中央人民政府
付還這筆款項。
建議
2.我們建議向中央人民政府付還一筆為數 9,190 萬
元的款項,其中90萬元是計至1997年7月23日已賺
取或將賺取的銀行存款累積利息。
理由
3.中央人民政府至今已免息墊支 9,100萬元予行政
長官辦公室。在扣除該筆須用以維持足夠現金流
量的款項後,墊支款項的餘款,已按照既定的會
計程序,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辦公室的名
義,存放於定期存款戶口。任何未用餘額均會在
結帳時交還香港特區政府。在過去數月,該存款
戶口所賺取的利息已累積至90萬元。雖然中央人
民政府已同意不會就該筆墊支款項收取利息,我
們認為所賺取的利息不應視作一項收入,撥入香
港特區政府一般收入的帳項內。因此,現建議向
中央人民政府付還本金和銀行存款所賺取的利息
共9,190萬元。
4.有關成立香港特區政府的籌備工作的開支預計
為1億3,994萬元。在這筆款項中,有約3,463萬元
已由公帑承擔,主要是用以支付借調/重行調配
的公務員的薪金和津貼,以及支付行政長官辦公
室的部分運作開支。另外,如委員批准FCR(97-98)
26 號文件就行政會議成員和臨時立法會(下稱「臨
立會」)議員至1997年6月30日的薪津安排建議的薪
津方案,我們便會以預留的 3,170 萬元支付這筆開
支。如獲批准,這筆開支會由政府一般收入支付,
而非由中央人民政府墊支。此外,其餘的 7,361萬
元則由中央人民政府墊支的款項支付。分項數字
如下:
| 千元
|
---|
(a) 行政長官辦公室
|
| 4,377
|
| 10,653
|
(b) 臨立會議員的津貼 | 5,000
|
(c) 臨立會秘書處的運作開支
(包括作調整薪金用途的應急撥款) | 13,990
|
(d) 香港特區政府成立典禮和 有關活動 | 39,585
|
總計: | 73,605
|
5.關於第4段(a)(i)項,437萬7,000元的撥款是用以支
付在 1996年12月16日至 1997年6月30日期間,行政
長官、律政司司長、法律草擬和翻譯人員的薪金和
津貼。詳情載於
附件1。
6.關於第4段(a)(ii)項,1,065萬3,000元的撥款是用以
支付計至1997年8月31 日為止向董建華辦公室僱用
服務的開支,以及支付僱用法律服務和各項公共
關係活動(包括與傳媒接觸的訓練)的開支。詳情載
於
附件2。
7.關於第4段(b)項,500萬元的撥款是用以向臨立會
議員發還計至 1997年 6月30日他們所承付的實際開
支;這些支出均是與其公職有關的運作開支。
8. 關於第4段(c)項,1,399萬元的撥款是用以支付計
至 1997年6月30日臨立會秘書處的運作開支,計有
員工薪金和津貼(包括薪金調整)、辦公室設備和電
腦、僱用專業服務、交通費用和旅費、辦公地方等
項目。
9.關於第 4 段(d)項,3,958萬5,000元的撥款是用以支
付與香港特區政府成立典禮和酒會有關的開支,以
及展出中國各地送贈的32份禮物的開支。有關的開
支分目載於
附件3。
財政影響
10. 在1996-97和1997-98兩個財政年度的預算內,均
沒有預留特定款項支付行政長官辦公室在籌備成立
香港特區政府方面的費用。如獲委員批准,我們會
在總目106「雜項服務」分目789「額外承擔」項下
刪除一筆數額相等的款項,以抵銷建議付還的9,190
萬元款項。
背景資料
11.行政長官辦公室已於 1996年12月16日起開始運作
,籌備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有關經費來自兩
方面。香港政府負責支付借調人員的員工開支和行
政長官辦公室的部分運作開支。至於那些在1997年
7月1日以前不宜在一般收入項下撥款支付的開支,
則由中央人民政府墊支的款項支付。特區政府已於
1997年7月1日成立,現須將款項付還中央人民政府。
行政長官辦公室
1997年7月
FCR(97-98)27附件1
薪金和津貼
項目 | 預計所需撥款 千元
|
---|
1.行政首長 (96年12月16日至97年6月30日)
|
| 1,703
|
| 437
|
小計 | 2,140
|
2.律政司司長 (97年4月1日至97年6月30日)
|
| 579
|
| 51
|
小計 | 630
|
3.法律草擬主任 (97年3月8日至97年6月30日)
|
| 435
|
‧包括一切有關項目的津貼317
| 小計 | 752
| 4.助理法律草擬主任 (97年3月13日至97年6月30日)
| ‧薪金 | 267
| ‧包括一切有關項目的津貼 | 176
| 小計 | 443
| 5.高級法律翻譯主任 (97年5月9日至97年6月30日)
| ‧薪金 | 135
| ‧包括一切有關項目的津貼 | 16
| 小計 | 151
| 6.法律翻譯主任 (97年3月26日至97年6月30日)
| ‧薪金 | 188
| ‧包括一切有關項目的津貼 | 73
| 小計 | 261
| 總計 | 4,377
| |
FCR(97-98)27附件2
由中央人民政府墊支的運作開支
項目 | 預計所需撥款 千元
|
---|
1.直至97年8月31日向董建華辦公室 僱用的服務 | 4,770
|
2.僱用法律服務 | 400
|
3.僱用公共關係服務和贊助探訪 | 4,099
|
4.付還已由董建華辦公室承付的款項
(96年12月16日至97年1月31日) | 290
|
5.雜項(包括印刷諮詢文件和法案及設
置互聯網主頁) | 1,094
|
總計 | 10,653
|
FCR(97-98)27附件3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典禮和
有關活動
項目 | 千元
|
---|
(A) 成立典禮
|
| 5,704
|
| 10,200
|
| 5,083
|
| 4,013
|
小計: | 25,000
|
(B) 酒會
|
| 1,880
|
| 123
|
|
註:在同一會議上,委員將審議一份關於對有關名稱作出必要的適應
的財務委員會文件 (編號FCR(97-98)24);如該文件獲委員批准,上述
總目的名稱才可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