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959號文件

檔號:CB1/BC/5/97

1998年2月27日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委員會報告

目的

本文件旨在匯報《1997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委員會的商議工作。

條例草案

2.條例草案旨在修訂《房屋條例》(第283章),藉以:

  1. 撤除房屋局局長可委任的上訴委員會成員數目的
    限制;

  2. 更明確地訂定房屋委員會(房委會)可規定租戶根
    據其家庭總收入或家庭總收入與資產而繳付不同
    租金;

  3. 賦權房屋署署長轉授其評估現行巿值的職能;及

  4. 增加對提供虛假詳情的處罰,違法者可被處相等
    於因有關虛假詳情而被少收的租金款額3倍的罰款。
背景

向房屋委員會作出虛假申報

3. 根據《房屋條例》,申請租住公屋的家庭須作出法定
申報,證明符合申請資格;而住滿10年的租住公屋家庭
亦須在第11年開始申報入息,以後每兩年再申報一次。
家庭入息如超逾公屋輪候冊入息限額兩倍,便須繳交倍
半淨租金加差餉;家庭入息如超逾公屋輪候冊入息限額
3倍,便須繳交雙倍淨租金加差餉。由1997年4月1日起,
家庭入息及資產淨值超逾指定限額,而又選擇繼續在公
屋居住的家庭,須繳交市值租金。

4. 為了加強阻遏有關人士就入息及資產作出虛假申報,
條例草案建議修訂《房屋條例》,規定可對違例者另外
加處罰款,最高可相等於少收租金款額的3倍。

居者有其屋計劃和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單位市值
的評估


5. 購買居者有其屋計劃(居屋計劃)及私人機構參建居屋
計劃(私人參建計劃)單位的人士可在10年轉售限制期屆
滿,並在繳付補價後,在市面公開出售或出租其單位。
補價的金額相當於購樓時所得折扣化為現值款額,並按
照房屋署署長所評估的有關物業市值計算。

6. 鑑於預計評估補價的申請個案會有所增加,條例草案
亦作出規定,容許把評估補價工作外判予私營機構的合
資格產業測量師。

上訴委員會的成員

7. 《房屋條例》訂明,房屋局局長須委任一位主席及11
名其他成員組成上訴委員會,負責聆訊反對終止公屋及
中轉房屋租約的上訴。該條例又規定每次聆訊最少須有
3名成員出席。

8.為加強上訴委員會處理終止租約上訴個案的能力,條
例草案建議撤除房屋局局長可委任的上訴委員會成員數
目的限制。

法案委員會

9. 在1998年1月9日的內務委員會會議上,議員同意成立
法案委員會,負責研究條例草案。陳婉嫻議員獲選為法
案委員會主席。委員會曾擧行 3 次會議,其中兩次與政
府當局進行磋商。法案委員會的委員名單載於附錄

法案委員會的商議過程

10.法案委員會贊成撤除上訴委員會成員數目的限制,使
房屋局局長能夠因應情況,酌情增加成員人數,以處理
日益增加的工作量。不過,部分議員對下列兩項表示有
所保留:

  1. 條例草案建議有關人士如在申報入息及資產時明
    知而提供虛假資料,一經被定罪,可加處數額最
    高相等於少收租金3倍的額外罰款;及

  2. 有否需要在條例中訂明賦權房屋署署長轉授其評
    估現行巿值的職能,因為政府部門外判各類工作
    予私營顧問公司承辦,已是相當普遍的做法。
對提供虛假詳情加處刑罰

11.議員了解條例草案建議的用意,在於加強阻遏有關人
士向房委會作出虛假的申報。不過,部分議員並不信服
有需要對違例者另處相等於因有關虛假詳情而被少收的
租金款額 3 倍的罰款。他們認為,沒有資料顯示虛假申
報的個案數字有上升趨勢。在1996年,被判有罪的個案
只有兩宗。依他們之見,現行的罰則條文規定,有關人
士明知而作出虛假的陳述,一經被定罪,可處罰款
50,000元及監禁6個月,此等罰則已經足夠。鑑於在過去
5年,經定罪的個案中罰款低於12,000元者佔90%以上,
部分議員認為當局不宜另外加處罰款,而應向法院解釋
濫用公屋資源的問題,以期說服法院根據現行的罰則條
文,向違例者判以較重的刑罰。與此同時,當局亦應就
此等罪行的刑事責任展開宣傳,以加強阻嚇作用。

12.政府當局認為,現有罰則不足以阻遏有關人士作出虛
假申報。儘管目前沒有資料顯示此等罪行有增加的趨勢
,但隨著規定公屋富戶須繳交市值租金的政策在1997 年
4月1日起實施,作出虛假申報的住戶數目可能有所增加
。政府當局不想待出現問題後才採取行動。

13.政府當局解釋,目前定罪個案的數字不高,未必能夠
反映濫用公屋資源的實際情況,因為房屋署只能以抽查
的形式,查驗住戶的申報。除此之外,進行調查及搜集
證據亦要花費極多時間。由於規定公屋富戶須繳交市值
租金的政策只實施了10個月,至今錄得的定罪個案數字
並非可靠指標。因此,當局認為有必要仿照《稅務條例》
的類似規定,訂出加處數額相等於少收租金 3 倍的罰款
,藉以反映有關罪行與濫用公屋資源二者的相互關係,
以便協助法官決定判處何種程度的刑罰,才較為適當。
如不加入此罰則,便很可能使人產生錯誤印象,以為向
房委會作出虛假申報並非嚴重罪行,從而助長濫用公屋
資源之風。

14.為了加強阻嚇作用,政府當局曾考慮把現有罰款提高
至第6級,或根據民事法追究虛假申報的個案,甚或直接
向違例者發出遷出通知。政府當局最終提出現時建議的
規定,因為罰款額會與少收的租金款額(即違例者藉提供
虛假資料而取得的利益金額)掛鈎。政府當局認為建議的
修訂可達致最佳的阻嚇作用。

居者有其屋計劃和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單位市值
的評估


15.議員同意賦權房屋署署長將其評估現行市值的職能轉
授予其他人,以應付越來越多申請評估居屋計劃和私人
參建計劃單位補價的個案。議員亦察悉,在條例中訂明
房屋署署長有權轉授職能的原因,是為了節省逐一審核
經私營機構產業測量師完成的工作所耗用的員工資源。
政府當局表示,房屋署如把評估工作轉授,便只須在補
價評估過程中擔任監察的工作;儘管如此,房屋署署長
仍須承擔最終責任。如對補價的評估有所爭議,有關人
士仍可要求土地審裁處作出仲裁。

結論

16.有關向房委會作出虛假申報的罪行,部分議員贊成政
府當局提出加處額外罰款的建議,但部分議員則認為,
鑑於沒有統計數字顯示情況正在惡化,他們不信服當局
的說法,並且認為更具阻嚇力的做法,是法院根據現行
條文判處違例者入獄,以及加強宣傳此類罪行的刑事責
任。

17.關於條例草案建議賦權房屋署署長轉授其評估現行市
值的職能,議員普遍對此並無異議,只有一名議員對有
否需要在條例中明確訂明房屋署署長的轉授權力有所保
留。

18.法案委員會一致贊成條例草案的其他建議。

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

19.由於法案委員會的委員對修訂建議持不同意見,法案
委員會不建議動議任何委員會審議階段修正案。然而,
個別議員現正考慮是否以個人身份提出修正案。

建議

20.法案委員會建議條例草案於1998年3月18日恢復二讀
辯論。

徵詢意見

21.謹請議員支持上文第20段所載的建議。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2月25日
附錄

臨時立法會
《1997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委員會

委員名單


陳婉嫻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林貝聿嘉議員
馬逢國議員
陳鑑林議員
程介南議員
馮檢基議員
黃宏發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漢銓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鄧兆棠議員


合共:16位議員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