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強積金制度
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強積金制度與職業退休計劃的銜接安排 -
受託人的基本標準



目的

本文件旨在列出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註冊職業退休計
劃在受託人方面所需符合的基本標準:

  1. 審慎管理者原則(見下文第2段);及

  2. 受託人標準(包括候補/緊急受託人標準)(見下
    文第3至第7段)。
建議

審慎管理者原則


管理退休計劃資產的受託人需要就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
的註冊職業退休計劃履行下列責任:

  1. 有責任運用其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地執行
    關於職業退休計劃在行政、管理及維持各方面事
    務,一如其他熟識此等事務之人士在通常的情況
    下應有的態度行事;

  2. 必須為計劃受益人而非為本身謀取最大利益而行
    事;及

  3. 有責任根據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註冊職業退休
    計劃的管限規則之明文及隱含的條款而行事。
受託人標準

3.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註冊職業退休計劃現時受託人
的安排將可繼續延用,即:

  1. 倘若信託只有一名受託人,此唯一受託人必須是
    非僱主受託人;

  2. 倘若有兩名或以上的受託人,則須委任最少一名
    非僱主受託人;

  3. 非僱主受託人不能是

    1. 該計劃的有關僱主;或

    2. 該僱主的有關連人士,除非有關連人士是一
      間註冊信託公司;或

    3. 該僱主的僱員。
4.政府現建議當現行的信託安排有所變更時,包括當現時
受聘的公司受託人(不包括註冊信託公司)更換董事時
,新委聘的受託人或公司受託人的董事,包括新委聘的
候補受託人,緊急受託人或共同受託人,必須符合下列
規定:

  1. 本地公司受託人

    任何新獲委聘的本地公司受託人必須:

    1. 根據公司條例(第32章)而獲註冊的公司;


    2. 根據受託人條例(第29章)第VIII部而獲註
      冊的信託公司。


  2. 離岸公司受託人

    任何新獲委聘的離岸公司受託人必須符合相等於
    註冊信託公司的資格(見下文第6段所載的規定)
    ,並在香港備有充足的支援(見下文第7段所載的
    定義)。

  3. 公司受託人董事

    倘若現任的本地公司受託人並非註冊信託公司或
    現任的離岸公司受託人並不符合相等於註冊信託
    公司的資格,當其中一名公司受託人董事需要更
    換時,所取代的董事必須是適當人選。除此以外
    ,最少有一名董事必須具備有關退休計劃或受託
    人方面的經驗。這位合適的董事必須就其聲譽、
    品格、知識、資格及經驗提供令人滿意的證據,
    以證明他在上述各方面均符合所需的標準。

  4. 非僱主受託人

    任何新獲委任的非僱主受託人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1. 必須是一位適當人選,並具備有關退休計劃
      或其他信託業務的經驗。非僱主受託人亦須
      就其聲譽、品格、知識、資格及經驗提供令
      人滿意的證據,以證明他均符合所需的標準;

    2. 在過去或現在均不能與僱主,任何與僱主有
      關連人士,僱主或與僱主有關連人士的任何
      董事,控制人或行政總裁(作一個專業顧問
      除外)在財政或其他方面有任何聯系而可能
      影響其所作的獨立判決;

    3. 不能是計劃核數師,投資顧問或精算師;及

    4. 該人通常在香港居住。


  5. 僱主受託人

    任何僱主受託人必須是一位適當人選。
5.除此以外,當現有受託人的安排有任何變更時,而受託
人委員會的成員全是個人受託人時,此委員會必須起碼
有兩名受託人,而其中一名必須是非僱主受託人並符合
本章第4(d)段所載的規定。

離岸公司受託人必須符合受託人條例第VIII部第 77(2)(a)
至(c)條所訂的規例,才能達至與註冊信託公司相若的標
準,即:

  1. 該公司的宗旨只限制於信託人條例第81條所載的條
    文,即限制公司的業務只在受託人業務方面;

  2. 公司的已發行股本不少於$3,000,000;

  3. 該股本中至少有$3,000,000 是真正以現金代價已繳
    足股款。
下列準則將用以決定離岸公司受託人在香港是否備有充
足支援:

  1. 離岸公司受託人必須根據公司條例第XI部的規定
    而獲註冊;

  2. 本地分公司本身必須聘用合資格的職員,以及一
    名通常在香港居住的 “行政總裁”;

  3. “行政總裁” 受聘於離岸公司受託人,無論他是
    單獨或與其他人合作,均須負責執行離岸公司受
    託人在香港經營的所有業務;

  4. 有關獲豁免於強積金制度的註冊職業退休計劃的
    行政、管理及維持的工作須在香港執行或在香港
    的“行政總裁” 的監管下執行;及

  5. 本地分公司本身必須具備足夠的人才及管理資源
    ,以便有效率地執行在香港的業務。
論據

審慎管理者原則


8.本文第2段的建議只是根據普通法所隱含有關受託人的
受信責任作出編制。

受託人標準

9.目前市場上慣見的受託人委員會的組合是:

  1. 一間合資格的本地或離岸信託公司;或

  2. 一間專為有關計劃而設立的公司為受託人,而該公
    司受託人有數名董事是有關僱主的僱員;或

  3. 多名個人受託人,而非僱主受託人可能具備或不具
    備任何退休計劃事宜或信託業務的經驗;或

  4. 多名個人受託人及一間公司受託人。
政府對某些受託人委員會因受聘的所有個人受託人,或
公司受託人的董事對退休計劃事宜或信託業務都全無經
驗而有所憂慮。因此,政府希望提高受託人的資格標準
,以至達到受託人委員會裏起碼有一名受託人是一間合
資格的信託公司或一名非僱主受託人擁有對退休計劃事
宜或信託業務的知識及經驗。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財經事務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