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Provisional Legislative Council
臨立會423/96-97號文件
檔號:PLC/WG/02

1997年6月15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就議事規則工作小組有關
《議事規則》第12及65條
的建議修訂進行諮詢

目的

本文件旨在簡介議事規則工作小組(以下簡稱
「工作小組」)提出修訂《議事規則》條文的
建議,以配合香港特別行政區(以下簡稱「香
港特區」)成立後臨時立法會(以下簡稱「臨立
會」)在1997年7月1日舉行的首數次會議的程
序。建議修訂關乎 **

  1. 已獲通過法案的確認(規則第65條);及
  2. 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規則第12條)。

本文件亦請內務委員會就工作小組召集人周
梁淑怡議員擬於1997年6月21日臨立會會議上
對上述2條規則所提的擬議修訂,以及對《議
事規則》內的其他相應修訂,發表意見。

背景

2.在1997年4月12日,臨立會通過採納《議事
規則》。周梁淑怡議員就其採納《議事規則》
的議案向臨立會發言時指出,《議事規則》
有若干地方尚待進一步檢討,其中一項關乎
在香港特區成立後臨立會首次會議上確認已
獲通過法案的程序。其後,工作小組曾與行
政長官辦公室蹉商,研究有關的條文,得到
的結論是為確保確認通過法案的方式與行政
長官於7月1日就此目的向臨立會所提建議的
格式相符,有關的條文須予修訂。此外,工
作小組亦打算一併修訂與香港特區成立後行
政長官向臨立會發表施政報告的時間有關的
條文。

工作小組的商議工作

已獲通過法案的確認

3.規則第65條(已獲通過法案的確認)規定,於
香港特區成立前已獲臨立會通過的所有法案
,須在香港特區成立後舉行的臨立會首次會
議上,由有關的官員動議一項無經預告的議
案,進行確認。該議案不容修正或辯論而付
諸表決。

4.行政長官辦公室告知工作小組,其正在草
擬一條「回歸法」,並會在1997年7月1日提
交予臨立會進行首讀、二讀及三讀。除確認
臨立會在1997年7月1日前通過的法案外,該
法案亦可能包括其他條文,關乎確認於香港
特區成立前獲臨立會通過的某些議案、確認
法官的委任、法例的適應,以及確認現行多
邊及雙邊條約及公約繼續適用等等。為預備
有此情況發生,工作小組認為需要擴大規則
第65條的範圍,容許以法案形式確認已獲通
過的法案,來彈性處理問題。

5.由於規則第65條的現有條文規定,確認已
獲通過法案的議案不容修正或辯論,工作小
組亦曾深入研究同一原則應否適用於確認已
獲通過法案的法案。工作小組察悉「回歸法
」必須通過且刻不容緩,但亦明白到在此同
時,必須確保通過法案的慣例予以遵循。例
如,議員應獲准就法案發言,特別是如法案
加入了新事項。經商議後,工作小組建議應
在《議事規則》內訂明:

  1. 「回歸法」的二讀辯論無需中止待
    續及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如此一
    來,該法案可在同一次臨立會會議
    上進行首讀、二讀及三讀;
  2. 就該法案只可動議技術性修訂,並
    須獲臨時立法會主席許可;及
  3. 每名議員每次發言不得超過3分鐘。
6.工作小組亦籲請議員考慮達成君子協定,
使就法案發言的議員人數得以減至最少。

7.將建議的新訂規則第65條及現有的規則第
65條作一比較的列表,載於附錄I。對規則
第32條(有關臨時立法會先前所作決定的議
案)、第36條(發言時間及方式)、第41條(發
言內容)、第51條(提交法案的預告)及第54
條(二讀)所提的相應修訂,載於附錄II

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

8.規則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的首
次會議的程序)規定,行政長官可隨其意願
,在香港特區成立後的臨立會首次會議上
發表施政報告,或如有急切事項需在香港
特區成立後的臨立會首次會議上審議,則
行政長官可在其後的臨立會會議上發表其
施政報告。

9.經與行政長官辦公室蹉商後,工作小組
清楚獲知行政長官打算在1997年10月向臨
立會發表施政報告。在此情況下,工作小
組認為在對《議事規則》作出急切修訂之
時,應一併修改規則第12條。對規則第12
條所提的建議修訂與現有條文的比較版本
,載於附錄III

徵詢意見

10.謹請議員就工作小組所提的建議修訂,
發表意見。如獲議員同意,周梁淑怡議員
會在1997年6月21日臨立會會議上動議議案
,以修訂規則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
後的首次會議的程序)、第65條(已獲通過法
案的確認)及其他有關的規則。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6月11日


附錄I

對《議事規則》
第65條(已獲通過法案的確認)
的建議修訂

第65條
(已獲通過法案的確認)
建議第65條
(法案的確認)
於香港特別行政區成
立前經三讀並獲通過
的法案須在香港特別
行政區成立後舉行的
臨時立法會首次會議
上,由負責法案的官
員動議一項無經預告
的議案,進行確認一
條(或多條) 法案的程
序。該議案不容修正
或辯論而付諸表決。
(1)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
經三讀並獲通過的法案在香
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須-
  1. 由負責有關法案的
    官員(如議案所確認
    的法案超過一條,
    則由負責該等法案
    的任何一位官員)動
    議一項可無經預告
    的議案,進行確認
    ,而該項議案在通
    過後,不可動議其
    他議案將之撤銷;
  2. 由在香港特別行政區
    成立後進行首讀的
    另一條法案進行確
    認。

(2)本條第(1)(a)款所述的議
案不容修正或辯論而付諸
表決。

(3)就具有根據本條第(1)(b)
款任何確認其他法案的效
力的法案所進行的程序而
言-

  1. 在負責該法案的官員就
    現即二讀該法案的議案
    發言後,辯論須即時進
    行,並且不容中止至另
    一次會議待續;
  2. 全體委員會主席只可在
    例外情況下根據第57(2)
    條許可對該法案動議修
    正案,惟只是欠缺足夠
    時間以容許該條規定得
    以遵從不足以構成一種
    例外情況;及
  3. 議員如未獲臨時立法會
    主席或全體委員會主席
    許可,發言不得超過3
    分鐘,上述許可只會在
    例外情況下給予,惟該
    等時限並不適用於獲委
    派官員。


附錄II

對《議事規則》
其他規條的相應修訂

32. 有關臨時立法會先前所作決定的議案

除本議事規則第65條(法案的確認)及第67條
(行政長官發回已通過的法案予臨時立法會
重議)另有規定外,或除非在香港特別行政
區成立前已對某一議題作出決定,但其後
因涉及《基本法》內有關立法機關的職權
的條文而需再次考慮者外,凡臨時立法會
已對某一議題作出決定,則在同一會期內
,不得就該議題再行動議議案,但如獲臨
時立法會主席許可,則可動議主體議案,
用以撤銷該項決定。

36. 發言時間及方式

(5)除本議事規則第37條(內務委員會建議的
發言時間)及第65(3)條(法案的確認)另有規
定外,議員如未獲臨時立法會主席或全體
委員會主席許可,發言不得超過15分鐘,
上述許可只會在例外情況下給予。

41. 發言內容

(3)除本議事規則第65條(法案的確認)及第67
條(行政長官發回已通過的法案予臨時立法
會重議)另有規定外,凡企圖令臨時立法會
在會期內再次考慮臨時立法會在會期內已
作決定的議題,即屬不合乎規程;但在臨
時立法會主席准許議員動議一項撤銷原決
定的主體議案的情況下進行辯論,則屬例
外。

51. 提交法案的預告

(7)(a)除本議事規則第65(1)(b)條(法案的確
認)及第67條(行政長官發回已通過的法案予
臨時立法會重議)另有規定外,如臨時立法會
主席認為某法案載有與另一項在二讀時業經
臨時立法會表決的法案實質相同的條文,則
該法案在同一會期內不得繼續進行立法程序
,並須予撤回。

54. 二讀

(4)除與撥款法案有關者外及第65(3)(a)條(法案
的確認),在負責法案的議員就現即二讀該法
案的議案發言後,辯論須中止待續,而該法
案須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除非臨時立法會
就任何議員提出的一項可無經預告而動議的
議案另有命令。


附錄III

對《議事規則》
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
成立後的首次會議的程序)
的建議修訂

12.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的首次會議
的程序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

(1)在不牴觸本條第(5)款的情況下,行政長官
可隨其意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的臨
時立法會首次會議上發表施政報告。

(2)在行政長官向臨時立法會發表施政報告不
少於14天後舉行的會議上,議員可無經預告
而動議就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向其致謝。

(3)根據本條第(2)款動議的議案,格式如下:

“本會感謝行政長官發表施政報告。”

(4)本條第(3)款所述的議案,可無經預告而動
議作出修正,但修正案只限於在句末增添字
句。

(5)如有急切事項需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
的臨時立法會首次會議上審議,臨時立法會
須著手處理該事項,而本條關於行政長官發
表施政報告的各項規定,則在並無急切事項
需要臨時立法會審議的下一次會議始適用。


Last Updated on 31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