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LS127號文件

1998年3月27日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54A條提出
的決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文康廣播局局長已作出預告,表示擬於1998年4月7日的
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上述議案。

2.《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第54A條規定,臨立會可
藉決議,訂定將某一公職人員憑藉任何條例得以行使的
任何職能移轉給另一公職人員。第54A條進一步規定,
為施行上的需要或便利,根據本條通過的決議可載有附
帶、相應及補充條文,使該決議能切實施行。

3.由1998年4月9日起,文康廣播局改組為資訊科技及廣
播局。根據即將生效的1998年第192號法律公告,資訊
科技及廣播局局長除保留廣播事務的職能外,亦會接管
原來由經濟局局長及庫務局局長負責的電訊政策職務,
以及政府各決策局和部門內資訊科技應用事務方面的統
籌工作。鑑於此項擬議轉變,亦需對《電話條例》(第
269章)及《電訊管理局營運基金》(第430章的附屬法例)
作出相應修訂。

4.現時有關藝術、文化、體育、康樂及娛樂事務牌照的
政策事宜,將由文康廣播局(改稱為資訊科技及廣播局)
轉交民政事務局負責。鑑於此項擬議轉變,亦需相應修
訂《古物及古蹟條例》(第53章)、《雜類牌照條例》
(第114章)、《書刊註冊條例》(第142章)、《公眾娛樂
場所條例》(第172章)、《遊戲機中心條例》(第435章)
、《機動遊戲機(安全)條例》(第449章)、《香港藝術發
展局條例》(第472章),以及《衛奕信勳爵文物信託條
例》(第425章)。順帶一提,文康廣播局(改稱為資訊科
技及廣播局)根據《危險品(一般)規例》(第295章的附
屬法例)所負責的職能,將轉交民政事務局和影視及娛
樂事務管理處負責。

5.政府當局曾於1998年2月11日臨立會資訊政策事務委
員會和公務員及資助機構員工事務委員會聯席會議,以
及1998年2月27日資訊政策事務委員會會議席上,向議
員介紹上述改組建議。議員如欲了解背景資料,亦可參
閱文康廣播局局長的演辭擬稿(夾附於有關的決議案文
本)及文康廣播局於1998年3月18日發出的臨立會參考資
料摘要(BCSB(CR) 1/1/128(98))。

6.決議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8年3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