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47號文件

1997年11月21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11月14日在憲報刊登的附屬法例



法律事務部報告

提交臨時立法會會議席上省覽日期:1997年11月19日

作出修訂的限期:1997年12月17日(若議決延期,則可
延展至1998年1月7日)

《立法會條例》(1997年第134號)

《1997年選區(立法會)宣布令》(第535號法律公告)

此命令將香港的5個地區範圍宣布為立法會議員首屆換
屆選擧的選區。每個選區須選出 3至 5名議員,即經由
地方選區選出的議員共有 20 名。各個選區分界的劃定
已於此命令提及的獲批准地圖上顯示。該等分界的劃
定是選擧管理委員會在進行廣泛的諮詢公眾工作,並
遵守《選擧管理委員會條例》(1997年第129號)及《立
法會條例》(1997年第134號)載列的法定準則後而提出
的建議。該等分界的劃定已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接納,現藉根據《立法會條例》第18(2)條所作出的命
令予以公布。此命令將由1998年1月1日起實施。

議員可參閱政制事務局於1997年11月11日發出的臨時立
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檔號:CAB C1/30/8 ),以了解更多
背景資料。議員已就與選擧事務有關的所有附屬法例,
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

《入境事務隊條例》(第331章)
《入境事務隊(被羈留者的待遇)令》(第536號法律公
告)


根據《入境事務隊條例》第 13A(8)條,行政長官可藉命
令就正被羈留的人的待遇訂定條文,不論該人是根據該
條第(2)(a)款或依據裁判官根據《裁判官條例》(第227章)
第20(3)或79(1)條作出的命令而被羈留。

根據保安局於1997年11月12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
料摘要(檔號:SEC 4/8/4 Pt.2),該等規則是參照自 1976
年起實行的《廉政公署(被扣留者的處理)令》(第 204章
,附屬法例 A )而制定的。律政司已證實,該等規則與
《基本法》有關人權的條文並無抵觸。該等規則在1997
年11月14日刊登憲報時已告生效。由於發現一些打印上
的錯誤,本部將會向政府當局提出。

《入境事務隊條例》(第331章)
《1997年入境事務隊(指定地方)(修訂)令》(第537號法
律公告)
《入境條例》(第115章)
《1997年入境(羈留地點)(修訂)(第2號)令》(第538號法
律公告)


根據於1996年10月對《入境事務隊條例》作出的修訂,
任何人干犯該條例附表2第I部所列的罪行,諸如管有偽
造身份證、作出有關出生或死亡個案的虛假陳述等,或
干犯《入境條例》(第115章)所訂的罪行,而被入境事務
隊成員逮捕,可被帶往入境事務隊的辦事處或警署,以
作進一步查訊。

根據《入境事務隊條例》新增的第 13A(9)條,保安局局
長可藉刊登憲報的命令指定任何地方為一個指定地方,
以覊留該等被逮捕的人。《入境事務隊(指定地方)令》
(第311章,附屬法例)載列9處該等地方。

藉此等命令,保安局局長加入九龍馬頭角道1號1樓及 2
樓,作為指定地方,以施行《入境事務隊條例》的規定
,以及作為《入境條例》的條文所指定的覊留地點。

此等命令已由 1997年11月14日起生效。議員可參閱保安
局於1997年11月12日發出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
號:SEC 4/8/4 Pt.2),以了解有關詳情。據該參考資料摘
要所述,九龍城臨時區議會的議員已獲知會設立羈留中
心一事,區議員並無任何反對意見。

*《法律執業者條例》(第159章)
《1997年執業證書(律師)(修訂)(第2號)規則》(第539
號法律公告)


此規則修訂《執業證書(律師)規則》(第159章,附屬法
例),把律師的執業證書所需的費用由8,000元增至8,400
元。上次增收費用是在1996年9月。(請參閱1996年第392
號法律公告)

《逃犯(印度)令》

《逃犯(印度)令(1997年第450號法律公告)1997年(生
效日期)公告》(第540號法律公告)



藉此命令,保安局局長指定1997年11月14日為該命令開
始實施的日期。議員如欲了解有關詳情,請參閱1997年
第450號法律公告及本部於 1997 年10月13日提交的報告
(臨立會LS30號文件)。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7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