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強積金制度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保本產品


目的

本文件旨在列出有關利用保本產品以獲取穩定的投資回
報,和保障供款免受高昂行政費用及低劣投資表現所侵
蝕的建議。

建議
給所有計劃成員的投資選擇


2. 茲建議所有強積金計劃應提供保本產品作為一種投資
選擇。所有不同入息水平的計劃成員均應有權選擇此產
品。

嚴謹的投資規則

3. 為了能以最低的投資風險並達致獲利的投資回報,茲
建議用以組成該產品的投資基金除了須符合標準的強積
金投資限制及指引外,須還符合以下投資限制:

  1. 該基金只可投資於下述之存款及債務證券;

    1. 銀行存款;

    2. 餘下屆滿期不多於兩年,由政府或公共機構
      發行的證券;

    3. 餘下屆滿期不多於一年,並獲標準普爾評為
      ‘A-1’(或同級)之債務證券;

  2. 該基金須維持其投資組合平均屆滿期不多於90日;

  3. 必須具有全部以港元計算的實際貨幣比重。
投資基金之單位化

4. 茲建議用以組成保本產品之投資基金,應為單位信託
基金,或是整體單位化並以單位信託模式運作的基金,
該基金須以港元為單立,且任何投資收入及利潤,必須
至少每月一次撥歸計劃成員的戶口。

防止受行政費用侵蝕的限制

5.為了保障供款免受高昂行政費用侵蝕,茲建議不得從
計劃成員的累算權益中作出任何扣除。以下情況除外:

  1. 若投資利潤超逾相等於將該等累算權益存入儲蓄
    存款帳戶所賺取的利息的款額;則可扣除所超逾
    的部份作為支付受託人或投資經理的管理費用;


  2. 以繳付補償基金的徵費 ( 此項徵費並不受投資利
    潤多少所限)。
執行要求

6. 茲建議保本產品須由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批核,以確保
符合所有有關保本產品的法定要求,並該等要求須列入
計劃文件為合約條文。任何有關該產品的修改,均須獲
管理局之事前批准。有關受託人須於每個月最後之一個
工作天起計的七天內,呈交有關該產品之供款細節、整
體基金之管理細節及該產品之單位價格。

7. 此外,有關要求的遵行狀況,亦須納入計劃的週年核
數範圍之內。當行政費用侵蝕計劃成員之供款時,有關
受託人將被視作違反法定要求及合約條文。強積金計劃
管理局可就違規之性質及嚴重性對有關受託人作出制裁。

論據
給所有計劃成員的投資選擇


8. 有些議員建議每個集成信託計劃,均應包含一個保本
產品作為補充計劃,提供給低收入人仕作為投資選擇,
使其供款免受高行政費用及差劣投資回報所侵蝕。由於
僱主營辦計劃 (可能由較大型僱主所營辦) 也可能有低收
入的計劃成員,此要求亦應伸延至所有強積金計劃。

9. 實則上,只限低收入人仕選用保本產品的做法是不公
平及會帶來行政困難。一名接近 “低收入上限” 的低收
入人仕,可因其收入輕微增加或暫時性地於數個月內增
加而喪失資格。再者,將保本產品提供給所有的計劃成
員,也符合我們容許計劃成員投資選擇的概念。

嚴謹的投資規則

10.我們所建議的嚴謹投資規則,是為了減低投資風險及
出現負投資回報的可能性:

  1. 資本保值:存款及定息投資公具可提供正投資回
    報及資本保值之效。並可避免及減低由股票投資
    所導致回報大幅波動及資本貶值之情況。

  2. 市場風險:將投資組合的平均屆滿期限定於90天
    內,以及限制公司、政府及公共機構之發行債券
    於1至2年期以下,均可大大減低市場風險 ( 即利
    率風險)。

  3. 違約風險:違約之風險(即信貸風險)可因對信貸
    評級之高度要求而減低。

  4. 風險分散:資產分散可減低因其中某一項投資
    項目的失誤而帶來的高風險衝擊。
11.投資限制是基於貨幣市場現金管理基金的運作規則而
制定的。這比要求保證投資回報產品較為可取,為要提
供保證投資回報,保證人須提供足夠儲備,以應付合約
期內投資回報未能達到保證投資回報的所需。因我們已
訂下嚴謹的投資規則,務使基金投資於極高質素並提供
正投資回報的投資工具,故此提供保證投資回報是不乎
合經濟效益和沒有此需要的;再者,設立儲備的成本也
會轉嫁於計劃成員身上,而減低了投資回報。

12. 貨幣市場現金管理基金之投資管理費約為 0.25%,相
對單位信託的1%通常收費較為低廉。由於低廉的管理費
,這些基金的投資回報通常都較銀行存款更佳。

投資基金的單位化

13.單位化可提高投資運作的透明度,投資收益將可直接
以一個公平的基礎撥進計劃成員的戶口中。規定將投資
收入至少每月一次撥歸計劃成員的戶口,可確保計劃成
員獲得穩定的投資收入。

避免受行政費用侵蝕的限制

14.訂立行政費用的限制,將可保障計劃成員之供款免受
侵蝕,然而,有一些服務提供者要求,若計劃成員於一
年內提取基金的話,便不須提供以上保障,以便服務提
供者能收回成本。但鑑於香港員工轉工率甚高,其中不
乏低收入人士,我們認為這一年的限期過於苛刻。

15.另有些服務提供者認為強積金計劃管理局的收費並非
屬他們可控制的範圍之內,故此應刪除於收費的計算方
程式之外。但是我們認為受託人繳付給強積金計劃管理
局的費用是為了監察強積金系統之用,此類收費是受託
人作為經營生意的牌照費用,正如其它營運費用的性質
一樣。故此由計劃成員去直接負擔此類費用並不公平,
此類費用應包括於保本計劃的方程式內。再者,管理局
收費相對投資回報及其它行政費用而言,是處於一個十
分低的水平。

執行要求

16.與一般的計劃運作的週年匯報不同,保本產品的受託
人須每月作出匯報。此做法將令強積金計劃管理局,可
緊密監察受託人遵守要求的程度。當問題出現時,管理
局便可即時採取行動保障計劃成員利益。我們會按照計
劃運作的實際經驗,將來檢討這匯報週期的要求。

防通脹做法有違強積金原則

17.有些議員提議保本產品應保證一個至少平通脹的投資
回報。然而,我們認為這些建議原則上不妥當,而實際
上亦不可行。

原則

18.強積金系統是建基於個人資本累積的理念上。它令到
計劃成員可為老年生活儲蓄,而同時按照其個人情況及
承受風險的態度作出個別的投資選擇。一個計劃成員可
積累的強積金總權益,是很大程度上在乎投資回報,而
他所獲得的投資回報水平是與其所承受的風險相稱的。
政府必須制訂措施以方便計劃成員獲取足夠資料,以作
出適當的選擇,並保障他們免受過高及不合適的風險。

19.在這個成員自由選擇的環境下,這鼓勵計劃成員去選
擇低風險的投資選擇 (即保本產品),而由其他人仕承受
提供保障高回報 -- 的成本的做法,原則上是不合邏輯及
不公平的。這些措施只會令計劃成員作出非理性的投資
選擇,而最終令社會承擔這個成本轉嫁的包袱。

防通脹並不可行

20.基於下述21至26段所分析的實際理由,要求保本產品
提供平通脹的投資回報亦並不可行。於強積金環境內,
計劃成員可於計劃內的不同投資選擇調動其累算權益,
或從一個計劃轉移其累算權益至另一計劃內。在沒有長
期逗留於某一個基金的情況下,要保證投資回報平通脹
將十分困難。

金融公具只能對沖長期通脹風險

21.統計數字顯示債券及股票的組合,都能長遠地達致一
個高於通脹的回報。由於債券的定價是反影了市場對未
來通脹的估計及實質利率要求而定下的回報率,故此一
個債券組合的回報可超越長期通脹。可是,債券價格及
回報由於通脹率及利率變化而時有浮動,故此一個債券
組合的回報率可於債券價格低迷時而變為負數。

22.相對債券而言,股票是基於須符合一個可彌補較大價
格波幅風險的較高期望回報而作出定價。由於較高的潛
在回報率,股票投資通常被認為長遠地較債券投資更能
抗衡通脹,但其所承受的投資風險亦相對地較高。由於
債券及股票基金的回報可低於通脹甚或轉為虧蝕,它們
並非一個抗衡短期通脹的有效對沖工具。

通脹風險難以藉分散投資減低

23.某些因素如利率及通脹可影響債券及股票價格向同一
方向的變動。例如,利率的上升可同時使債券及股票的
價格下調。利率的上升可能是由於對通脹上升的關注。
因此,就算是一個分散投資的債券及股票組合,亦不能
對沖短期通脹的風險。同樣地,一個環球分散投資的組
合亦不能跑贏短期通脹。因此,通脹風險是不能藉分散
投資而減低的。

無風險金融公具的回報難以抗衡通脹

24. 為了避免投資回報的短期波動,可投資於由政府發行
(沒有違約風險) 的極短期性 (極低利率風險) 的債務工具
( 提供固定投資收入 )。然而,政府短期票據的利率通常
都低於通脹,此情況對擁有強健財政狀況的政府尤為普
遍。

與通脹指數掛鈎的政府債券

25.通脹掛鈎債券(其利息及本金均隨通脹自動調整),是
退休基金為應付跟通脹調整的長俸款項時,用作對沖風
險的投資工具。假如持有此債券至到屆滿期,它將可提
供一個實質回報率 (即名義利率減除通脹率)。於持有期
間內,債券的市場價值則仍隨實質利率水平浮動。實質
利率的上升將令通脹掛鈎債券的價值下調。因此,一個
通脹掛鈎債券組合的回報並不能每年跑贏通脹。

26.在一個強積金計劃的情況下,一個基金所收取的供款
是用來購買按照投資項目市價計算的基金單位。同樣地
,基金的提取亦會基於單位數目及單位市價計算。當某
計劃成員從計劃內提取款項時,可能碰著實質利率上升
而通脹掛鈎債券的價格低迷的情況,所獲的回報則可能
高於或低於通脹。

計劃成員間的互相補貼

27.依靠其他計劃成員來負擔那些選擇保本產品成員的通
脹保障成本,這種互相補貼,是不設實際亦不公平的。
其理由如下:

  1. 將某投資產品所賺取的投資回報,重新分配給那些
    較低投資回報的產品是不可行的;及

  2. 減低該些願意承擔較高風險的成員的回報收益,以
    提供一個不少於通脹的回報給一些不願承擔風險的
    成員的做法是不合理的。
政府的補貼

28.要求政府去補足保本產品的回報與通脹率的差距是不
合理的,因為:

  1. 成員選擇:如此做法會影響個人資產累積的原則。
    我們認為計劃成員只會依賴政府保證,而不選擇適
    當的投資項目,以求取他們的強積金資產的實質增
    長。

  2. 資源的運用:政府資源將被分配到所有不同入息水
    平的計劃成員,而不能被用以幫助真正有需要人仕
    。假若要定出低收入息人仕範圍的標準,以限制政
    府補貼的範圍,是根本極其因難,甚至是不可能的
    ,因為任何對低收入人仕的定義都無可避免地被視
    為武斷的及有欠公允的;及

  3. 制度的本質:雖然保本產品是其中一種保障低收入
    人仕的措施,但它並不能解決所有關於此類人仕的
    財政問題。強積金制度的目的是提供退休保障,而
    非社會福利援助。我們故此仍須依賴綜援計劃來提
    供財政支援給低收入人仕。這樣做法才會對問題的
    解決更具針對性及合乎成本效益,而不會令強積金
    制度變得過於複雜。
財經事務局
強制性公積金辨事處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