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強積金制度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資料文件
彌償保險


目的

本文件旨在闡釋強積金計劃必須設有彌償保險一事的建
彌償保險議,包括 - 彌償保險

  1. 保險範圍 (第二段) ;

  2. 彌償保險額 (第三、四及五段) ;

  3. 受香港法律所管限(第六段) ;

  4. 強積金計劃專用的彌償保險 (第七段) ; 及

  5. 彌償保險的提供者 (第八段)。
建議
保險範圍


2. 我們建議計劃的核准受託人應確保計劃有足夠的彌償
保險以彌償因核准受託人、受其所委託的其他管理人或
其他人士作出的失當行為或違法行為所引致的損失。此
項保險應有廣泛的保險範圍,包括 :

  1. 受信責任及犯罪行為

    1. 彌償因受託人及其他計劃管理人的欺詐及不
      誠實行為所引致的損失;

    2. 彌償於受託人、其他計劃管理人或金融機構
      之辦事處內發生的財物損失 (如現金、證券、
      戶口帳目);

    3. 彌償於運送途中的財物損失 - 於受託人或其
      他計劃管理人保管時的運送過程中發生;

    4. 彌償偽造支票/證券帶來之損失 - 包括被冒簽
      、偽造、欺詐性更改、遺失或盜竊; 及

    5. 彌償電腦及資金轉帳欺詐帶來之損失 - 電腦
      欺詐、包括電腦資料重整的成本及欺詐性轉
      帳指示引致之被竊資金。

  2. 責任

    支付條例下所容許按照計劃規則彌償受託人的損
    失。
保償金額

3.茲建議彌償保險之最低保險額應以受託人所託管的強
積金資產市值計算如下 :

由受託人託管
的基金金額
(港幣百萬元計)
彌償保險額彌償保險額
(港幣百萬元計)
100或以下30%0-30
100-3003千萬元 +
任何超過1億元
以上的金額之20%
30-70
300-5007千萬元 +
任何超過3億元
以上的金額之15%
70-100
500-1,0001億元 +
任何超過5億元
以上的金額之10%
100-150
1,000-5,0001億5千萬元 +
任何超過10億元
以上的金額之5%
150-350
5,000-10,0003億5千萬元 +
任何超過50億元
以上的金額之3%
350-500
超過10,0005億元500


4.強積金計劃管理局會不斷檢討彌償保險額並在日後因
應需要而提出修改。

5.茲建議最高免賠額須以下述方法釐定:

  1. 如受託人所託管的總資產市值不多於港幣
    $1,000,000,則$100,000;

  2. 如受託人所託管的總資產市值多於港幣
    $1,000,000,則取下述款額的較小者:

    1. 港幣$500,000;

    2. 相等於計劃資產市值的百分之十的款額。
受香港法律所管限

6.茲建議保單須受香港法律所管限。

強積金計劃專用的彌償保險

7.我們建議該項彌償保險必須專用作承保強積金業務。

彌償保險之提供者

8.我們建議接納在香港認可或海外達致一定信用評級的
保險公司提供的保險服務。

論據
保險範圍


9. 我們建議藉要求受託人安排足夠的彌償保險,來保障
計劃資產免遭失當及違法行為所引致的損失。事實上,
在美、加、英、澳的退休計劃之受託人越趨普遍採用彌
償保險。

10.當受託人有授權其他人執行其職責時,受託人仍須對
計劃資產之安全負上責任。受託人可安排全部所須的彌
償保險或要求其他計劃管理人個別分擔所需的彌償保險
。總而言之,受託人須確保自己及其他計劃管理人已備
妥適當之彌償保險金額以符合強積金之規定。

保償金額

11.建議中彌償保險最低之保險額乃參考英、美現有退休
計劃的彌償保險額。此安排反映出計劃成員於重大損失
發生時有被適當地保障及保費不會過高之需要。

12.建議中最高免賠額 (即索償金額中保單不作賠償之首
部份) 是務求計劃得到最高的保障。港幣 10萬元及 50萬
元之界限是根據受託人彌償計劃損失之能力及維持合理
的保費之需要而訂定的。

受香港法律所管限

13.一般牽涉到彌償保險之事件都甚為複雜,故此要求保
單受香港法律所管限會為強積金計劃帶來較大保障。

強積金專用的彌償保險

14.上文第七段的建議是希望為計劃成員的資產提供較大
的保障,因為該等資產的損失將得到專為強積金業務備
有的彌償保險所保障。

彌償保險的提供者

15.彌償保險是一門十分專業的保險業務,很多彌償保險
核保人並非駐於本港。因此,我們建議接納一套較有彈
性的安排,准許安排向本港受認可,亦即是受保險業監
理處監管的保險商,或行內符合一定信貸評級的知名海
外保險商購買彌償保險。

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
財經事務局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