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59號文件

1997年12月5日臨時立法會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條例》
(第1115章)第23條提出的決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工商局局長已發出預告,表示擬於1997年12月17日
的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動議上述議案。

2.香港出口信用保險局(下稱*該局*)是根據《香港
出口信用保險局條例》(第1115章)在1966年設立,
為本港出口商提供保險保障,承保他們因一些商
業及政治事件而導致的無力付款風險,而該類風
險通常是商業承保人不會承保的。政府為該局所
承擔的或有法律責任提供保證,該法律責任的最
高限額自1991年以來一直保持在目前的75億元水
平。此最高限額若要作出任何修訂,必須由臨時
立法會(臨立會)藉決議(此條例第23條)予以確定。

3.截至1997年10月31日,該局的或有法律責任款額
為73.03億元。因此,該局建議將或有法律責任的最
高限額提高至100億元;此項建議已獲該局的法定諮
詢委員會支持。

4.政府當局認為,倘或有法律責任的限額不獲提高
,會令該局無法應付正常的業務擴展,並會遏抑貨
品和服務的出口。政府當局並強調,或有法律責任
的最高限額只是一項在理論層面上的設定數值。這
數額不大可能在同一時間被全數動用。

5.上述議案旨在要求臨立會批准把或有法律責任的
最高限額由75億元提高至100億元。

6.決議案擬本在法律方面並無問題。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