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86號文件

1998年1月23日臨時立法會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8年房屋(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旨在作出若干技術性的修訂,以便實施《1997年房屋
(修訂)條例》。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及有關參考文件

2. 請參閱房屋局於1998年1月發出檔號為HB(CR)5/4/14的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議員亦可參考其他有關文件
:房屋局於1997年9月發出題為“房屋(修訂)條例”的房
屋事務委員會參考文件(臨立會CB(1)271(01)號文件),房
屋署於1997年11月發出題為“1997年房屋(修訂)條例”的
房屋事務委員會參考文件(臨立會CB(1)611(01)號文件),
以及房屋局於1997年12月發出題為“1997年房屋(修訂)條
例”的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HB(CR)5/4/14))。

首讀日期

3.1998年1月14日。

意見

4.《1997年房屋(修訂)條例》(1997年第108號)於1997年6
月底上個立法局會期完結時獲得通過。然而,政府當局
至今仍未根據修訂條例第1(2)條的規定,指定開始實施
的日期。

5.該修訂條例作出的主要改變為

  1. 把房屋委員會(房委會)調整其住宅租賃租金的相隔
    時間限制為每3年一次,甚或相距更長時間;及

  2. 限制租金的調整幅度,使整體的租金與收入中位比
    例不會超逾10%。
6. 據政府當局所述(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第3段),房
委會認為實施該條例會在下列方面帶來運作上的困難 ─

  1. 根據個別住戶的經濟情況而調整租金的靈活性;

  2. 平房區及中轉房屋住戶被納入租金與收入中位比
    例的計算範圍;及

  3. 整體租金與收入中位比例的釐定。
7.條例草案旨在透過訂立下列規定,以解決該等困難 ─

  1. 規定根據許可證或准許佔用的房委會物業不受租
    金調整限制;

  2. 規定租金調整限制不適用於經濟條件較佳的住戶
    及接受租金援助的住戶;及

  3. 明確規定租金與收入中位比例的計算方法須按照
    房委會所定下的程序予以釐定。
公眾諮詢

8.據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載,有關的立法建議是
經過諮詢房委會,並考慮臨時立法會議員和公眾的意見
後才訂定的。

諮詢事務委員會

9.房屋事務委員會在1997年9月29日及12月11日的會議上
,曾聽取當局簡介實施《1997年房屋(修訂)條例》的各
項問題。

結論

10.條例草案雖只限於提出若干技術性的修訂,但鑑於條
例草案謀求實施的政策相當重要,議員或會認為仍然有
需要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上文所述各項運作上的問題
,以及處理該等問題的建議。

11.關於技術方面的問題,法律事務部會要求政府當局澄
清條例草案部分條文的效力。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助理法律顧問
張炳鑫
1998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