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124號文件

1998年3月20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3月13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
上省覽日期
1998年3月18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 首屆立法會第2次會議
(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
至首屆立法會第3次會議)

《1997年房屋(修訂)條例》(1997年第108號)
《1997年房屋(修訂)條例(1997年第108號)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80號法律公告)


署理房屋局局長已指定1998年3月13日為該條例開始
實施的日期。該條例主要規定,對房屋委員會住宅單
位租金作出的任何調整,不得在上次調整租金日期後
3 年內再作調整。

《1998年房屋(修訂)條例》(1998年第3號)
《1998年房屋(修訂)條例(1998年第3號)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81號法律公告)


署理房屋局局長已指定 1998年3月13日 為該條例開始
實施的日期。該條例旨在作出若干技術性的修訂,以
便實施上文首述的條例。

《消費品安全條例》(第456章)
《消費品安全規例(1997年第110號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82號法律公告)


工商局局長已指定1998年4月1日為該規例開始實施的
日期。該規例規定,關於消費品的安全存放、使用、
耗用或處置的警告或警誡,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條例》(第424章)
《玩具及兒童產品安全規例(1997年第111號法律公告)
1998年(生效日期)公告》(第183號法律公告)


工商局局長已指定1998年4月1日為該規例開始實施的
日期。與上述規例相似,該規例規定,關於玩具及兒
童產品的安全存放、使用、耗用或處置的警告或警誡
,須以中文及英文表達。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8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