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203/96-97號文件

檔號:PLC/WG/2/1

1997年5月10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內務守則所載關於議員議案的規定」諮詢文件



目的

議事規則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現正草擬臨時立法
會(「臨立會」)和其轄下各委員會的內務守則。工作
小組就個別議員在臨立會1997年7月1日前的會議上提
出議案辯論的內務安排,作出討論。本文件簡述工作
小組的商議過程,並請議員就下文第15段所載工作小
組的商議結果提出意見。

規管議員動議案的原則

背景

2. 工作小組的其中一項職權範圍,是草擬及建議臨立
會和其轄下委員會/工作小組議事時引用的內部行事
方式的指引。因此,工作小組草擬了臨立會的《議事
規則》,而臨立會並已議決予以採納。在 1997年4月26
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考慮到有需要制訂內務
守則,而工作小組同意接辦此項工作。在檢討有關個
別議員動議議案的內務安排時,工作小組留意到,秘
書處目前已接獲議員就議案作出的預告,而由現在至
1997年7月1日的安排應予特別考慮。

目前情況及工作小組的商議過程

3. 在草擬內務守則時,工作小組打算採用其在草擬《
議事規則》時所遵循的整套原則,其中一項是該等守
則應適用於臨立會在1997年7月1日前後的整個會期。

4. 在考慮有關辯論的事宜,特別是個別議員可以在臨
立會每次例會上提出的辯論數目的問題時,工作小組
參考了香港立法局的現行做法,並得悉在立法局每次
例會上不得舉行超過2項辯論,該等辯論可以是2項議
案辯論,或2項休會辯論,或 1項議案辯論及 1項休會
辯論。據工作小組所知,此安排運作良好,而工作小
組認為臨立會亦適宜採用相同安排。

5. 然而,工作小組亦了解到,臨立會在 1997年7月1日
之前的首要任務,是處理在1997年7月1日前須予就備
且必不可少的法律。當中涉及繁重而急切的工作。工
作小組認為,應對臨立會在1997年7月1日之前的情形
作特別考慮。工作小組建議,由現在至1997年7月1日
期間,在臨立會每次例會上舉行不超過 1項議案/休
會辯論這個安排有可取之處。工作小組認為,此建議
一方面可讓議員行使其權利,在臨立會會議上提出任
何題目進行辯論,另一方面亦使臨立會有充足時間,
妥善處理有關法例方面較為急切的繁重工作。

工作小組的意見

6.至於議員可在臨立會每次例會上提出的辯論數目(議
員代表臨立會轄下的工作小組或委員會動議的辯論除
外),工作小組的意見如下:

在1997年7月1日及以前
在臨立會每次例會上不得舉行超過1項議案/休會辯論。

在1997年7月1日之後
在臨立會每次例會上不得舉行超過2項辯論。

7. 但工作小組認為,鑑於臨立會已編排於1997年6月7
日的會議上恢復政府財政預算案的辯論,故不應在當
日會議上進行議員議案的辯論。此外,工作小組亦預
計,臨立會在1997年7月1日前的最後一次會議上(預期
為1997 年 6月21日)可能需要處理極多事務。為免不必
要地阻礙處理成立香港特別行政區所必不可少的法例
的工作,工作小組認為或許有需要在日後較接近開會
日期時,決定在該次會議上不得進行議員議案的辯論。

8. 工作小組認為,內務守則應清楚訂明每次例會不得
舉行超過2項辯論的一般規定。至於由現在至1997年7
月 1 日期間,在每次例會上由個別議員提出的議案/
休會辯論不得超過 1 項的建議,工作小組認為由內務
委員會在其會議上通過擬議的安排已屬足夠。

輪候制度

9. 工作小組建議,每名議員有權在臨立會會期內獲分
配一個時段,以動議議案辯論/休會辯論,但如有空
出的時段則屬例外。此建議與香港立法局的現行安排
一致。秘書處如就某次臨立會會議接獲的議案預告超
過所訂的數目,便會抽籤以作分配。議員如連續在2次
或多次抽籤中失利,將會在隨後臨立會會議上的一節
或兩節辯論時段中,獲優先分配一個辯論時段。連續
在數次抽籤中失利次數最多的議員將獲優先安排辯論
時段。連續在抽籤中失利次數的紀錄,會自首次舉行
由個別議員提出的議案辯論當日起計,至臨立會會期
結束為止。

在臨立會會議上動議議案的預告期

10.《議事規則》第29(1)條規定,如擬動議議案,必須
在臨立會或全體委員會審議該議案當天不少於12 整天
前作出預告,否則不得在臨時立法會動議,亦不得在
全體委員會動議,但臨時立法會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
席可酌情免卻預告。舉例來說,按此規則的規定,議
員如擬在1997年5月31日(星期六)的臨立會會議上動議
議案,必須在1997年5月16日(星期五)或該日前作出預
告。秘書處在接獲個別議員所作的預告後,如發現有
超過 1 項議案的預告,便會進行抽籤,並根據《議事
規則》第30(3)條的規定請求臨時立法會主席就被抽中
的議案作出指示。

11.但由於內務委員會現時在星期六,即臨立會會議當
日舉行會議,故此議員就臨立會1997年5月31日的會議
提出的議案不可能列於內務委員會1997年5月17日會議
的議程內(箇中原因參見附錄所載的圖1)。由於內務委
員會1997年5月17日會議的主要目的,是考慮臨立會19
97年5月31日會議的事務,故此工作小組認為應另作安
排。

12.工作小組參考過香港立法局關於申請分配辯論時段
的現行安排,並察悉要求在某次會議獲分配辯論時段
的申請,將按照秘書處所發出的通知,在有關會議舉
行前最少3個星期截止。倘若就同一次會議接獲超過1
項申請,便會抽籤以作分配。但倘若議員要求而獲內
務委員會同意,可獲優先分配辯論時段,就急切、重
要的事項及時事問題進行辯論。工作小組認為,臨立
會應訂出相類的安排,以便臨立會秘書處在擬備每次
內務委員會會議的議程時,可預先知道哪一項議案辯
論已列於臨立會會議的議程內。擬議安排載列於附錄
的圖2。

13.雖然議案須提早作出預告,但12整天的預告期仍然
適用。議員如獲分配議案辯論時段,仍可在預告期內
正式向臨時立法會秘書提交其議案前,修改議案措辭
。至於臨立會1997年5月31日的會議,申請截止日期為
5月9日,工作小組建議可彈性處理此一特別情況,但
議員如欲就該次會議申請分配辯論時段,則不得遲於
提交5月17日內務委員會的議程項目的限期,即1997年
5月13日提出。

14.至於1997年7月1日之後,由於臨立會會議會在星期
三而非星期六舉行,故不會發生同一問題。

徵詢意見

15.謹請議員考慮:

  1. 由現在至1997年7月1日,應否只有1個辯論議員
    提出的議案的時段(第8段);

  2. 是否同意在 1997 年6月7日的會議上,以及可能
    在 1997年 7月1日之前的最後一次臨立會會議上
    ,不進行議員議案的辯論(第7段);及

  3. 是否同意載於上文第 12及 13段關於申請辯論時
    段的規定。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