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1)1208號文件

檔號:CB1/BC/11/97

1998年3月27日內務委員會
會議文件

《1998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1998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
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條例草案

2.《1998 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下稱"該法案")
主要目的在於由1998年4月1日開始的課稅年度起,實施
1998至99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中與利得稅有關的建
議。該等建議是政府當局於1997年全面檢討利得稅後作
出的。現摡述當局擬就利得稅實施的建議如下:
  1. 將公司利得稅稅率由16.5%調低至16%;

  2. 就企業因購置供自用及特別與製造業有關的工
    業裝置及機械,以及電腦硬件和軟件而付出的
    新增開支,給予100%即時註銷優惠;

  3. 擴大科學研究開支的扣稅項目範圍,以包括巿
    場研究、可行性研究,以及其他與工商業和管
    理科學有關的研究工作所招致的資本開支;

  4. 將商業建築物的每年折舊免稅額提高一倍,由
    2%增至4%,使其與工業建築物的每年折舊免稅
    額看齊;

  5. 將原本只容許就酒店翻修開支作出的稅項扣除
    的範團擴大,以容許就任何非住用建築物的翻
    新而招致的資本開支作出稅項扣除;

  6. 對獲授權在香港經營的專業再保險公司的離岸
    業務,實施優惠稅率,按正常利得稅稅率的50%
    徵稅;

  7. 將給予互惠基金法團、單位信託及其他類似的
    集體投資計劃的豁免範圍擴大;

  8. 訂明若干船舶擁有人可獲利得稅方面的對等豁
    免;

  9. 根據收回全部成本的原則,提供預先裁定服務
    ;及

  10. 就應按一般稅率課稅的應評稅利潤與應按獲特
    惠稅率課稅的應評稅利潤之間的虧損調整,訂
    定條文。
法案委員會

3.在1998年3月6日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議員同意應成
立法案委員會,負責研究該法案。法案委員會由李家祥
議員出任主席,曾與政府當局擧行兩次會議,並在其中
一次會議席上與香港會計師公會的代表會晤。法案委員
會的委員名單載於附錄I。

法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4.法案委員會委員雖然歡迎建議的減稅措施,但卻關注
此等寬減的稅項在某一程度上被法案中有關條文所訂的
扣除額抵銷。下文各段概述法案委員會就此方面主要的
關注事宜及其他事項進行的商議。

法案第7條 -- 科學研究的開支

5.此項條文實施有關建議,擴大容許就科學研究的資本
開支作出的稅項扣除的範圍,以包括為任何可行性研究
或就任何市場、工商或管理事務的研究而進行的活動。
委員關注如某納稅人根據此項條文准予扣除有關開支,
而有關資產其後出售,則所得的全部收益會當作營業收
入,並予以徵稅。然而,如某納稅人並無申索扣減有關
開支,則售賣資本資產的收益通常無須課稅。由於該項
條文旨在鼓勵納稅人投資科學研究及發展,法案委員會
亦堅持其看法,認為為進行科學研究而使用的工業裝置
及機械,以及性質近似就科學研究所包含或產生的 "權
利" 的項目,應根據該項條文以相同方式處理。政府當
局回應時同意有關提議,即在出售為進行科學研究而使
用的工業裝置及機械或有關的權利時,只應將得益中不
超出扣減款額的部分當作營業收入,而非將全部得益當
作營業收入並予以徵稅。當局同意為此提出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

6.法案委員會關注如何適當處理1998年4月1日之前或之
後所付出的科研開支。政府當局回應此項關注時,同意
動議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訂明有關營業收入的條文
只會適用於1998年4月1日或其後所付出的開支,而該等
開支已根據新訂條文作出扣減。至於對跨越1998年4月1
日的連續性有關支出,稅務局會根據將會發出的實務指
引,按有關比例計算款額。委員認為可以接受建議的安
排。

法案第9條 -- 加入條文
(16G -- 提供訂明固定資產方面的資本開支)

7.此項條文旨在加入規定,容許就企業因購置訂明資
產而付出的新增開支,給予100%的即時註銷優惠。法
案委員會不贊同建議第 16G(3)(a)條的規定。該條文訂
明如日後出售有關資本資產,則所得的全部售賣收益
應當作營業收入,並予以徵稅。政府當局接納法案委
員會的意見,並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訂明如
出售有關的工業裝置及機械,所得收益中只有不超出
扣減款額的部分會當作營業收入。

8.鑑於法案委員會指出從資本免稅額中刪去現有的訂
明固定資產的折餘價值所遇到的種種困難,政府當局
同意提出適當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就1998 年4
月 1日之前已擁有的訂明固定資產的剩餘價值作出規
定。根據該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當局容許納稅
人選擇即時註銷有關資產的剩餘價值,或在未能確定
其剩餘價值的情況下,容許納稅人將該等資產繼續根
據現行資本免稅額的安排作出攤銷。一經作出有關選
擇,不得予以更改。

法案第17條 -- 加入條文

(33A -- 商業建築物及構築物的每年免稅額)
(33B -- 商業建築物及構築物的結餘免稅額及結餘
課稅)

9.此項條文將商業建築物的每年免稅額由2%增至4%,
使其與有關工業建築物免稅額的條文一致。然而,根
據建議的第 33B條,有關物業出售時,當局須徵收結
餘課稅。由於當局先前從未徵收此項稅款,議員關注
雖然納稅人會以提早獲得免稅額的形式享有稅務利益
,但當建築物出售時,有關稅項會從售賣收益中收回
。政府當局解釋,由於為商業建築物的資本性開支而
給予的每年免稅額,將會與為工業建築物的資本性開
支而給予者一致,因此增加每年免稅額後,出售商業
建築物時須給予結餘免稅額或作出結餘課稅,情況一
如出售工業建築物一樣,實屬合理的安排。

10. 法案委員會雖然沒有進一步反對該項條文,但卻
察悉香港會計師公會所觀察到的問題,即就商業建築
物增加免稅額,並非純粹是寬減稅項的措施。實施新
訂的結餘課稅規定後,部分納稅人最終可能須就此方
面繳付更多稅款。

法案第30條 -- 加入條文
(88A -- 事先裁定)

11.有關法案委員會建議改善經擴大的事先裁定服務範
圍一事,政府當局同意,稅務局局長如拒絕因應某項
申請作出事先裁定,或撤回已作出的裁定,則須以書
面通知申請人拒絕或撤回裁定的理由。委員認為可以
接受當局就此方面提出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委
員察悉稅務局局長如決定拒絕或撤回裁定,納稅人可
就此等決定申請作出司法覆核。委員因而接納無須在
法例中訂明稅務局局長在何種情況下可撤回裁定。

12.政府當局建議提出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藉以加
入條文,保障政府不會就提供事先裁定的服務而負上
任何法律責任,法案委員會並不反對加入這條文。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13.政府當局建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本,包括
進行上述商議後提出的修正,以及就該法案的技術及
草擬方面提出的其他修正,均載於附錄II。

建議

14.如政府當局擬動議的各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均
無問題,則法案委員會支持該法案,並建議恢復該法
案的二讀辯論。

徵詢意見

15.謹請議員察悉法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並支持上文
第14段所載建議。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27日

《1998年稅務(修訂)(第2號)條例草案》委員會
Bills Committee on Inland Revenue (Amendment) (No. 2) Bill 1998


委員名單
Membership list

李家祥議員(主席) Hon Eric LI Ka-cheung, JP (Chairman)
王紹爾議員 Hon WONG Siu-yee
田北俊議員 Hon James TIEN Pei-chun, JP
胡經昌議員 Hon Henry WU
馬逢國議員 Hon MA Fung-kwok
梁劉柔芬議員 Hon Mrs Sophie LEUNG LAU Yau-fun, JP
陳鑑林議員 Hon CHAN Kam-lam
黃英豪議員 Hon Kennedy WONG Ying-ho
廖成利議員 Hon Bruce LIU Sing-lee
顏錦全議員 Hon NGAN Kam-chuen

合共: 10位議員
Total: 10 Members

日期: 1998年3月18日
Date: 18 March 19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