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46號文件

1997年11月14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11月7日及10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日期:1997年11月12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7年12月10日
(若議決延期,
則可延展至
1997年12月17日)


《保險公司條例》(第41章)
《1997年保險公司(授權費及年費)(修訂)規例》
(第511號法律公告)


此修訂規例為專屬自保保險人另訂一項須繳付予保險業
監督的授權費及年費的收費類別。根據《保險公司條例
》(第41章)第2(7)條所載的定義,專屬自保保險人指只經
營一般業務的公司,而該等業務只局限於與專屬自保保
險人屬於同一公司群組的公司的風險的保險及再保險。
專屬自保保險人是由《1997年保險公司(修訂)條例》
(1997年第29號)引進的新一類別保險人。

議員可參閱財經事務局於 1997年11月發出的臨時立法會
參考資料摘要(檔號:C2/2/33C(96)),以了解有關背景資
料。據該資料摘要所載,當局訂定該等收費的目的是要
收回全部成本,有關成本的計算方法載於該資料摘要附
件 B。由於法例對專屬自保保險人的規管較為寬鬆,因
此建議的收費比向其他獲授權保險人徵收的費用
(227,300元)為低。

此修訂規例將由1997年12月19日起實施。

《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
*《1997年道路交通(公共服務車輛)(修訂)(第7號)規例》
(第512號法律公告)


此修訂規例旨在:

  1. 調高的士乘客在使用東區海底隧道或西區海底隧
    道時須繳付的回程隧道費,由10元增至15元;及

  2. 規定的士乘客每次租用的士而涉及使用大欖隧道
    時須繳付附加車費。

作出第一項調高收費的建議,是由於根據《1997年東區
海底隧道條例(修訂附表)公告》(第531號法律公告)(請參
閱下文),私家車及的士使用東區海底隧道的收費將由10
元調高至15元,由1998年1月1日起生效。議員可參閱運
輸局於 1997年11月4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檔號:TB CR 1/3/5591/71(97)Pt 3),以了解有關背景資
料,尤其是當局所進行調查的結果,以及當局曾考慮的
5個方案。

擬議的增幅是由交通諮詢委員會建議採納,並會由1998
年1月1日起實施。當局已於1997年10月17日向臨時立法
會交通事務委員會簡報此事,當時部分議員十分關注該
建議在交通方面對海底隧道造成的影響。不過,政府當
局卻認為過海的交通模式將會在新機場啟用後有所改變。

第二項建議是關於大欖隧道的使用。大欖隧道是一條新
的隧道,由汀九起貫穿大欖郊野公園至河背,預定在
1998年中開放通車。當局建議的士乘客須繳付的附加車
費相等於15元的隧道費。與其他陸上隧道的附加車費一
致,乘客是無需繳付的士的回程隧道費。此建議將由運
輸局局長以憲報公告指定的日期起實施。

《建築工地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條例》
(第470章)
*《1997年建築工地升降機及塔式工作平台(安全)
(費用)(修訂)規例》(第513號法律公告)


此修訂規例調高檢驗員或承建商申請註冊及再註冊以及
批准註冊檢驗員所發出的測試及檢驗報告及證明書的應
繳費用。

議員可參閱工務局於1997年11月5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
考資料摘要(檔號:WB(W)276/32/34 VI)附件B及C,以了
解成本解算的方法及現時收費與建議收費的比較。據該
份資料摘要所載,當局已諮詢主要的建造商及註冊承建
商,他們對建議的增幅並無異議。上次調整該等收費是
在1996年12月。現時建議的增幅為7%,是按照政府消費
開支平減物價指數的變動而訂定的。新收費將由 1997年
12月20日起生效。

《建築物條例》(第123章)

《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4號)規例》
(第514號法律公告)

《1997年建築物(拆卸工程)(修訂)規例》
(第515號法律公告)

《1997年建築物(衞生設備標準、水管裝置
、排水工程及廁所)(修訂)(第2號)規例》
(第516號法律公告)

《1997年建築物(通風系統)(修訂)規例》
(第517號法律公告)


此4條修訂規例是依據《1996年建築物(修訂)條例》
(1996年第54號)(修訂條例)而訂立的。制定該條例的目的
,是為確保建築工程及街道工程更安全。議員可參閱規
劃環境地政局於1997年11月6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
料摘要(檔號:PELB(L) 30/30/74(97)V),以了解有關背景
資料及擬議的主要修訂事項。

當局已根據修訂條例發出監工計劃書的技術備忘錄,第
514 號法律公告主要為實施監工計劃書制度提供了行政
架構。

第 515 號法律公告就進行拆卸工程列明額外的規定。根
據該資料摘要所載,部分規定已於“認可人士及註冊結
構工程師作業守則”內頒布,而建築界自1996年7月起已
開始遵守該等規定。

修訂條例為承建商的新註冊制度訂定條文。第 516及517
號法律公告所作的修訂,是因應根據該註冊制度引入“
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及“註冊專門承建商”而提出的。

有關把“註冊承建商”改為“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的
修訂已由1997年11月7日起實施,與根據修訂條例實施的
新承建商註冊制度的日期配合 ( 請參閱下文第532號法律
公告)。其餘的修訂將由規劃劃環境地政局局長以憲報公
告指定的日期起生效。

法律事務部仍在研究各條修訂規例,如發覺有任何問題
,當會通知議員。

《電視條例》(第52章)

*《1997年電視(專營權費及牌照費)(修訂)(第2號)規例》
(第518號法律公告)

此修訂規例調高商營電視廣播牌照的每年牌照費,目的
是為推行悉數收回成本計劃的第二階段。該計劃的目標
是在2001年悉數收回成本。按 1997 至98年度的價格計算
,建議的收費佔每個牌照總成本的 40%。悉數收回成本
計劃的詳情載列於文康廣播局於1997年11月發出的臨時
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BCSB(CR) 9/19/6 (96)Pt.2)。

上次調整該等收費是在1996年12月。新收費將由1998年
1月1日起實施。

《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條例》(第139章)

*《1997年牛奶場(修訂)規例》(第519號法律公告)

*《1997年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修訂)規例》(第
523號法律公告)

*《1997年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動物售賣商)(修
訂)規例》(第524號法律公告)

*《1997年公眾衞生(動物及禽鳥)(展覽)(修訂)規例
》(第525號法律公告)

*《1997年公眾衞生(動物)(寄養所)(修訂)規例》(第
526號法律公告)

*《1997年公眾衞生(動物)(騎馬場地)(修訂)規例》
(第527號法律公告)

《海魚養殖條例》(第353章)

*《1997年海魚養殖(修訂)規例》(第520號法律公
告)

《植物(進口管制及病蟲害控制)條例》(第207章)

*《1997年植物(進口管制及病蟲害控制)(費用)(修
訂)規例》(第521號法律公告)

《動物羈留所條例》(第168章)

*《1997年動物羈留所(費用)(修訂)規例》(第522號
法律公告)

《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第187章)

*《1997年動植物(瀕危物種保護)條例(修訂附表4)
令》(第528號法律公告)

訂立上述10項附屬法例的目的,是調整須向漁農處處長
繳付的費用。議員可參閱經濟局於1997 年 11月7日發出
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ECON 1/2/1806/84、
ECON 1/3231/69、ECON 6/2/1806/84、ECON 4/2/1806/84
及ECON 3/2/1/1806/84),以了解有關背景資料。

下表所載總結每項附屬法例的目的 ─

第519號法律公告調高經辦奶場的牌照費
第520號法律公告調高批出海漁養殖牌照
或將牌照續期的費用
第521號法律公告調高就檢驗植物、簽發
植物檢疫證明書、前往
申請人處所進行該等檢
驗、植物在檢疫期間的
保養的事宜,以及植物
和泥土的處理的事宜所
收取的費用
第522號法律公告 調高就釋放及交還流浪
動物予其主人時須繳付
的羈留所費用
第523號法律公告 調高使用倉庫須繳付的
費用
第524號法律公告 調高動物售賣商牌照的
費用
第525號法律公告調高─
  1. 辦永久性的動物
    及禽鳥展覽的牌
    照費;及

  2. 辦臨時性的動物
    及禽鳥展覽的牌
    照費。
該等展覽指公眾須繳付
費用或其他金錢代價後
才獲准進場的動物及禽
鳥展覽
第526號法律公告 調高經營動物寄養所的
牌照費
第527號法律公告 調高經營騎馬場地的牌
照費
第528號法律公告 調高進口、出口或管有
任何受管制藥物及瀕危
動植物的牌照費

該資料摘要附件L及K分別載列現行和建議收費的比較以
及成本計算表。第519、520、524、526及527 號法律公告
的目的,是收回按 1997至 98年度的價格計算的全部成本
。大部分該等收費的加幅是7%或少於7%。第521、522及
528號法律公告所調整的費用均訂於低於收回全部成本的
水平,而政府當局建議根據政府消費開支平減物價指數
,調高該等收費7%。第523及525號法律公告所調整的收
費增幅為9%至15%,目的是要收回成本的50%至75%。

除上次調整海漁養殖牌照的費用(第520號法律公告)是在
1994年10月外,上次調整所有其他費用均是在1996年7月
。所有建議收費將由1997年12月19日起生效。

《進出口條例》(第60章)
《1997年進出口(一般)規例(修訂附表)(第2號)令》
(第529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限制進口或出口光碟母版及光碟複製品的製作設
備,除非領有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第3條所發出
的適當許可證。此命令的目的是賦權海關更嚴密地監察
該等設備的流動,以防止該等設備用在侵犯版權的活動
上。

議員可參閱工商局於1997年11月3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
考資料摘要,以了解有關背景資料。簽發許可證是有條
件的,例如提供出口商、進口商或代運人的詳細資料,
以及須事先獲得海關總監批准,才可轉讓或轉售有關設
備。簽發進或出口證是不收取任何費用的。

政府當局擬於1997年12月由貿易署署長以憲報公告指定
的日期起實施此命令。此項命令對在此命令生效前輸入
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設備並無追溯力。

《古物及古蹟條例》(第53章)
《1997年古物及古蹟(歷史建築物的宣布)公告》
(第530號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當局宣布位於新界粉嶺龍躍頭稱為松嶺鄧公
祠的建築物列為歷史建築物。根據《古物及古蹟條例》
(第 53章),文康廣播局局長可維修、保存或修復該建築
物,如沒有局長發出的許可證,建築工程或拆卸工作不
得進行。

《東區海底隧道條例》(第215章)
《1997年東區海底隧道條例(修訂附表)公告》
(第531號法律公告)


藉此公告,東區海底行車隧道費現依據1997年4月的一
項仲裁裁決作出更改。政府當局已於1997年5月14日在
一次特別會議上向前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簡報此事
。法律事務部備有一份該裁決的副本(只備中文本),
可供議員參閱。

謹請議員留意,《東區海底隧道條例》(第215章)第55(5)
條訂明,凡依據提交仲裁的仲裁裁決,決定應更改隧道
費,則隧道費須遵從該仲裁裁決作出更改。

建議的隧道費將由1998年1月1日起生效。現時的隧道費
是由該條例在1986年8月制定後開始實施的。

《1996年建築物(修訂)條例》(1996年第54號)

《1996年建築物(修訂)條例(1996年第54號)1997年
(生效日期)(第3號)公告》(第532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11月7日為《1996年建築物(修訂)條例》
(修訂條例)中若干條文開始實施的日期。該等條文關乎:
(a)註冊一般建築承建商的註冊、委任及紀律事宜,以及
(b)如建築地盤有危險,建築事務監督有權命令建築工程
停止。

修訂條例中其他關乎改善認可人士及註冊結構工程師的
註冊的條文已於1997年1月3日開始生效。就發出技術備
忘錄以處理監督及執行建築工程和街道工程而訂定的條
文,已於1997 年8月29日開始生效。該相應的監工計劃
書的技術備忘錄於當日刊登,並於1997年9月28日經臨
時立法會修訂。

餘下關乎註冊專門承建商和監工計劃書的條文仍待生效。

《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2號)規例》
(1997年第441號法律公告)

《1997年建築物(管理)(修訂)(第2號規例
(1997年第441號法律公告)1997年(生效日期)
公告》(第533號法律公告)

此公告指定1997年11月7日為該規例第2(a)及(c)條(除在
以關於註冊專門承建商的條文取代原有條文的範圍內)
開始實施的日期。該等條文就一般建築承建商的註冊
及其對排水工程所作的檢查和測試的收費,作出修訂
。該等修訂是因應《1996年建築物(修訂)條例》(1996
年第54號)對承建商的註冊制度所作的修改,而作出的
。該修訂條例亦於同日生效(請參閱上文第532號法律
公告)。

《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1997年第129號)
《選擧管理委員會(登記)(功能界別選民)(界別分組投
票人)(選擧委員會委員)(立法會)規例》(第534號法律公
告)


此規例的目的是為下列登記冊的擬備程序訂定條文 ─

  1. 功能界別臨時選民登記冊及功能界別正式選民登
    記冊;

  2. 界別分組臨時投票人登記冊及界別分組正式投票
    人登記冊;及

  3. 選擧委員會正式委員登記冊。
第III部賦權選擧登記主任要求任何公共主管當局或其他
人提供資料,以編製功能界別選民登記冊及界別分組投
票人登記冊。

第IV部列明如何藉通告程序將功能界別的選民及界別分
組投票人登記。

第V部列明任何人申請在功能界別臨時選民登記冊上登
記及團體選民或團體投票人委任獲授權代表的程序。

第VI部訂明,任何人可反對另一人登記為選民、投票人
或獲授權代表。該部亦訂明,任何人可就選擧登記主任
對其作出的決定,遞交申索通知書。

第VII部列明功能界別正式選民登記冊、界別分組正式投
票人登記冊及選擧委員會正式委員登記冊須載錄的內容。

第VIII部列明此規例所訂的罪行及罰則。

此規例亦修訂《選擧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地方選區) (立
法會)規例》(1997年第499號法律公告)中若干條文。

議員可參閱選擧事務處於1997年11月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
考資料摘要(檔號:REO 14/30/2 (CR)),以了解有關背景資
料。

此規例將由1997年11月12日起實施。

議員在1997年11月7日內務委員會會議上同意,應成立小組
委員會研究《選擧管理委員會(選民登記)(地方選區)(立法
會)規例》(1997 年第499 號法律公告)及此規例。小組委員
會下次會議將於1997年11月13日擧行。

法律事務部仍在研究此規例在法律及草擬方面的問題。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第511-533號法律公告)
林秉文(第534號法律公告)
1997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