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1211號文件

檔號:CB1/BC/10/97

1998年3月27日內務委員會文件
《1998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
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匯報《1998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的商
議工作。

條例草案

2.條例草案旨在使1998至99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的
下列特惠稅收建議具有法律效力,該等建議主要與薪俸
稅有關:
  1. 實施以下的新增扣除項目

    1. 長者住宿照顧開支,即供養居於安老院
      的年老家屬的開支;

    2. 居所貸款利息,可在5個課稅年度扣除;

    3. 向認可退休計劃支付的供款,該等計劃
      指《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
      所界定的註冊計劃,或《稅務條例》(第
      112章)所界定的認可職業退休計劃;


  2. 擴濶邊際稅階及調低稅率;

  3. 調高薪俸稅各項免稅額及供養父母或祖父母/外
    祖父母的訂明款額;及

  4. 調高現時個人進修開支的扣除額。
法案委員會

3.議員在1998年3月6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席上同意成立
法案委員會,研究該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由葉國謙議
員出任主席,曾與政府當局擧行兩次會議。法案委員會
的委員名單載於附錄I

法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4.法案委員會就條例草案進行詳細研究時察悉兩份就條
例草案提交的意見書,提交者分別是香港會計師公會及
一名市民。後者曾就居所貸款利息的問題致函平等機會
委員會表達其意見。法案委員會已研究政府當局就此等
意見書所作出的回覆。

5.法案委員會集中研究居所貸款利息的扣除事宜以及向
退休計劃支付供款的問題。法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摘要
載於下文各段。

居所貸款利息

6.法案委員會曾研究香港會計師公會就居所貸款利息所
提出的各項問題,包括:
  1. 有關擁有多於1個居住地方的納稅人可否有權選
    定其主要居住地方的問題[建議的26E(9)條];

  2. 稅務局局長的酌情權[建議的26E條(2)(a)(i)(B)
    款,(3)(a)款及(b)款];

  3. 住宅擁有人倘有應課稅的入息、物業或利潤,可
    否提名其配偶就該項扣除提出申索[建議的26F條]。
主要居住地方

7.根據第26E(9)條,"居住地方"就有多於一處居住地方
的人而言,是指其主要居住地方。政府當局認為,"主
要居住地方"須根據每一個案的事實而決定。政府當局
認為一個人不可能在同一時間內擁有兩個或更多的"主
要居住地方"。此外,有關"主要居住地方"的概念亦廣
泛應用於其他法例,例如:《保險公司(一般業務)(估
值)規例》(第41G章)、《人民入境條例》(第115章)等。

8.然而,香港會計師公會認為,界定何謂主要居住地方
的方法並不明確,而納稅人倘有多於一個居住地方,應
容許該納稅人有權選定其主要居住地方。

9.政府當局堅持條例草案在此方面的意思明確,故不同
意容許納稅人選定其主要居住地方。政府當局估計,倘
容許納稅人選定其主要居住地方,則該納稅人必然會選
定須繳付較高按揭利息的居所作為其主要居住地方,而
不論該處所是否真正為其主要居所。

稅務局局長的酌情權

10.委員注意到26E條賦權稅務局局長可就多個事項行使
其酌情權作出決定。香港會計師公會認為,此條文涵蓋
的範圍十分廣泛,可包括多種情況,以致稅務局局長行
使酌情權的範圍亦十分廣泛。該會因此建議應收窄此項
酌情權。法案委員會的委員表示贊同該會的意見。

11.政府當局就此作出回應,同意提出一項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在該條的(2)(a)(i)(B)款、(3)(a)款及(b)
款刪去"局長認為"的字眼。

提名配偶在申報薪俸稅時就居所貸款利息提出申索

12.香港會計師公會指出,根據第26F條,物業擁有人倘
無應課稅的入息,則可提名其應繳付薪俸稅的配偶就居
所貸款利息提出申索。該會要求當局澄清為何此條文只
限於並無應課稅入息的物業擁有人。該會亦希望澄清,
有應課稅入息的物業擁有人倘希望提名其配偶申索該項
扣除,該項條文是否同樣適用。該會亦認為第26F條實
無需訂明有關提名的規定,因為物業擁有人倘無應課稅
的入息,則該人顯然會選擇與配偶合併評稅,以便利用
其可獲得的扣減。

13.政府當局就此回應,認為只有在有關人士並無入息
的情況下才容許其作出提名,實屬合理。然而,政府
當局承認,倘該人有應課稅入息,但其可獲的扣減額
超過其應課稅入息,則該人可選擇與配偶合併評稅,
以確保他能盡享其可獲容許的扣減。

"居所貸款利息"的定義

14.就新增的第26E(9)條而言,可提出申索予以扣除的
居所貸款利息是指向以下機構繳付的利息:
  1. 政府;

  2. 財務機構;

  3. 根據《儲蓄互助社條例》(第119章)註冊的儲蓄互
    助社;

  4. 根據《放債人條例》(第163章)領有牌照的放債人;

  5. 香港房屋協會;或

  6. 任何認可組織或協會。
15.法案委員會的委員認為,應擴大以上列表以包括納
稅人的僱主。政府當局接納委員的意見並會為此提出
一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由聯權共有人擁有的住宅

16.法案委員會察悉一封致平等機會委員會的函件,發
信人表示關注有關居所貸款利息的新增條文對已婚人士
的歧視。

17.政府當局回應法案委員會的詢問時作出澄清謂,物
業擁有人倘以聯權共有人或分權共有人形式持有或佔用
某一物業,則無論該等共同擁有人的關係為何,有關人
士均可在任何5個課稅年度中每年就該項物業合共可獲
最多100,000元的利息扣減。假如夫婦各自擁有住宅,
而雙方均以其住宅為其主要居住地方,則他們二人作為
個別納稅人均可合資格各自就其獨自佔用的居所獲得每
年最高為100,000元的按揭利息扣減。然而,該對夫婦
須向稅務局局長證明,並獲得其信納:雖然他們兩人已
結婚,但兩人均獨自擁有住宅,作為本身的主要居住地
方。政府當局強調,並不存在對已婚人士歧視的問題。

自僱人士向強制性公積金作出的供款的扣除問題

18.香港會計師公會請法案委員會留意在新增第16AA條,
有關配偶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供款的情況。政府當局澄
清謂,自僱人士的配偶,如本身亦屬自僱人士,其向強
制性公積金計劃所作的供款可容許扣除。然而,在計算
任何人經營任何行業、事業或業務的利潤或虧損時,該
人的配偶的薪金或其他報酬,均不得扣除。如屬合夥,
則該人或任何合夥人的配偶的薪金或其他報酬,均不得
扣除。政府當局解釋,此規定乃一直沿用的稅務原則,
即就配偶而作出的支出不得作為稅務扣減。上述規定亦
適用於就配偶或合夥人的配偶而向強制性公積金所作的
供款。政府當局亦請議員注意,根據《僱傭條例》(第57
章),僱主的配偶或合夥人的配偶通`不屬僱員,因此無
需為該配偶以僱員身分向強制性公積金作出供款。

19.議員亦關注《稅務條例》對"配偶"的定義與其他法
例對該詞的定義是否一致。政府當局回覆稱,當局已
按照議員的要求,研究《稅務條例》及強制性公積金
法例中該詞的定義,所得結論是無需在此方面修改《
稅務條例》。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20.除本報告特別提述的各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外
,政府當局亦會對條例草案提出其他相應修訂和技術
性修訂。已獲法案委員會同意並將由政府當局提出的
各項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載於附錄II。

建議

21.法案委員會建議,倘政府當局提出該等委員會審議
階段修正案,應於1998年4月7日恢復二讀辯論-條例草
案。

徵詢意見

22.謹請議員支持法案委員會在上文第21段所作的建議。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27日

附錄I

臨時立法會
《1998年稅務(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委員名單

葉國謙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吳亮星議員
李家祥議員
李啓明議員
胡經昌議員
夏佳理議員
馬逢國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漢銓議員


合共: 13位議員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