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67號文件

1998年1月2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12月19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
議席上省覽日期
1998年1月7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8年1月21日
(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1998年
2月11日)


《立法會條例》(1997年第134號)

《立法會(提名所需的選擧按金及簽署人)規例》
(第603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就1998年立法會選擧(包括中地方選區、功能界別
和、選擧委員會選舉)和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 ( 在此規例
中,凡有關對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的提述,包括對體育
、演藝、文化及出版界界別分組的提述)的選擧的,訂明
下述事項,作出規定 ─
  1. 提名所需簽署人的數目和資格;

  2. 提名所需繳付的選舉擧按金款額;及

  3. 沒收選擧按金的基準。
就地方選區選擧而言

  1. 每份地方選區候選人名單提名所需的簽署人數目
    最少為100人,該等人士須是凡某份提名名單上
    的獲提名人就任何地方選區尋求提名的地方選
    區的登記選民,該等獲提名人的提名書所需的
    簽署人最少為 100 名已就該地方選區登記的選
    民;

  2. 每份提名名單所需繳付的選擧按金款額為50,000
    元;及

  3. 凡某份提名名單上並無候選人就某地方選區當
    選,而該名單所得總票數少於就該地方選區投
    下的總有效票數的5%,有關選擧按金將被沒
    收。
就功能界別選擧而言
  1. 下述各個功能界別選擧提名所需的簽署人數目為
    如下

    1. 就巿政局功能界別或區域巿政局功能界別
      而言,最少為5名人;及

    2. 就其他功能界別而言,最少為10名人,


    而每名該等簽署人須是是已在有關功能界別中登
    記的選民;

  2. 提名每名候選人所需繳付的選擧按金款額為25,000
    元;及

  3. 凡在某功能界別中落選的任何候選人所得總票數
    少於就該功能界別投下的總有效票數的5%,有關
    選擧按金將被沒收。
就選擧委員會選擧而言 --
  1. 提名所需的簽署人數目最少為10名人,而每名簽
    署人須是是已就選擧委員會登記的委員;

  2. 提名每名候選人所需繳付的選擧按金款額為25,000
    元;及

  3. 凡任何落選的選擧委員會候選人所得總票數少於
    就選擧委員會投下的總有效票數的2.5%,有關選
    擧按金將被沒收。
就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選擧而言 --
  1. 提名所需的簽署人數目最少為5名人,而每名簽署
    人須是是已在有關界別分組中登記的投票人;

  2. 提名每名候選人所需繳付的選擧按金款額為5,000
    元;及

  3. 凡任何落選的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候選人所得總
    票數少於就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投下的總有效票
    數的2.5%,有關選擧按金將被沒收。
此規例並亦訂指明可退回按金的情況,以及並針對在候
選人去世或代候選人或代提名名單上的獲提名人繳存按
金的人在繳存按金後去世的情況下,就該等按金的處置
作出規定。

議員可參閱政制事務局於1997年12月18日發出的臨時立
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CAB C1/30/11),了解有關的
背景資料。

《立法會條例》(1997年第134號)
《1997年在指定團體之間分配的委員數目(選擧委員
會)(立法會)令》(第604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指明配予宗教界界別分組的委員數目在指定團體
之間的分配,而該等指定團體可按分別獲配予它們的委
員數目而提名若干它們挑人選的人,作為選擧委員會中
代表宗教界界別分組的委員。

議員可參閱政制事務局於1997年12月18日發出的臨時立
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CAB1/30/4),了解有關的背
景資料。

《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288章)
《1997年選擧開支最高限額(立法會)令》(第605號法
律公告)


此命令就1998年立法會選擧中的地方選區、功能界別和
、選擧委員會選擧開支,以及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的選
舉擧開支訂定限額。

就地方選區選擧而言,一份提名名單上的所有候選人可
招致的選擧開支(包括他人代其招致的選擧開支)的最高
限額如下 --
  1. 就任何設有3個議席的地方選區而言,為
    1,500,000元;

  2. 就任何設有4個議席的地方選區而言,為
    2,000,000元;及

  3. 就任何設有5個議席的地方選區而言,為
    2,500,000元。
就功能界別選擧而言,的所有任何候選人可招致的選擧
開支(包括他人代其招致的選擧開支)的最高限額如下 --
  1. 就巿政局、區域巿政局、鄉議局、漁農界、保險
    界及航運交通界功能界別而言,為100,000元;及

  2. 就其他的餘功能界別而言,為160,000元至480,000
    元不等,視乎各個功能界別的登記選民人數而定
    而定。
就選擧委員會選擧而言,所有任何候選人可招致的選擧
開支(包括他人代其招致的選擧開支)的最高限額為
160,000元。

就選擧委員會界別分組的選擧而言,此命令第2(3)條訂
明適用於不同組別的界別分組的選擧開支的最高限額。

議員可參閱政制事務局於1997年12月18日發出的臨時立
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CAB C 1/30/10),了解有關的
背景資料。

與立法會選擧有關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將詳細研究第
603至605號法律公告。

《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第132章)

《1997年公眾衞生及巿政條例(公眾遊樂場地)(修訂
附表4)(第6號)令》(第616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將命令附表1所指明的地方撥作巿政局轄區內的
公眾遊樂場地,並規定命令附表2所指明的地方停止用
作公眾遊樂場地。

《銀行業條例》(第155章)
《1997年銀行業條例(根據第2(14)(d)條作出的宣布)
(第3號)公告》(第617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宣布,由地下鐵路公司發行的通用儲值車票 ("地
下鐵路儲值車票")不屬《銀行業條例》(第155章)下就"多
用途儲值卡"的定義而言的儲值卡。否則該等車票屬"多
用途儲值卡",因為它們可用作支付九廣鐵路公司列車及
接駁巴士的車費,以及在地下鐵路公司及九廣鐵路公司
站內作其他非常有限的使用。

《1997年銀行業(修訂)條例》(1997年第4號)已由1997年5
月15日起實施,旨在就規管發行多用途儲值卡的法律架
構作出規定。根據該修訂條例,除獲批准的認可機構外
,任何人不得發行多用途儲值卡或促進該卡的發行。此
公告的作用是豁免地下鐵路公司儲值車票遵守核准規定
,豁免期直至1998年6月26日。

金融管理專員曾於1997年5月23日刊登一份類似公告
(1997年第 280 號法律公告),豁免地下鐵路公司儲值
車票遵守核准規定,豁免期直至1997年12月26日。

議員可參閱財經事務局於1997年12月18日發出的臨立會
參考資料摘要(並無註明檔號),以了解有關背景資料。

此公告已於1997年12月27日起實施。

《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1997年第332號法律公告)

《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1997年第332號法律公告)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618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8年1月1日為《職業安全及健康規例》
(1997年332號法律公告)(第VII部除外,該部載有向僱
主及處所的佔用人就在其控制的工作地點所進行的體
力處理操作施加規定的條文)開始實施的日期。

《1996年建築物(修訂)條例》(1996年第54號)
《1996年建築物(修訂)條例(1996年第54號)1997年
(生效日期)(第5號)公告》(第619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12月22日為《1996年建築物(修訂)條
例》(1996年第54號)某些條文開始實施的日期,該等條
文關乎與建築地盤安全有關的監工計劃書制度。該修
訂條例餘下的條文關乎監工計劃書制度中與專門承建
商及其註冊有關的事宜,預期會在1998年4月開始實施。

議員或已知悉,《監工計劃書的技術備忘錄(1997年8月
29日憲報第5號特別副刊) 1997 年(生效日期)公告》( 於
1997年12月19日憲報第5號特別副刊刊登)指定1997年12
月22日為該技術備忘錄開始實施的日期。

《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4號)規例》(1997年第
514號法律公告)

《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4號)規例(1997年第514
號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620號法律公
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12月22日為《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
訂)(第4號)規例》(1997年第514號法律公告)某些條文開
始實施的日期。該等條文關乎一般承建商的註冊及監
工計劃書制度。該修訂條例餘下的條文關乎專門承建
商的註冊制度,預期會在1998年4月開始實施。

《1997年建築物(拆卸工程)(修訂)規例》(1997年第515
號法律公告)

《1997年建築物(拆卸工程)(修訂)規例(1997年第515
號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621號法律
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12月22日為《1997年建築物(拆卸工
程)(修訂)規例》(1997年第515號法律公告)某些條文開
始實施的日期,該等條文關乎監工計劃書制度。該修
訂條例餘下的條文關乎拆卸計劃,預期會在1998年1月
開始實施。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林秉文

1998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