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強積金制度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自僱人士 -- 如何計算入息、 遵守和施行規定


目的

本文件旨在闡述 :

  1. 如何依據利得稅去計算自僱人士「有關入息」以
    便供款(下文第2至4段); 及

  2. 利便遵守及施行有關自僱人士的強積金責任之建
    議措施(下文第5段)。
建議

有關入息的計算


2. 我們建議將自僱人士的「有關入息」, 與其按照稅務
條例所訂明的「應評稅利潤」加以連繫, 並就「有關入
息」作出三層定義 :

  1. 1對於收到稅務局發出的評稅通知書 的人士來說,
    其「有關入息」應為其最近期評稅通知書內所計
    算的應評稅利潤;

  2. 對於並無收到任何評稅通知書的人士來說, 應以
    規例所界定的平均入息作為其「有關入息」。 這
    項界定入息, 將會在強積金規例中規定, 而其水平
    將依據在稅務條例中作評稅用的基本免稅額而作
    出(現時為每月8,333元);

  3. 對於並無收到任何評稅通知書, 而又聲稱其入息少
    於上述(b)項所界定的水平之人士, 或正在就最近期
    的評稅通知書進行上訴的人士來說, 其根據稅務條
    例或按照其最近期向稅務局填交的報稅表內所計
    算出的利潤, 便是其「有關入息」。

3.我們建議, 倘若自僱人士選擇每月作出最高供款1,000
元(即法定最高供款的入息水平20,000元之5%), 則他便
毋須出示上文(a)項及(c)項所述的評稅通知書或報稅表
。 我們亦建議, 倘若自僱人士在計劃年度內經營虧蝕,
他可向受託人申報此事, 並停止供款, 直至轉虧為盈後
才再供款。

4.上文第2段所建議的「有關入息」之定義, 並不將以公
司非執行董事身分所收取的董事袍金, 納入強積金制度
內, 因為此等酬金乃被稅務條例列為「應評稅入息」, 並
須繳納薪俸稅, 而非利得稅。 然而, 他們得自其正職的
收入仍會被納入強積金制度內。

遵守和施行規定

5.為方便遵守及施行規定, 我們建議從以下三方面入手 :

  1. 簡單制度 : 強積金制度的設計會簡單明確, 以便鼓
    勵自僱人士參加計劃, 並讓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易於
    施行規定。 如上文第 2 段所述之「有關入息」界
    定, 自僱人士毋須單為強積金目的而計算其盈虧。
    自僱人士在強積金制度下須履行的責任亦會盡量
    減至最少(見附件)。

  2. 教育活動: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推行教育活動, 介
    紹強積金制度的裨益及自僱人士在制度下的責任,
    藉以鼓勵自僱人士加入強積金制度。

  3. 施行措施: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集中對該等已辦
    理商業登記 的自僱人士施行規定。 另外, 強積金
    計劃管理局在確保此等人士參加計劃及追討拖欠
    供款時, 將會採取處理僱主及僱員相同的措施。
    沒有參加任何強積金計劃的自僱人士, 會被列入
    未有遵守規定的人士之名單內。 強積金計劃管
    理局會依據受託人的資料及商業登記紀錄, 輯錄
    這份名單。 正如僱主的情況一樣, 自僱人士亦
    會因拖欠供款而被追討及處以罰款。

論據

有關入息的計算


6.我們建議依據稅務局的應評稅利潤, 來評估自僱人士
的有關入息, 理由如下:

  1. 簡易而明確 : 建議的定義乃按照稅務條例沿用已
    久的「應評稅利潤」為根據。 自僱人士毋須為
    稅務目的和強積金目的, 需要分開計算其盈虧。
    這可避免額外的工作和有可能引起的混淆, 而
    且亦方便遵守及施行。 此舉亦可免受託人和強
    積金計劃管理局花費精力去核實有關入息的計
    算。

  2. 靈活 : 我們容許自僱人士遇虧損時作出申報並停
    止供款, 直至轉虧為盈後才再供款。 此舉可避免
    造成不必要的困難。 為利便自僱人士遵守規定,
    我們亦豁免按最高入息水平供款的自僱人士提供
    入息證明。
遵守及施行規定

7.把自僱人士納入強積金制度內會出現下列問題:

  1. 缺少推動力 : 自僱人士與僱員不同, 他們不會獲得
    來自僱主方面的相應供款。 因此自僱人士可能會
    不太熱衷於參加強積金計劃。 這樣會令施行方面
    出現更多困難, 因為強積金計劃管理局不能倚賴自
    僱人士擔當自行監察的角色。

  2. 有關入息的計算 : 核實自僱人士(尤其是收入低而
    不穩定的人士)的有關入息絕非易事。 首先, 毋須
    納稅的自僱人士未必會保存詳細的入息紀錄。 其
    次, 自僱人士較容易虛報其真正收入。

  3. 施行困難 : 上述(a)項及(b)項在施行上並不容易。
    此外, 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對沒有辦理商業登記的自
    僱人士施行強積金規定, 將會更加困難。
8.有鑑於於此, 我們建議從三方面著手解決這些問題。
政府必須制定一個簡單的制度, 以利便各有關人士(包
括自僱人士、受託人及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履行其責任
, 這點是至為重要的。 推行教育活動旨在協助自僱人
士更為認識他們在強積金制度下的權利和責任。 鑑於
在施行上可能出現不少困難, 故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應集
中處理最重要的問題, 這樣才是較切合實際的做法。

財經事務局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件

自僱人士在強積金制度中的責任

  1. 就供款的付款方式與其計劃受託人作出安排。
    自僱人士可選擇:

    (i) 按年繳付 : 在計劃財政年度完結之前一筆過繳付;

    (ii) 按月繳付 : 與計劃受託人商定月中某一天作為每
    月的繳款日。

  2. 在參加強積金計劃時向其計劃受託人提供有關資
    料。 這包括個人資料(如姓名、 地址、 電話號碼
    、 身分證號碼等)和其有關入息, 如情況適當, 並附
    同最近的評稅通知書副本。 倘所供款項達法定的
    最高額每月1,000元, 即最高入息每月20,000元的5%,
    該自僱人士便毋須說明其入息或提供證明。

  3. 將其下一計劃年度的有關入息通知其計劃受託人,
    並於適當時候提交最新評稅通知書的副本。 這些
    資料應於計劃年度終結前的60天內提交。 不過, 倘
    自僱人士正在供款, 其數額達法定最高額每月1,000
    元的話, 而日後亦供此款額, 則該人士會視作已完成
    此項責任。

  4. 其個人資料如有變更即通知其計劃受託人。 這些
    資料包括個人資料, 以及自僱人士的身分變更。



1 各自僱人土均有責任向稅務局報稅.倘其利潤高於其基本免稅額,稅務局便會向該人發出一份評稅通知書,要求該人繳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