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3)631號文件

檔號:CB(3)/C/3

1998年2月20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

目的

本文件扼要載述議員個人利益監察委員會(下稱"委員會")
自1997年6月14日向臨時立法會(下稱"臨立會")提交報告後
的工作、曾商議的事項及所作的決定,並請議員就有關
決定提出意見。

背景

2.在1997年6月14日,委員會主席劉健儀議員向臨立會提
交了委員會的報告(見1997年6月11日發出的臨立會
408/96-97號文件),當中包括:

  1. 《個人利益登記指引》(下稱"登記指引");

  2. 委員會通過採納並獲臨立會主席批准的登記表格
    修訂本;

  3. 《就關乎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議員以其議
    員身份所作行為的道德標準事宜訂定的勸喻性質
    的指引》(下稱"勸喻指引");及

  4. 委員會提出的3項有待進一步檢討事項,即

    1. 應否明確界定登記指引第 III(7) 項所載的"政
      治團體"一詞,以免出現意義含糊的情況(登
      記指引第III(7)項載於附錄1);

    2. 應否登記議員以代名人身份擁有的土地及物
      業(登記表格第7類別載於附錄2);及

    3. 應否保留勸喻指引第II(7)項對"地區辦事處津
      貼"一詞的提述(勸喻指引第II(7)項載於附錄3)。
委員會自1997年6月14日向臨立會提交報告後曾商議的
事項及所作的決定

3.自提交報告以來,委員會曾就上述3項有待檢討事項
進行商議。現將委員會的決定綜述如下,供議員參閱。

"政治團體"的定義

4.委員會認為,《社團條例》內"政治性團體"一詞的釋
義可用以詮釋登記指引第 III(7) 項的"政治團體"一詞。
該項登記指引並可加上註釋,以述明此意。此外,委
員會認為,議員須登記每月從所屬政治團體獲得的為
數港幣5,000元或以上的現金資助。基於此緣故,登記
指引第III(7)項須予修訂,而標明有關修訂的文本載於
附錄4,供議員參考。

登記議員以代名人身份擁有的土地及物業

5. 根據委員會的決定,議員應提供其擁有的土地或物
業的概括情況,以期增加透明度。為進一步落實此項
決定,委員會有以下意見:

  1. 議員在香港擁有的唯一或一所主要及經常性自住
    的居所如為其帶來收入,議員須登記該物業的概
    括情況;及

  2. 議員如間接擁有任何土地或物業,例如透過其有
    控制權的公司或持有超過 50%股份的公司所擁有
    ,或透過第三者擁有,議員須登記該等土地或物
    業的概括情況。
6.登記表格第7類別已作相應修改,而標明有關修訂的文
本載於附錄5。委員會會在適當時請求臨立會主席批准採
用經修訂的表格。

保留對"地區辦事處津貼"一詞的提述

7.委員會認為,由於議員自1997年7月1日起已領取地區
辦事處津貼,因此勸喻指引的有關提述可予保留。

實施修改建議日期

8. 按委員會的意見,由於臨立會議員的任期將於1998年
7月1日屆滿,故此或可向香港特別行政區首屆立法會及
首屆立法會主席建議採用經修訂的登記指引及登記表格。

徵詢意見

9.謹請議員就委員會的決定提出意見。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10日


附錄 1

《個人利益登記指引》第III(7)項

(7)根據《議事規則》第83(5)(d)條的規定,議員若接納
《議事規則》指定的財政贊助,即須予以登記。委員
會曾考慮應否把議員從所屬政治團體獲得的贊助納入
「財政贊助」的範圍內,作為間接利益,因而須予登
記,所得結論是由於政治團體的個別成員未必一定了
解其團體所獲捐款的詳情,故議員只須登記從所屬政
治團體直接獲得的利益。至於接納某項財政贊助有否
抵觸《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則須由有關議員根據
本身所知的有關情況自行作出決定。

附錄 2

登記表格第7類別
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
土地及物業


7.你是否擁有土地或物業(自住居所除外)?

有/否

若有的話,請列出該土地或物業的所在地,例如「在港
島擁有物業」;或「在香港、加拿大及英國擁有物業」。

註:根據規定,議員只須登記這項利益的一般性質,而
毋須將所有的土地及物業詳細列出。除非議員在本港的
住所亦為其帶來收入,否則無須登記。

簽署:

日期:

附錄 3

《就關乎香港特別行政區臨時立法會議員以其議員
身份所作行為的道德標準事宜訂定的勸喻性質的指
引》第II(7)項


(7)議員不應將其工作開支補貼或地區辦事處津貼的任何
部分,用於與臨立會事務無關的開支上。

附錄 4

《個人利益登記指引》第III(7)項

(7)根據《議事規則》第83(5)(d)條的規定,議員若接納
《議事規則》指定的財政贊助,即須予以登記。委員
會曾考慮應否把議員從所屬政治團體(關於「政治團
體」的定義請參看註釋)獲得的贊助納入「財政贊助
」的範圍內,作為間接利益,因而須予登記,所得結
論是由於政治團體的個別成員未必一定了解其團體所
獲捐款的詳情,故議員只須登記從所屬政治團體直接
獲得的利益,這些須予登記的利益包括每月港幣5000
元或以上的現金資助。至於接納某項財政贊助有否抵
觸《防止賄賂條例》的規定,則須由有關議員根據本
身所知的有關情況自行作出決定。

註釋:根據《社團條例》(第151章),「政治性團體」
指-

  1. 政黨或宣稱是政黨的組織;或

  2. 其主要功能或宗旨是為參加選舉的候選人宣傳或
    作準備的組織。

附錄 5

登記表格第7類別
須予登記的個人利益
土地及物業


7.你是否擁有土地或物業(你在香港擁有的唯一或一所主
要及經常性自住的居所除外)?

有/否

若有的話,請列出該土地或物業的所在地,例如「在港
島擁有物業」;或「在香港、加拿大及英國擁有物業」。

註:議員擁有的土地或物業,不論直接或間接擁有,例
如,透過其持有控制權的公司或超過百分之五十股份的
公司所擁有,或透過第三者擁有,均須予以登記。根據
規定,議員只須登記這項利益的一般性質,而毋須將所
有的土地及物業詳細列出。除非議員在本港的住所的住
所擁有的唯一或一所主要及經常性自住的居所亦為其帶
來收入,否則無須登記。

簽署: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