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74號文件

1998年1月9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根據《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237章)
第20B(3)條提出的決議案及
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240章)
第9(3)條提出的決議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運輸局局長已作出預告,表示將於1998年1月21日臨時
立法會會議上動議上述兩項決議案。該兩項決議案關
乎提高在追討定額罰款的法律程序中向法院繳付的訟
費。

根據《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237章)
第20B(3)條提出的決議案

2.第237章就各種違例泊車事項訂定定額罰款。任何人
如須繳付定額罰款,可就法律責任提出爭議,在這情
況下,有關事項須由裁判官於接獲申訴後,循簡易程
序作出裁定。根據該條例第20B(1)條,最初就法律責
任提出爭議的人,其後可繳付定額罰款及相同數額的
附加罰款,以及該款指明向法院繳付的 440 元訟費,
藉以終止有關法律程序。該條例第20B(3)條規定,臨
時立法會可藉決議將指明的訟費款額修訂。

3.現時向法院繳付的訟費款額自1995年5月起生效,一
直維持至今。政府當局藉此決議案徵求臨時立法會批
准,把訟費款額提高至500元,以維持該項費用的實際
價值。該決議案如獲得通過,新增費用將由1998年3月
1日起生效。

根據《定額罰款(刑事訴訟)條例》(第240章)第9(3)
條提出的決議案


4.第240章就若干與駕駛有關的罪行及其他交通違例事
項訂定定額罰款。該條例在藉送達傳票提起法律程序
和須負法律責任的人就法律責任提出爭議兩方面,亦
訂有與第237章所載規定相若的條文。根據該條例第9
(1)條,最初就法律責任提出爭議的人,其後可繳付定
額罰款及相同數額的附加罰款,以及該款指明向法院
繳付的訟費,藉以終止有關法律程序。指明的訟費現
為440元,款額可由臨時立法會根據該條例第9(3)條藉
決議予以修訂。

5. 現時向法院繳付的訟費款額是在1995年5月釐定。政
府當局藉此決議案徵求臨時立法會批准,把訟費款額
提高至500元,理由與上文第3段所述者相同。該決議
案如獲得通過,新增費用亦會由1998年3月1日起生效。

結論

6.該兩項決議案在草擬及法律兩方面均無問題。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