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026號文件

檔號:PLC/HC/4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2月13日(星期五)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議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田北俊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啟明議員
李鵬飛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胡經昌議員
倪少傑議員
夏佳理議員
袁 武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梁振英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榮燦議員
曾鈺成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宜弘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 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詹培忠議員
劉皇發議員
劉健儀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鄭明訓議員
鄭耀棠議員
鄧兆棠議員
顏錦全議員
羅叔清議員
羅祥國議員
蔡素玉議員

缺席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吳清輝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國寶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唐英年議員
馬逢國議員
莫應帆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鑑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孝華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簡福飴議員
譚耀宗議員

列席秘書:

內務委員會秘書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秘書長
馮載祥先生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副秘書長
羅錦生先生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秘書長1
吳文華女士

助理秘書長3
陳欽茂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1
黃思敏女士

助理法律顧問2
何瑩珠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3
馮秀娟小姐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5
張炳鑫先生

總主任(申訴)
盧程燕佳女士

公共資訊總主任
劉幗瑜女士

總主任(2)5
羅榮樂先生

總主任(2)2
李蔡若蓮女士

總主任(1)5
甘伍麗文女士

總主任(1)3
楊少紅小姐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總主任(3)1
梁歐陽碧提女士

高級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I.通過1998年1月23日第32次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937號文件)

上述會議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 續議事項

內務委員會主席匯報與政務司司長會面的情況

  1. 向臨時立法會(臨立會)提交法案


2.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署理政務司司長證
實,政府當局將不會在臨立會任期內提交建議中
旨在修訂《 特權及豁免權(聯合聯絡小組及土地
委員會)條例 》、《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及《
建築物條例》的法案。政府當局原先在去年8月
提供的法案名單,則包括該等法案在內。

3. 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1998年2月11日提
交的《1998年城巿規劃(修訂)條例草案》只涵蓋
原先建議的《 城巿規劃條例草案 》的一部分。
他補充,行政署長證實,政府當局不會在臨立會
任期內提交《城巿規劃條例草案》的其他部分。

  • 《廢物處置(廢物轉運站)規例》(第14號法律
    公告)


  • 4. 曹王敏賢議員表示,政府當局已向環境事務委
    員會簡介上述規例所載的建議,事務委員會各委
    員普遍支持該等建議。

    5.議員對該規例並無提出疑問。

    III. 臨時立法會先前會議的續議事項

    1. 法律事務部就根據《議事規則》第54(4)條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的法案所擬備的報告


      1. 《法律適應化修改(法院及審裁處)條例
        草案》
        《法律適應化修改(對外國等的提述)條
        例草案》
        《法律適應化修改(官地)條例草案》

      2. (臨立會LS93、96及98號文件)

        6.法律顧問表示,上述3條條例草案是法律
        適應化工作的一部分,旨在使香港特別行
        政區( 香港特區 )的法律符合《基本法》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全國人大常
        委會)的決定,並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
        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法律適應化工
        作的目的是消除法例中不明確及意義含糊
        之處,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訴訟。

        7. 法律顧問解釋,在對個別條例作出文字
        上的修改前,當局已修訂《釋義及通則條
        例》(第1章),藉以落實全國人大常委會的
        解釋原則。作為一項過渡措施,當局藉《
        香港回歸條例》第IV部達到此目的,該條
        例於1997年7月1日制定成為法例,並於當
        天生效。法律適應化工作涉及對約 600 條
        條例及其附屬法例詳加研究,以鑑定須作
        適應化修改的條文。然而,政府當局決定
        ,只有對香港特區政府正常運作是必不可
        少的法律適應化法案,才會提交臨立會。

        8.法律顧問講述臨立會LS93、96及98號文
        件詳載的 3條條例草案時表示,該等條例
        草案是當局認為須優先處理的法律適應化
        法案。《 法律適應化修改(法院及審裁處)
        條例草案》旨在就各項條例中對法院的提
        述作出適應化修改。《 法律適應化修改(
        對外國等的提述 ) 條例草案 》旨在修改各
        條有關條例中對外國及其他相關詞句的提
        述,以確保符合《基本法》和切合香港作
        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區的地位。
        《法律適應化修改 (官地) 條例草案》則旨
        在修改香港法例在土地事務方面對官方、
        官契、官地及官批的提述,以符合《基本
        法》第七條的規定。

        9.法律顧問補充,3條條例草案主要是對多
        條條例提出技術性修訂。法律事務部仍在
        研究該等條例草案,如發現任何問題,即
        會再作報告。他建議議員原則上支持恢復
        3 條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議員對此建議
        表示贊同。

      3. 《1998年法律執業者(修訂)條例草案》

      4. (臨立會LS97號文件)

        10.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旨在就在
        香港委任公證人的事宜訂定條文。他又表
        示,當局曾在 1996 年2月提交《1996年法
        律執業者( 修訂 )條例草案》,以期將公證
        人委任制度本地化。在一項由當時的法案
        委員會提出,規定公證人必須是香港法律
        公證人協會(下稱"公證人協會")會員的委員
        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獲通過後,當局將該條
        例草案撤回。撤回條例草案的原因是,當
        局認為公證人必須是公證人協會會員的強
        制規定,可能會侵犯《公民權利和政治權
        利國際公約》第二十二條所訂的自由結社
        權利。

        11.法律顧問回應議員時表示,1998年的修
        訂條例草案旨在設立一套本地委任制度,
        並輔以一套與香港律師會和香港大律師公
        會現行有關機制相若的自我規管機制。如
        此應可釋除對侵犯自由結社權利問題的疑
        慮。據政府當局所述,公證人協會、香港
        律師會及香港大律師公會均支持條例草案。

        12.葉國謙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
        例草案,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
        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梁智鴻議員、
        葉國謙議員及劉健儀議員。

      5. 《道路交通(收取費用的確認)條例草案》

      6. (臨立會LS92號文件)

        13.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表示,由於《
        道路交通條例》附表8第6(c)段被前立法局
        廢除,當局提出上述條例草案,用意是糾
        正此項無心造成的技術性遺漏。條例草案
        旨在確認自 1995 年11月9日以來所收取就
        私家車或輕型貨車供應車輛宜於道路上使
        用證明書表格而繳付的費用。條例草案在
        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14.法律顧問請議員留意《1998年道路交通
        (修訂附表8)(第2號)令》,議程第III(b)項下
        的臨立會LS89號文件載述了該修訂令。修
        訂令由行政長官訂立,藉以還原該條例附
        表8第6(c)段。

        15.議員同意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7. 《1998年九廣鐵路公司(修訂)條例草案》

      8. (臨立會LS90號文件)

        16.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的主要目
        的是賦權九廣鐵路公司(下稱"九鐵公司")建
        造及營運新鐵路,以及為九鐵公司提供新
        的財務架構,使政府可注資九鐵公司,資
        助建造新鐵路。

        17.法律顧問進一步表示,雖然與新鐵路財
        務有關的條文是《九廣鐵路公司條例》的
        新條文,但主要是以《地下鐵路公司條例
        》和《機場管理局條例》的有關條文為藍
        本。法律事務部正要求當局澄清條例草案
        在草擬及技術方面的若干問題。他表示,
        議員或可考慮需否成立法案委員會,對條
        例草案中與財務有關的條文詳加審議。

        18.劉健儀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
        例草案,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
        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何鍾泰議員、
        李啟明議員、周梁淑怡議員、胡經昌議員
        、曾鈺成議員、劉健儀議員、鄭明訓議員
        及羅祥國議員。

      9. 《1998年城市規劃(修訂)條例草案》

      10. (臨立會LS94號文件)

        19.議員同意,上述條例草案應交由法案委
        員會研究。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按上次
        會議所商定的安排,負責研究《1998年道
        路(工程、使用及補償)(修訂)條例草案》及
        《1998年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訂)條例
        草案 》的法案委員會亦應負責研究上述條
        例草案。

      11. 《1998年商船(註冊)(修訂)條例草案》

      12. (臨立會LS91號文件)

        20.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條例草案旨在規定
        香港註冊的船舶在進出任何港口時,須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懸掛在香港特別行政
        區區旗上方。條例草案亦賦權海事處處長
        ,在某些情況下可對香港註冊的船舶須懸
        掛正確船旗的規定作出豁免。條例草案在
        草擬方面並無問題。

        21.法律顧問進一步表示,條例草案一旦獲
        制定成為法例,將會當作自1997年7月1日
        起實施。然而,其追溯效力須受《香港人
        權法案》第十二條所管限,即任何人的行
        為或不行為,於發生當時不成罪者,不為
        罪。上文 (i) 項所述的3條法律適應化法案
        亦載有相若的條文。

        22.議員同意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13. 《1998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14. (臨立會LS95號文件)

        23.法律顧問講述有關文件時解釋,上述條
        例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賦權業主立案法團進
        行對建築物的公用部分進行翻新、改善及
        裝飾工程,以及把反對為委任管理委員會
        而召開業主會議所需的業主份數的百分率
        ,由10%調高至30%。他補充,條例草案
        涉及一項政策上的改變.議員可成立法案
        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

        24.葉國謙議員建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
        例草案,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列議
        員同意加入該法案委員會:李啟明議員、
        胡經昌議員、陳財喜議員、陳榮燦議員及
        葉國謙議員。

    2. 1998年2月11日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
      的附屬法例法律事務部報告(該等附屬法例於
      1998年1月23日、1月27日及2月6日在憲報刊登)

    3. (臨立會LS89、100及103號文件)

      臨立會LS89號文件

      25.內務委員會請議員參閱有關文件,當中詳載
      1998年1月23日在憲報刊登的3項附屬法例。

      26.議員對文件所載的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問。

      臨立會LS100號文件

      27. 法律顧問介紹載述1998年1月27日在憲報刊
      登的12項附屬法例的文件時表示,《1998年電
      訊( 修訂 )規例》引進稱為公共無線電通訊服務
      牌照( 陸地移動業務以外的服務 )的新牌照。引
      進新牌照是為使香港國際電訊有限公司 ( 下稱
      "香港國際電訊" )交還其所持牌照而作出的連串
      安排之一。他補充,臨立會 LS103 號文件所載
      述的《 1998年電話(廢除)規例 》亦是處理與香
      港國際電訊交還其牌照有關的事宜。香港國際
      電訊於 1998 年3月31日交還其牌照的一項先決
      條件,是當局必須最遲於 1998 年3月31日備妥
      所需法例,以便由1998年7月1日起廢除對香港
      電話公司施加的法定價格管制安排。

      2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在1998年2月9日與政
      府當局擧行的聯席會議上,經濟事務委員會及
      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各委員就解決香港國際電
      訊牌照一事的建議提出多項問題。他建議成立
      小組委員會研究《1998年電訊( 修訂 )規例》及
      《1998年電話( 廢除 )規例》,議員對此建議表
      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田
      北俊議員、杜葉錫恩議員、胡經昌議員及羅祥
      國議員。

      29.法律顧問表示,9項根據《港口管制(貨物裝
      卸區)條例》訂立的命令,旨在廢除有關10個公
      眾貨物裝卸區的先前各項命令,並宣布其中8個
      裝卸區的新界線。

      30.葉國謙議員認為,該行業的營運商應獲給予
      機會,對該9項命令所載的建議提出意見。他建
      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該9項命令,議員對此建
      議表示贊同。下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
      李啟明議員、夏佳理議員、袁武議員及葉國謙議
      員。

      31.議員對文件所載的其餘兩項附屬法例並無提
      出疑問。

      臨立會LS103號文件

      32.內務委員會主席提到載述1998年2月6日在憲報
      刊登的10項附屬法例的文件時表示,議員較早前
      已同意成立小組委員會,負責一併研究《1998年
      電話(廢除)規例》(載於此文件內)及《1998年電訊
      (修訂)規例》。

      33.內務委員會主席請議員留意《1998年升降機及
      自動梯(安全)(費用)(修訂)規例》,該規例旨在調
      高根據《 升降機及自動梯(安全)條例 》須繳付的
      費用。他建議,較早前成立以研究1998年1月16日
      在憲報刊登有關增收費用的附屬法例的小組委員
      會,亦應請其負責研究該修訂規例,以及在臨立
      會任期內提交的其他各項與增收費用有關的附屬
      法例。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34.議員對文件所載其餘8項附屬法例並無提出疑
      問。

      35.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修訂臨
      立會LS89、100及103號文件所載的附屬法例,
      須在 1998年3月4日限期前作出預告;如提出修
      訂的限期經議決延展至1998年3月18日的臨立會
      會議,作出預告的限期則為1998年3月11日。

      36.助理秘書長3提醒議員,鑑於1998年3月11日
      的臨立會會議主要供 1998至99年度財政預算案
      之用,各個小組委員會如決定修訂有關附屬法
      例,或者需要更多時間研究附屬法例,有關的
      小組委員會應在1998年3月4日臨立會會議席上
      動議議案,把審議限期延展至 1998 年 3月18日
      ,而不是在 1998 年 3月11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
      議。就在 1998年3月4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此
      等議案作出預告的限期為1998年2月27日。

    IV.將於1998年2月18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其他事項

    質詢

    (臨立會CB(3)635號文件)

    37.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臨立會會議編排了15項
    書面質詢。1998年2月18日臨立會會議並無編排要求口
    頭答覆的質詢,因為該次會議將用作發表 1998 至99年
    度財政預算案。

    V.將於1998年2月25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事項


    1. 質詢

    2. (臨立會CB(3)636號文件)

      3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臨立會會議編排
      了12項質詢(6項要求口頭答覆及6項要求書面答
      覆)。他提醒議員,議員如擬提出質詢,須在
      1998年2月16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3. 法案 ─ 首讀及二讀


      1. 《法律適應化修改(釋義條文)條例草案》

      2. 《法律適應化修改(關於國籍的事宜)條例
        草案》


      39.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上述兩條法案將於1998
      年2月25日提交臨立會,並於1998年2月27日交付
      內務委員會處理。

    4. 法案 ─ 恢復二讀辯論、委員會審議階段及三讀


      1. 《1997年職業性失聰(補償)(修訂)(第2號)
        條例草案》


      2. 40.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政府當局已作出
        預告,表示擬於1998年2月25日恢復條例草
        案的二讀辯論。

        41.法案委員會主席鄧兆棠議員表示,法案
        委員會較早時已決定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
        修正案,把從事 4 種極高噪音工作的規定
        服務年資由 10 年放寬至5年。政府當局現
        已接受法案委員會的建議,並同意動議該
        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3. 《1998年刑事訴訟程序(修訂)條例草案》


      4. 42.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議員在上次會議
        席上已同意恢復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5.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6. 43.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法案委員會已同
        意按政府當局的建議,於1998年2月25日恢
        復上述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法案委員會
        會在議程第VII(b)項下作出報告。

    5. 議案


      1. 根據《地下鐵路公司條例》(第270章)第
        25條提出的決議案 ─ 由運輸局局長動議

      2. (臨立會LS105號文件)

        44.法律顧問解釋,上述決議案旨在請求臨
        時立法會批准地下鐵路公司 ( 下稱 "地鐵公
        司")訂立的《地下鐵路(運輸交匯處)附例》
        。該附例的目的是使地鐵公司可規管車輛
        及人使用運輸交匯處。他特別重點講述該
        附例第XI部,該部就地鐵公司法律責任的
        免除及限制作出規定。

        45.法律顧問表示,法律事務部需要更多時
        間研究與該附例第XI部有關的法律問題,
        並須考慮政府當局對法律事務部提出的一
        些其他技術性問題所作的回覆。

        46.內務委員會主席建議成立小組委員會研
        究該決議案,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下
        列議員同意加入該小組委員會:李啟明議
        員、胡經昌議員、夏佳理議員、劉健儀議
        員及羅祥國議員。

        47.內務委員會主席請秘書處要求政府當局
        撤回其原擬於1998年2月25日臨立會會議席
        上動議該決議案的預告。

      3. 根據《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條例》(第474
        章)第26條提出的決議案 ─ 由運輸局局長
        動議

      4. (臨立會LS101號文件)

        48.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決議案旨在請求臨
        時立法會批准根據《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
        條例》訂立的《大欖隧道及元朗引道附例
        》。該附例就管制交通、繳付使用費,以
        及禁止或限制某些類別的車輛使用大欖隧
        道及元朗引道作出規定。該決議案在法律
        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49.議員對上述決議案並無提出疑問。

      5. 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第138章)第29
        條提出的決議案 ─ 由衞生福利局局長動議

      6. (臨立會LS102號文件)

        50.法律顧問表示,上述決議案旨在請求臨
        時立法會批准根據《藥劑業及毒藥條例》
        訂立的《1998年藥劑業及毒藥(修訂)規例》
        及《1998年毒藥表( 修訂 )規例》。該兩條
        修訂規例的目的是在《毒藥表規例》所訂
        的毒藥表及《藥劑業及毒藥規例》所訂的
        附表內加入新註冊的藥物,以及修改某些
        藥物的分類,使藥物管制的方式更切合現
        况。該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51.議員對上述決議案並無提出疑問。

    6. 議員議案


      1. 有關"大廈管理"的議案


      2. 52.議員審悉上述將由羅祥國議員動議的議
        案的措辭。

      3. 有關"香港貨運業前景"的議案


      4. 53.議員審悉上述將由劉健儀議員動議的議
        案的措辭。

        54.內務委員會主席告知議員,議員如擬對
        上述議案提出修正案,須在1998年2月18日
        限期前作出預告。慣常的發言時限將會適
        用。

    VI. 預先就1998年3月4日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處理的
    議案給予通知


    1. 議案

      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7(1)條提出的
      決議案 ─ 由庫務局局長動議


    2. 55.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庫務局局長已作出預告
      ,表示擬於1998年3月4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上
      述決議案。該決議案旨在申請臨時撥款,使政府
      可在1998年4月1日新財政年度開始至《撥款條例
      》通過的一段期間內,繼續提供各項現有服務。

    3. 議員議案


      1. 將由蔡根培議員動議的議案


      2. 56.議員察悉蔡根培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3. 將由譚耀宗議員動議的議案


      4. 57.議員察悉譚耀宗議員已獲分配辯論時段。

    VII. 報告

    1. 法案委員會/小組委員會情況報告

    2. (臨立會CB(2)981號文件)

      58.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現時有一個小組委員
      會及7個法案委員會進行工作。此外,議員較早
      前在討論上文議程第III項時,已同意成立3個法
      案委員會及4個小組委員會。一個小組委員會及
      兩個法案委員會已完成工作,並會在下文議程
      第VII(c)、(e)及(f)項下作出報告。

    3.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委
      員會報告

    4. (臨立會CB(1)847號文件,該份文件於1998年2月
      5日隨CB(2)953號文件發出)

      59.夏佳理議員提述該份於1998年2月4日送交各
      委員參閱的法案委員會報告時表示,法案委員
      會需在 1998 年1月16日再擧行兩次會議,一次
      是與政府當局會晤,討論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
      理局管理委員會的成員組合,而另一次是與政
      府當局及香港會計師公會會晤,討論香港會計
      師公會提出的事宜。由於法案委員會尚未完成
      商議工作,他建議請求臨時立法會主席批准,
      把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的預告限期由
      1998年2月16日延展至1998年2月18日,議員對
      此建議表示贊同。

      60.議員察悉,鑑於對條例草案提出的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數量眾多,內務委員會主席會根
      據《議事規則》第49(3)條,在 1998 年2月25日
      臨立會會議席上動議議案,把點名表決鐘聲縮
      短至1分鐘。

    5. 1998年1月16日在憲報刊登有關增收費用的附
      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報告

    6. (臨立會CB(2)980號文件)

      61.夏佳理議員匯報,小組委員會已研究過1998
      年1月16日在憲報刊登的18項有關增收費用的附
      屬法例,並建議 ─

      (a)議員支持下列修訂規例及修訂令 ─

      1. 《1998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
        規例》(第15號法律公告);

      2. 《1998年道路交通(私家路上泊車)(修訂)
        規例》(第32號法律公告);及

      3. 《1998年道路交通條例(修訂附表5)令》
        (第34號法律公告)。

      (b)廢除餘下的15項附屬法例(第17、18、21至 31
      、33及35號法律公告)。

      62.夏佳理議員表示,小組委員會同意支持上述
      (a)(i)項所述的附屬法例,理由是所提出的加價
      建議能夠使大嶼山的士營運者的整體財政狀況
      ,回復到接近以往平均收入的水平。小組委員
      會亦同意支持上述(a)(ii)及(iii)項所述附屬法例的
      加費建議,因為該等建議均旨在遏止違例泊車
      的情況。

      63.夏佳理議員回應內務委員會主席時表示,小
      組委員會建議廢除上述(b)項所述的15項附屬法
      例,是因為小組委員會認為政府不應在經濟不
      景時,帶頭增加各項收費。

      64.內務委員會主席表示,在1998年2月25日臨立
      會會議席上將有 15 項決議案,以廢除有關的15
      項附屬法例。他會在有需要時,根據《議事規則
      》第49(5)條動議議案,把點名表決鐘聲縮短至 1
      分鐘。

    7. 與立法會選擧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第5次
      報告

    8. (臨立會CB(2)989號文件)

      65.小組委員會主席葉國謙議員講述有關文件時
      表示,小組委員會已研究過《 選擧管理委員會
      ( 提名顧問委員會 )規例》,並建議議員支持該
      規例。

      66.葉議員補充,小組委員會負責研究 9 項與選
      擧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已完成審議其
      中 8 項,並已向內務委員會提交 5 份報告。小
      組委員會將於 1998 年2月14日再擧行一次會議
      ,研究餘下的一項附屬法例,即《選擧管理委
      員會 (選擧程序)(立法會 ) 規例》中尚待商議的
      事宜,然後會就小組委員會的商議結果提交書
      面報告,供內務委員會於 1998 年2月20日擧行
      的下次會議上審議。

      67.葉議員提醒議員,議員如擬於1998年2月25
      日臨立會會議席上對上述兩條規例提出修正案
      ,須在1998年2月18日限期前作出預告。

    9. 《1998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報告

    10. (臨立會CB(2)994號文件)

      68.法案委員會委員陳婉嫻議員代表法案委員會
      主席陳鑑林議員作出報告。陳議員重點講述法
      案委員會的主要商議結果,詳情載於有關文件
      。她表示,法案委員會支持條例草案提出的技
      術性修訂。

      69.議員同意於 1998 年2月25日恢復條例草案的
      二讀辯論。

    11. 《1998年香港人權法案(修訂)條例草案》委員
      會報告

    12. (臨立會CB(2)991號文件)

      70.法案委員會主席劉漢銓議員講述該份文件時
      表示,法案委員會擧行了 3 次會議,其中一次是
      聽取代表團體的意見。他補充,法案委員會的委
      員對條例草案意見分歧,兩名委員正考慮對條例
      草案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法案委員會察
      悉,《 1997年香港人權法案(修訂)條例 》的中止
      實施期限將於1998年2月28日屆滿,故建議於1998
      年2月25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71.議員同意於1998年2月25日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
      辯論。

    VII. 其他事項

    《內務守則》修訂事宜(按照議事規則委員會建議)

    (臨立會CB(1)841號文件)

    72.議員審悉有關文件所載的建議。周梁淑怡議員建
    議押後至1998年2月20日的下次會議,才就文件第4
    及6段所載的建議作出決定,讓議員有更多時間研究
    該等建議。議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73.會議於下午4時2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