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CB(3)35/97-98號文件
檔 號: CB(3)/PA/APP

1997年7月18日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選擧議員以便任命為
政府帳目委員會成員

目的

本文件旨在就選擧議員以便由臨時立法會主席任
命為政府帳目委員會成員一事,徵詢內務委員會
的意見。

背景

2.《核數條例》(第122章)規定,審計署署長須審
核及審計庫務署署長擬備的財務報表,並須於有
關的財政年度完結後的7個月內就此擬備報告,
以及將報告呈交本會主席。審計署署長通常於每
年10月呈交其審核及審計前一財政年度政府財務
報表的報告。

3.此外,審計署署長每年向本會主席呈交兩份衡
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在3月至9月期間完成的首
份衡工量值式核數報告書將於每年10月提交,在
10月至2月期間完成的第二份報告書則於每年4月
提交。在收到報告書後的一個月內,或本會主席
決定的較長時間內,該報告書須提交本會省覽。

4.根據《議事規則》第73條,臨時立法會須設有
一個名為政府帳目委員會的常設委員會,負責研
究審計署署長提交臨時立法會省覽的任何報告。
政府帳目委員會研究審計署署長提交的報告時所
須遵循的程序,已在《議事規則》第73條中訂明
,該規則載於隨附的附錄,供議員參閱。有關的
規則亦訂明,政府帳目委員會應由一名主席及6
名委員組成,全部均須為臨時立法會主席按內務
委員會決定的選擧程序任命的議員。

建議

5.謹此建議在內務委員會公開會議上以口頭方式
提名議員加入政府帳目委員會。倘提名人數超過
委員會席位的數目,則以擧手方式進行選擧。考
慮到政府帳目委員會的成員人數及職能後,在此
亦建議該委員會的成員應具廣泛代表性,足以代
表本會的成員組合。

6.在政府帳目委員會成員選出後,該委員會的主
席將由其成員互選產生。有關的建議隨後會呈交
臨時立法會主席,以便作出任命。

徵詢意見

7.現謹邀請議員:

  1. 通過上文第5及6段所載的程序,選擧議
    員以便任命為政府帳目委員會成員;及
  2. 倘內務委員會通過有關的選擧程序,則
    請議員選出7名議員,以便由臨時立法
    會主席任命為政府帳目委員會成員。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


Last Updated on 31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