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71號文件

1998年1月2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12月24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
上省覽日期
1998年1月7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8年1月21日
(若議決延期,則可延展至
1998年2月11日)


《航空保安條例》(第494章)
《航空保安規例》(第622號法律公告)


此規例的目的,是在航空保安監督根據《航空保安條例》

(第494章)第35條所賦予的權力而設立的禁區的圖則將某
範圍識別為機場禁區或租戶禁區的情況下,為個人及車
輛制定發出通行證制度,以進入該機場禁區或租戶禁區。

此規例亦制定一系列罪行,包括在無有效通行證的情況
下進入或留在禁區內、在無有效車輛通行證的情況下將
車輛駛入機場禁區或在機場禁區內行駛或在機場禁區內
使用車輛,及以此規例所准許者以外的任何方法進入或
企圖進入禁區。犯有此規例訂的罪行,最高可處第2至5
級罰款及/或監禁3個月至2年不等。

此規例是以《香港機場(禁區)規例》(第292章,附屬法
例)為藍本,該規例現時適用於啟德機場。此規例將由
保安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日期起實施。

據保安局於1997年12月所發出的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檔
號:SBCR 1/1476/96)第9段所述,此規例已交予機場管理
局、航空公司和機場租戶等傳閱。有關人士普遍對規例
表示支持。

《醫院管理局條例》(第113章)

《1997年醫院管理局條例(修訂附表1)令》(第623號
法律公告)


此命令修訂《醫院管理局條例》(第113章)附表1,在醫
院管理局所管理及掌管的醫院名單中加入北區醫院。

《死因裁判官條例》

《1997年驗屍地方(修訂)(第3號)令》(第624號法律公
告)


此命令將北區醫院殮房加入《驗屍地方令》(第14章,
附屬法例)附表內作為驗屍地方。

《監獄條例》(第234章)

《1997年監獄(修訂)(第3號)令》(第625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將芝蔴灣戒毒所闢作監獄,由1998年1月2日起生
效。

《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132章)

《1997年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公眾遊樂場地)(修訂附
表4)(第7號)令》(第626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將5處地方(即白田壩花園、荃灣公園、頌雅路兒
童遊樂場、碧屋花園及錦石新村花園 ) 撥作區域市政局
轄區內的公眾遊樂場地,並將"白石臺公園"的名稱改為
"白石臺花園"。

此命令的作用,是《公眾衞生及市政條例》(第 132章)
將會適用於該等地方。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
《1997年認許及註冊(修訂)規則》(第627號法律公告)


此規則因應《法律進修規則》(第159章,附屬法例)的廢
除及《專業進修規則》(1997年第628號法律公告)的實施
而修訂《認許及註冊規則》(第159章,附屬法例)附表中
的表格2及4。

此規則將由1998年1月1日起實施。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

《專業進修規則》(第628號法律公告)


本規則由1998年1月1日起廢除和代替《法律進修規則》
(第159章,附屬法例),並推行一項強制性的專業進修計
劃。該進修計劃將會適用於所有實習律師以及將會逐步
適用於所有律師,並可使他們藉參與一系列內容廣泛的
活動而得以符合有關的規定。

由 1998年1月1日起,所有於 1993年12月31日後獲認許並
持有有效執業證書的律師,均須參與專業進修,而此項
規定將由2003年1月1日起適用於所有持有有效執業證書
的律師。不過,如律師或實習律師並無在香港執業或受
僱,則會暫停對該等律師施行此規則。

《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
《1997年性別歧視(調查及調解)(修訂)規則》(第629
號法律公告)

《殘疾歧視條例》(第487章)

《1997年殘疾歧視(調查及調解)(修訂)規則》(第630
號法律公告)


第629號法律公告及第630號法律公告修訂《性別歧視(調
查及調解)規則》(1996年第473號法律公告)及《殘疾歧視
(調查及調解)規則》(1996年第475號法律公告)第3(2)條,
以指明為使能根據《性別歧視條例》(第480章)及《殘疾
歧視條例》(第487章)代表一名申訴委托託人或代表多於
一名申訴委托託人提出代表申訴而須分別符合的條件。

新增的條文的效力是,代表申訴只可在得到申訴委托託
人同意下提出。然而,如多於一位申訴委托託人,必須
先符合以下額外條件,才能提出代表申訴:

  1. 各申訴委托託人的申訴是針對同一人的;

  2. 如所有申訴均是關乎同一、相類似或有關情況的
    ,或均是在同一、相類似或有關情況下產生的;


  3. 如所有申訴均引起某個實質共通的法律爭議或事
    實爭議。
兩條規則均由1998年3月6日起實施。

法律事務部就有關此兩條規則的中文本的事宜,已向平
等機會委員會提出一些疑問。本部在有需要時將會進一
步提交報告。

《釋義及通則條例》(第1章)
《1997年宣布更改名稱(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公告》
(第631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宣布由1998年1月1日起,將"環境問題諮詢委員會
"的名稱將改為"環境諮詢委員會",並相應地修訂在某些
成文法則及在1998年1月1日之前已訂立的任何文書或合
約或已展開的法律程序中,對該名稱的提述。此公告由
1998年1月1日起生效。

《1997年進出口(一般)規例(修訂附表)(第2號)令》

《1997年進出口(一般)規例(修訂附表)(第2號)令(1997
年第529號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632
號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當局指定1997年12月29日為《1997年進出口
(一般)規例(修訂附表)(第2號)令》(1997 年第529號法律
公告)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命令修訂《進出口(一般)規例》(第60章,附屬法例)
附表1及2,以禁止在沒有領有根據《進出口條例》(第
60章)第3條所發出的適當許可證的情況下進口或出口
光碟母版及光碟複製品的製作設備。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規例》
《長期監禁刑罰覆核規例(1997年第607號法律公告)
1997年(生效日期)公告》(第633號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當局指定1997年12月24日為《長期監禁刑罰
覆核規例》(1997年第607號法律公告)開始實施的日期。

該規例處理為使《長期監禁刑罰覆核條例》(1997 年第
86號)能夠實施而需要的事宜。

《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
《臨時立法會決議》(1997年第610號法律公告)1997年
(生效日期)公告》(第634號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當局指定1998年1月1日為臨時立法會於1997
年12月17日根據《公共財政條例》(第2章)第 29(1) 條提
出和通過的《臨時立法會決議》(1997年第610號法律公
告)開始實施的日期。

此該決議特別就以下多項事宜作出規定,其中包括:

  1. 刪除取消基本工程儲備基金中有關前香港政府與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須分攤地價收入
    的安排,因為隨著自特區政府於1997年7月1日成
    立後,該等安排已不再適用;及

  2. 將土地交易的收入轉入撥歸基本工程儲備基金,
    以確保基本工程儲備該基金將有經常性定期收入
    以,來支付基本工程計劃的費用。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