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302號文件

檔 號:CB2/BC/13/97

1998年3月27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法律適應化修改(關於國籍的事宜)條例草案》
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法律適應化修改(關於國籍的事宜)條
例草案》委員會的商議工作,並請議員支持在1998年4
月7日開始擧行的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恢復條例草案的
二讀辯論。

條例草案

2.條例草案旨在:
  1. 對香港法律中有關"英國國民"、"英聯邦公民"及相
    類語句作出所需的適應化修改,使其符合《基本
    法》和切合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
    區(下稱"香港特區")的地位;及

  2. 對前永久性居民所享有的香港入境權作出補充性
    規定。
法案委員會

3. 在1998年2月28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決定成立
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法案委員會的委員名單載於
附錄I

4.法案委員會由劉漢銓議員擔任主席,先後與政府當局
擧行了兩次會議。

法案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5.法案委員會已詳細研究條例草案的實際影響,所商議
的主要事項綜述於下文各段。

生效日期

6.條例草案第1(2)條規定,條例草案追溯至1997年7月1
日開始生效,但此項規定並不適用於犯罪行為。條例草
案第1(3)條亦作出規定,由保安局局長為有關《人事登
記條例》的修訂(附表1第4及5項)指定另一生效日期。

7.政府當局解釋,《人事登記條例》第3A條的其中一項
規定,是海外人士在申請英國國民(海外)護照時會同時
獲發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證。儘管當局已於1997年9月
30日之後停止接受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的申請,而大部
分申請最遲亦已於同年12月31日處理,但有極少數申請
在英國駐海外收受申請書的辦事處遇上送遞延誤,因而
導致入境事務處現時仍在處理有關個案。因此,當局有
必要作出條例草案第1(3)條的規定,使入境事務處可完
成辦理英國國民(海外)護照申請人申領永久性居民身分
證的有待處理個案。


8.條例草案附表1所載有關16條條例的擬議修訂,旨在
對《香港回歸條例》中未加處理、與"英國國民"、"英
國公民"、"英國屬土公民"、"英聯邦公民"及"英聯邦國
家"有關的提述作出適應化修改。條例草案建議以"香港
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個
人"、"通常居於香港的個人"或"中國公民"取代上述用
語,議員對當局以不同字眼作出適應化修改提出疑問,
並關注到當中可能涉及對現行條例的政策目的作出改
變。

9.第3項所載有關《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的擬議修訂,
是用以把中國公民或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或其他中國居
民摒除於有關條文的適用範圍外,使他們不可獲得豁免
繳交飛機乘客離境稅。議員對"其他中國居民"的定義提
出疑問,並質疑此用語在實施方面會有實際困難。政府
當局同意,就作出適應化修改而言,"中國公民"及"香
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的提述已屬足夠,並同意刪
除擬議修訂中"其他中國居民"一語。

10.政府當局在第2、10及9項中建議,在根據《渡輪服
務條例》及《公共巴士服務條例》獲批專營權的專營公
司及海底隧道有限公司內,分別須有過半數董事為通常
居於香港的個人。政府當局證實,在有關條例中並未對
兩間鐵路公司的董事局成員訂定任何國籍規定。

11.經詳細研究政府當局就擬議適應化修改提出的理據
及有關修改對附表1所載各項的實際影響後,議員接納
建議中的適應化修訂,但當局須就第3項提出委員會審
議階段修正案。

12.條例草案附表2所載的擬議修訂,是就前香港永久性
居民享有的"入境權"作出規定。此等前香港居民根據《
1997年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喪失居留權後,獲賦予
享有"入境權"的地位。

13.政府當局回應議員時澄清,享有香港"居留權"或"入
境權"的人士,同樣擁有無條件進入香港、在港逗留及
工作而不受任何簽證規定限制的權利。"居留權"及"入
境權"的唯一分別,是擁有"居留權"的人士不得被遞解
離境。附表2所載的擬議修訂對"入境權"的性質作出更
詳細規定,以及闡明在《入境條例》的現有條文中,
何者適用於享有"入境權"地位的人士。擁有入境權的人
士不會因為條例草案獲通過成為法例而喪失此項權利。

14.政府當局進一步澄清,在外地定居並取得外國國籍
的華裔香港居民可向入境事務處申報變更國籍,藉以
申請更改其國籍。已作出此項申報的人士將被視為外
國公民。此等外國公民如在1997年7月1日起的18個月
內返回香港定居,將可保留其居留權。如他們在1997
年6月30日後返回香港定居,但在緊接其返回香港定居
的日期之前並沒有連續離港超過36個月,他們亦可保
留其居留權。喪失香港居留權的人士將獲給予入境權。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15.政府當局已就條例草案建議若干技術性修正。將由
政府當局動議的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擬本載於附錄II。

建議

16.法案委員會建議於1998年4月7日開始擧行的臨時立
法會會議席上恢復條例草案的二讀辯論。

徵詢意見

17. 謹請議員支持上文第16段所載法案委員會的建議。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3月20日

Appendix I
附錄 I

《法律適應化修改(關於國籍的事宜)條例草案》
委員會
Bills Committee on Adaptation of Laws (Nationality Related Matters) Bill


Membership List

劉漢銓議員 Hon Ambrose LAU Hon-chuen, JP (Chairman)
胡經昌議員 Hon Henry WU
馬逢國議員 Hon MA Fung-kwok
梁智鴻議員 Dr Hon LEONG Che-hung, JP
程介南議員 Hon CHENG Kai-nam
黃宜弘議員 Dr Hon Philip WONG Yu-hong
黃英豪議員 Hon Kennedy WONG Ying-ho
楊孝華議員 Hon Howard YOUNG, JP
楊耀忠議員 Hon YEUNG Yiu-chung
葉國謙議員 Hon IP Kwok-him


合共 : 10位議員
Total : 10 Memb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