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115號文件

1998年3月6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遺產稅(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修訂《遺產稅條例》(第111章)(以下簡稱“該條例”)
,以實施1998至99財政年度政府財政預算案的建議。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庫務局於1998年2月26日發出的 FIN SCR
7/2201/97 號文件。

首讀日期

3. 1998年3月4日。

意見

4.條例草案旨在修訂該條例,使基本價值不超逾750萬
元的遺產獲豁免繳付遺產稅。遺產稅根據遺產的數額
按累進稅率徵收。條例草案第 3 條訂明,超逾750萬元
而不超逾900萬元的遺產的稅率為5%;超逾900萬元而
不超逾1,050萬元的遺產的稅率為10%;超逾1,050萬元
的遺產的稅率則為15%。

5.憑藉《1998年公共收入保障(遺產稅)令》(1998年第
152號法律公告),該等建議將會作為臨時措施,由1998
年4月1日起實施。

結論

6.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8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