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83號文件

1998年1月23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土地(為重新發展而強制售賣)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 ─

  1. 使在地段的不分割份數中擁有達到一個指明多數
    的份數的人(“多數份數擁有人”)可向土地審裁
    處(“審裁處”)提出申請,要求作出一項為重新
    發展該地段而以公開拍賣的方式強制售賣該地段
    所有不分割份數的命令;及

  2. 賦權審裁處可在若干條件已符合的情況下作出售
    賣令,對購買者及其所有權繼承人施加條件,規
    定該地段的重新發展須在6年內(或審裁處指定的
    較短期間)完成,以及按照審裁處指定的指示,
    將該地段之上處所租賃終止的法定權力歸屬該購
    買者及其繼承人。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於1998年1月14日發出的
PELB(L)70/41/85 (97) Pt. II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8年1月21日。

意見

4.根據條例草案,凡任何人擁有某地段的不分割份數中
不少於90%,可向審裁處申請頒發售賣令;倘若該地段
屬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藉憲報公告指明的類別,則擁
有該地段的不分割份數中不少於80%的人,亦可向審裁
處申請發出售賣令。

5.審裁處如信納以下各項,可作出售賣令:

  1. 有關財產估值的爭議已經了結;

  2. 將該地段售賣是為進行重新發展,並有充分理由
    重新發展該地段;及

  3. 多數份數擁有人已採取所有合理步驟,以獲取該
    地段所有不分割份數。

審裁處在研究上述各項時須考慮的事宜,將會在由規劃
環境地政局局長訂立的規例中指明。

6.審裁處並獲賦權就下列有關事宜作出命令或指示:

  1. 發出通知;

  2. 以拍賣方式售賣該地段,包括設定其底價;

  3. 終止租賃,包括支付賠償的方式;

  4. 委任受託人與運用售賣該地段所得的收益;及

  5. 完成重新發展的時間。

7.根據《土地審裁處條例》(第17章),第5及6段所述的任
何命令或指示可由審裁處覆核,而有關人士只可以審裁
處的命令或指示在法律論點上有錯誤為理由,向上訴法
院提出上訴。

8. 條例草案保障購買者,規定任何前擁有人或其受讓人
或遺產代理人不得向購買者提出索償。在財產業權有問
題,或其擁有人不知所踪或未立遺囑而去世,或有人聲
稱對該財產持有衡平法權益的情況下,此項規定是有效
的補救方法。

9. 議員可參考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14至17段,以
了解條例草案與《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的
關係。參考資料摘要第22段載列政府當局認為條例草案
必須在本立法會期提交的理由。

10.參考資料摘要第22(c)段所提述的《分劃條例》(第352
章),載有與條例草案所訂者相若的條文。根據該條例第
6條,凡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或區域法院覺得將財產分劃不
會對所有有權益的人有利,則法院可作出將該財產出售
的命令。雖然並無法院判決具體裁定該條例不適用於多
層大廈的業權共有人,此等業權人擁有該財產指定的不
分割份數,並根據公契擁有使用該財產某部分的獨有權
,但有案件顯示,正因如此,該條例第 2 條賦予法院權
力,可以拒絕作出出售或分劃財產的命令。

公眾諮詢

11.根據參考資料摘要所載,當局在1995年7月至11月期間
曾進行公眾諮詢,向市民大眾、多個公共機構及專業團
體徵詢意見。

諮詢臨時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12.當局並無向臨時立法會任何事務委員會進行諮詢。

結論

13.法律事務部仍在研究條例草案。鑑於條例草案所涉及
的政策事宜未有提交臨時立法會任何事務委員會討論,
議員或可考慮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條例草案在政策方
面的影響。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