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85號文件

1998年1月23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修訂《前濱及海床(填海工程)條例》(第 127 章),以施加
法定時限,規定地政總署署長須在提出反對的期間屆滿
後 9 個月內,將與前濱及海床有關的填海工程建議及所
有針對這些建議的反對書,呈交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
,以供考慮。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規劃環境地政局在1998年1月發出的PELB(CR)
120/01/88/01(97) Pt.4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8年1月21日。

意見

4.條例草案依循《鐵路條例》(1997年第59號)所訂處理反
對意見的法定時限提出上述修訂。與本條例草案於同一
天在憲報刊登的《1998年道路(工程、使用及補償)(修訂)
條例草案》,也提出了相同的建議。議員可參閱該條例
草案的法律事務部報告(即臨立會LS84號文件),以了解
有關詳情。

5.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11段載列了政府當局認為
條例草案必須在本立法會期提交的理由。

公眾諮詢

6.當局未有就條例草案進行公眾諮詢。

諮詢臨時立法會事務委員會

7.當局未有就條例草案諮詢臨時立法會任何事務委員會。

結論

8.條例草案在法律及草擬兩方面均無問題。議員如無意
見,條例草案可隨時恢復二讀辯論。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黃思敏
1998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