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108號文件

1998年2月20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2月13日在憲報刊登的
《家庭崗位歧視條例》(1997年91號)
《僱傭實務守則》(第635號公告)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
議席上省覽日期
1998年2月18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1998 年3月18日(若議決延期
,則可延展至1998年3月25日)

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1997年第91號)(下稱“該條
例”)第 47 條,平等機會委員會可發出實務守則,以達
致消除歧視,以及促進人與人之間的平等機會而不論家
庭崗位的目的。

2.《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僱傭實務守則》(下稱“該守
則”)就該條例的條文作出概括解釋。

3. 該守則提供指引,以防止及消除僱傭範疇中的歧視情
況和其他違法行為。該守則特別建議就僱傭範疇中如聘
請、晉升、調職、培訓、解僱、裁員,以及在訂定僱傭
條款和條件等各方面採用“劃一甄選準則”。

4.該守則適用於本港各機構的僱傭範疇,除非其僱員完
全或主要在香港以外地方工作。該守則亦適用於公營及
私營機構的僱傭關係。

5. 任何人不會因不遵照該守則而被起訴,但在根據該條
例進行的法律程序中,守則的有關條文可獲接納為證
據,供法院考慮以裁定法律程序中產生的任何問題。

6. 謹請議員注意,該守則的審議期限及修訂程序,與根
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34條在憲報刊登的附屬
法例大致相同,但動議延展審議期限或修訂該守則的議
案,則須在12整天前作出預告。

7.該守則將於提交臨時立法會省覽的臨時立法會會議後
28天的期限屆滿時開始實施,或在為審議守則而予以延
展的期限屆滿時開始實施;若臨時立法會通過決議修訂
守則,則守則將於該決議在憲報刊登之日的前一日終結
時開始實施。

8.因應本部所提出的一些疑問,平等機會委員會同意對
該守則的中英文本作出若干技術性修訂。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8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