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82號文件

1998年1月23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防止盜用版權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為在香港製造光碟訂定發牌制度,並規定所有在香港生
產的光碟必須使用來源代碼。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工商局於1998年1月13日發出的TIB 09/46/21號文
件。

首讀日期

3.1998年1月21日。

意見

4.根據《進出口條例》(第60章)第6C條,以及經1997年
12月29日生效的1997年進出口(一般)規例(修訂附表)(第
2號令)(1997年第529號法律公告)修訂的《進出口(一般)
規例》(第60章,附屬法例) 附表1,除非領有進口許可
證及按照進口許可證的規定行事,任何人不得把光碟
母版及光碟複製品的製作設備進口本港。

5. 除管制光碟母版及光碟複製品的製作設備進出口的
立法計劃外,香港法例沒有規定光碟製造商必須向政
府登記,海關人員因而難以找到製造地點和追查光碟
來源,以決定光碟有否侵犯版權。

6.此條例草案建議為在香港製造光碟訂定特許制度(草
案第3至14條)。任何人如在香港製造光碟,必須向海
關關長申請特許,費用為5,500元。關長可拒絕簽發特
許或拒絕為特許續期。任何人如對關長的決定感到受
屈,可向行政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7. 特許持有人必須在特許指定的製造地點製造光碟。
獲海關關長授權的人員可以在所有合理時間內視察這
些領有特許的處所 (草案第17條)。任何人如無有效特
許而在未領有特許的處所製造光碟,即屬違法,首次
定罪可判處罰款50萬元和監禁兩年(草案第21條)。

8. 持有手令的獲授權人員如有理由懷疑某處地方有人
違反此條例草案的規定而製造光碟,可進入和搜查該
處所(草案第18至20條)。

9.此條例草案亦規定在香港生產的光碟(進口光碟除外)
,必須永久印有或標上代碼,顯示其製造來源(草案第
15至16條)。任何人如生產沒有標上代碼的光碟,即屬
違法,首次定罪可判處罰款10萬元和監禁兩年。

10.此外,根據此條例草案,任何人如在光碟上加上虛
假的製造商代碼,在申請牌照時作出虛假和誤導的陳
述,阻礙獲授權的人員工作及非法披露資料,亦屬違
法。

11.此條例草案訂明提出檢控的時限,如此條例草案通
過後,觸犯此條例所訂罪行的日期起計的3年屆滿或由
檢控人發現該罪行的日期起計的1年屆滿(兩者中以較早
者為準)後,不得就該罪行提出檢控。

公眾諮詢

12.在1997年11月,政府當局就此條例草案諮詢了大約
80間機構,包括光碟製造商、版權業內有關人士及法
律界人士。

諮詢臨立會的事務委員會

13.當局在1997年12月12日向臨時立法會的貿易及工業
事務委員會簡介條例草案。議員可參閱附上的該次會
議紀要的節錄部分。工商局局長曾向事務委員會承諾
編製一份諮詢期間所接獲的建議清單,顯示該等建議
是否獲政府當局採納或否決。據悉該份清單將於本星
期內備妥。

結論

14.法律事務部仍在審閱此條例草案。若認為有問題需
提請議員注意,會就此條例草案技術方面的事宜提交
進一步報告。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何瑩珠
199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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