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31號文件


1997年10月17日
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僱傭(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修訂《僱傭條例》(第57章)--

  1. 指定7月1日及10月1日為法定假日,取
    替現時根據《僱傭條例》訂定的兩天
    浮動假日;

  2. 規定在1998年暫停將5月1日列為法定假
    日;及

  3. 就有關法定假日的條文作出技術上及文
    字上的修訂。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議員可參閱教育統籌局於1997年10月14日發出的臨
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EMB CR 8/3231/97 III)
。此外,亦可參閱教育統籌局於1997年9月30日發出
、為臨時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擬備的資料文件。
該份文件已在1997年9月30日人力事務委員會會議席
上提交。

首讀日期

3.1997年10月15日。

意見

4.《1997年僱傭(修訂)(第5號)條例》(1997年第100號)
(下稱修訂條例)將5月1日訂為額外的法定假日。該修
訂條例制定後,政府當局已全面檢討《僱傭條例》
中有關法定假日的各項條文。

5.根據《僱傭條例》,*法定假日*指僱員在法定假
日前,因已根據連續性合約受其僱主僱用不少於3個
月而有權享有的有薪假日。現時,每年共有11天法
定假日,其中兩天屬由僱主選定的*浮動*假日。

6.該條例草案旨在廢除浮動假日,並將7月1日及10月
1日訂為法定假日,取代現時根據《僱傭條例》訂定
的浮動假日。該條例經修訂後,法定假日的總數仍
是11天。

7.該條例草案亦規定暫停將5月1日列為1998年的法定
假日。根據政府當局提交的資料文件,由於《假日
(1997年及1998年)條例》(1997年第111號)所訂的1998
年公眾假期表沒有把5月1日包括在內,因此當局建
議由1999年(而非修訂條例所訂的1998年)開始,才將
5月1日訂為額外的法定假日。公眾假期適用於銀行
、學校及政府辦事處,而法定假日則適用於除公務
員外的所有僱員,包括在銀行及學校工作的僱員。
如將5月1日訂為1998年的額外法定假日,將會帶來
不良後果,因為屆時銀行及學校雖然基於運作上的
理由,或需如常辦公,但該等機構的僱主必須給予
其僱員假日。雖然僱主可給予僱員另定假日,但他
們可能在人手調配方面遇到困難。非政府機構亦會
面對同樣的問題,因為5月1日並非公眾假期,該等
機構基於行業慣例或其他運作上的理由,必須在當
天繼續如常辦公。

8.根據政府當局的意見,如規定由1999年而非由1998
年開始,將5月1日訂為法定假日,政府當局便會有
時間解決上文第7段所述的問題。

9.該條例草案的其他條文所處理的事宜包括:就農曆
年初一、年初二及年初三適逢星期日的情況,訂定
假日安排,以及就法定假日適逢休息日,或法定假
日適逢另一法定假日而須給予的假日,訂明另定假
日及代替假日的應用範圍,使之亦能運用於該須給
予的假日。

公眾諮詢

10.政府當局已諮詢勞工顧問委員會(下稱*勞顧會*)
。勞顧會多數成員在1997年8月15日會議席上表示支
持有關修訂建議。

諮詢臨時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

11.教育統籌局就檢討5項與勞工事務有關的條例所得
的結果發出的資料文件,已於1997年9月30日人力事
務委員會會議席上送交各委員參閱。當局已在該份
資料文件中概述有關的修訂建議。

建議

12.該法案並無就現行有關給予法定假日的政策作出
重大修訂。法案在法律及草擬方面均無問題。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馮秀娟
1997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