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1107號文件

檔 號:CB1/SS/10/97

1998年3月13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電訊(修訂)規例》及《1998年電話
(廢除)規例》小組委員會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1998年電訊(修訂)規例》及《1998
年電話(廢除)規例》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背景

2.政府與香港電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香港電訊”)已
就該公司提早交還香港國際電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香港國際電訊”)經營若干對外線路及電話服務專營權
的牌照達成協議( 以下簡稱“ 該協議 ”)。該牌照的有
效期原訂於2006年9月30日屆滿。現將該協議的條件及
條款概述如下:

  1. 香港國際電訊牌照將於1998年3月31日終止,對
    外服務的競爭將於 1999 年1月1日開始,而對外
    電訊設施的競爭則於2000年1月1日開始;

  2. 香港電話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電話公司”)獲發
    的本地固定電訊網絡服務(以下簡稱“固網”)牌
    照將包括對外服務及線路,而香港國際電訊及電
    話公司將無須再在結構上各自獨立;

  3. 香港國際電訊就其專營權所需繳付的專營稅將於
    1998年1月20日終止;

  4. 電話公司將獲准分期提高住宅電話線收費及提高
    商業電話線收費,但其他服務收費的增幅上限仍
    維持為甲類消費物價指數減4%;及

  5. 政府將會支付67億元(扣稅後凈額)的補償。

附屬法例

3.《1998年電訊(修訂)規例》及《1998年電話(廢除)規
例》是執行上述協議的連串安排中的一部分:

  1. 《1998年電訊(修訂)規例》引入一項新牌照,稱
    為公共無線電訊服務牌照(適用於陸地移動服務
    以外的服務)。該項新牌照的有效期為10年,並
    可進一步延長,最多可達3年,以便香港電訊在
    交還其現有的牌照後,可繼續提供航空及海事移
    動服務;及

  2. 《1998年電話(廢除)規例》廢除《電話規例》(第
    269章,附屬法例)。現行《電話規例》對適用於
    電話公司調整其就提供任何服務而可予訂立及收
    取的費用作出規定。

小組委員會

4.在1998年2月13日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議員決定成
立小組委員會研究上述附屬法例。田北俊議員獲推選
為小組委員會主席。小組委員會曾與政府當局擧行 2
次會議,並在其中 1 次會議與代表團體會商。小組委
員會的成員名單載於附錄 I。曾就附屬法例發表意見
的組織名單載於附錄II

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5.小組委員會委員普遍支持政府當局進一步開放電訊
市場的行動。小組委員會察悉,財務委員會已於1998
年2月27日批准向香港電訊發放 67 億元的現金補償,
而交還香港國際電訊牌照的事宜,仍需視乎當前的兩
套附屬法例是否獲得通過而定。各委員在商議的過程
中提出的關注事項,主要關乎能否在電訊市場引入真
正及有效的競爭,長遠而言使消費者受惠。現將該等
關注事項概述於下文各段。

6.委員關注在電話公司以外的3間現有固網營辦商會否
願意作出所需的大量投資,參與已開放的電訊市場。
關於此方面,政府當局確信該等營辦商會因應電訊市
場的開放而積極作出所需的投資。 3 間固網營辦商在
回應小組委員會的詢問時亦確認,他們有意就此方面
作出投資。

7.關於獲准從1999年1月1日提供非專營對外電訊服務
的現有固網營辦商會否與電話公司組成壟斷聯盟的問
題,政府當局保證,固網牌照的條件及條款中載有保
障消費者及防範反競爭行為的措施。倘持牌公司違反
該等條件及條款,可導致該公司遭受處分,甚至被撤
銷牌照。

8.根據協議,電話公司須開放其已裝設的本地接達線
路,讓其他固網持牌公司在1999年1月1日或該日前可
接達最少半數的住宅電話線用戶。其他參與對外電訊
服務競爭的公司,亦需與電話公司就互連接駁的安排
及提供對外線路等事項進行磋商。委員對釐定接達電
話公司網絡或其他營辦商網絡的接駁費用的機制表示
關注,因為該等收費將會影響消費者所需支付的費用
。政府當局表示,已有既定指引,確保該等接駁費用
會根據成本釐定,並會由有關各方以具透明度及公開
的方式磋商。倘出現爭議,電訊管理局可作為仲裁人
,並會對反競爭的行為採取行動。此外,由於對外電
訊設施的競爭將於2000年1月1日開始,有關的持牌服
務供應商將可以透過本身的基本設施提供服務,而無
需依賴其他營辦商的設施。由於現有營辦商確實表示
必定會以合理及公平的方式就接駁費用達成協議,委
員再無其他疑問,但仍認為該等接駁收費應受立法機
關不斷監察。

9.關於需時多久才可向其他營辦商提供所需的住宅電
話線路的問題,議員察悉,香港電訊有信心可在未來
10個月內開放逾半數的電話線路。至於電話公司機樓
所能容納的其他營辦商數目,會否因實際情況所限而
需予以限制,香港電訊及政府當局均保證,由於科技
日益先進,在此方面實際上並無極限。

10.委員察悉,政府當局會在 1998 年年中檢討固網服
務時,才考慮是否增加電訊設施營辦商的數目。但當
局已確定讓現有的3間固網營辦商由 1999 年1月1日起
提供非專營對外電訊服務,令他們較有優勢。委員對
此項安排是否公平表示關注。委員亦關注另一點,就
是由於當局未能確定將會發出的新牌照數目,或會令
有意加入競爭的營辦商不願意進行投資。為回應議員
的關注,政府當局答應將固網服務的檢討工作由1998
年年中提早至 1998 年4月進行,並會就有關問題,包
括接駁費用等,諮詢業內人士。政府當局亦同意,不
應預先規限將會發出的新增牌照數目,並會根據一套
公平、客觀及具透明度的標準作出決定。當局預期可
在 1998 年9月或10月就接受對外電訊服務牌照的申請
作出決定,其申請獲接納的公司,可在約 3 個月的籌
備工作後,開始運作。因此,新的持牌公司可與現有
的 3 間固網營辦商在大約相同的時間開始提供有關服
務。委員察悉,現有的 3 間固網營辦商及其他持牌公
司( 如有的話 ),將會獲准由2000年1月1日起參與對外
電訊設施的競爭。

11.委員在研究該兩套附屬法例的條文時察悉,當局認
為,由於該協議已就電話公司提高收費訂立新的安排
,因此無需將該等安排納入《電話規例》。議員並不
反對廢除《電話規例》及對《電訊規例》作出的擬議
修正。

建議

12. 小組委員會建議支持該兩套附屬法例。

徵詢意見

13.請議員察悉小組委員會的商議過程,以及載於上文
第12段的建議。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10日



臨時立法會

《1998年電訊(修訂)規例》及《1998年電話(廢除)
規例》小組委員會

Subcommittee on
Telecommunication (Amendment) Regulation 1998 and
Telephone (Repeal) Regulation 1998

委員名單
Membership list

田北俊議員(主席)Hon James TIEN Pei-chun, JP (Chairman)
吳亮星議員Hon NG Leung-sing
杜葉錫恩議員Hon Mrs Elsie TU, GBM
胡經昌議員Hon Henry WU
唐英年議員Hon Henry TANG Ying-yen, JP
馬逢國議員Hon MA Fung-kwok
陳婉嫻議員Hon CHAN Yuen-han
陳鑑林議員Hon CHAN Kam-lam
程介南議員Hon CHENG Kai-nam
羅祥國議員Dr Hon LAW Cheung-kwok
蔡素玉議員Hon CHOY So-yuk


合共: 11位議員
Total: 11 Members


日期: 1998年2月26日
Date: 26 February 1998



附錄II

《1998年電訊(修訂)規例》及《1998年電話(廢除)》
規例》小組委員會

曾就上述附屬法例發表意見的組織名單

消費者委員會
香港服務業聯盟
香港工程師學會
香港電訊用戶協會
香港電訊
和記傳訊有限公司
新世界電話
香港新電訊有限公司
一群長途電話回撥服務公司及互聯網網絡服務供應商:
    ─ 國際通電訊有限公司
    ─ 亞洲資訊網絡有限公司
    ─ 城市電訊(香港)有限公司
    ─ 異地傳音
    ─ 好電訊
    ─ 亞太電訊國際有限公司
    ─ 香港星光國際網絡有限公司
    ─ 香港資訊聯網有限公司
    ─ 安富勤電腦(香港)有限公司
    ─ 聯系通控股有限公司
    ─ 新時代創業(遠東)有限公司
    ─ 天下網絡有限公司
    ─ 新通訊
    ─ Uniglobe Telecom (Far East) Ltd
中港國際電訊有限公司
香港互聯網供應商協會
數碼通電訊集團有限公司
香港通訊業聯會
Worldcom Asia Pacific Ltd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