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立會LS48號文件

1997年11月28日臨時立法會
內務委員會會議文件

《1997年公積金計劃立法(修訂)條例草案》
法律事務部報告

條例草案目的

該條例草案的主要目的為:

  1. 將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監督重新組織為在
    政府架構外獨立運作的法團,並改稱強
    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以下簡稱 " 強積
    金管理局 " ),以及對其問責性作出規定

  2. 設立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諮詢委員會及強
    積金行業計劃委員會,向強積金管理局
    提供意見;

  3. 加強現時《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
    485章)(以下簡稱 " 該條例 " )所訂明的執法
    措施;

  4. 訂定條文,以照顧或會因該條例現時條
    文而遇到困難的界別的特別需要;

  5. 訂定有關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的運作及強
    積金管理局的查察權力的詳細條文;及

  6. 對該條例作出其他輕微修改,以及對其
    他條例作出相應修訂。

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

2.請參閱財經事務局轄下強制性公積金辦事處於1997
年11月12日發出的MPFO/AP/7/3 XXVII號文件。

首讀日期

3.1997年11月26日。

意見

4.《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第485章)規定須設立
並非由政府營辦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為退休利益
提供款項。當局於1995年8月制定該條例時,旨在以
該條例訂定強積金制度的廣泛法律架構。其他細節
,例如計劃註冊事宜、核准受託人、規管受託人及
投資等,須由其後制定的附屬法例加以規定。

5.根據該條例,強積金計劃監督(本條例建議修訂為
強積金管理局)是行政長官委任的公職人員,其職能
是確保該條例獲得遵行、為強積金計劃註冊、核准
計劃的受託人,以及就已註冊計劃的運作及規管等
事宜訂定規則。一般而言,每月收入超逾4,000元的
僱員及其僱主,須分別向核准受託人供款,金額相
等於僱員每月收入的5%。每月收入超逾4,000元的自
僱人士亦須供款,金額亦為其收入的5%。供款人無
需就超逾2萬元的收入供款,但僱員或自僱人士亦可
選擇就超逾該數額的收入供款。累算權益只可在僱
員或自僱人士到達65歲時提取,但屬該條例第15(2)
條或日後訂定的附屬法例所訂明的若干情況則除外
。若干類別的人士,例如教師、公務員及小販等則
已獲豁免,不列入該條例的適用範圍。根據臨立會
參考資料摘要,強積金計劃將會涵蓋超過200萬勞
動人口。

6.臨立會較早時曾成立小組委員會,研究根據該條
例訂定的擬議附屬法例。然而,政府當局後來表明
亦會提交一條條例草案。該條例草案須受特區籌委
會關於設立臨時立法會的決定所規限,就是臨立會
制定的法例須屬 " 為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正常運
作所必不可少的法律 " 。政府當局已在臨立會參考
資料摘要第4段解釋該法案為何屬必不可少的法例

7.該條例草案建議對該條例進行100項修訂及對其他
11條條例作出相應修訂。該等擬議修訂的詳情載於
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第10至46段。除該條例草案外
,政府當局亦已提交《強制性公積金計劃(一般)規
例》擬本及《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豁免)規例》擬本
。另一套附屬法例擬本,即《強制性公積金計劃規
則》,將於稍後提交。根據該條例,臨立會可對該
等附屬法例作出修正。該條例草案現提出一項不同
的安排,建議附屬法例 " 須經立法會批准始生效 " 。

公眾諮詢

8.據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所載,政府當局曾諮詢有
關專業、行業公會、工會、僱主團體及其他關注團
體的代表。

諮詢臨立會事務委員會

9.該條例草案本身並未提交任何事務委員會討論。
兩套擬議附屬法例在政策方面的問題,業經於1997
年10月17日成立的小組委員會討論。該小組委員會
已於1997年11月21日向內務委員會作出匯報,並建
議成立法案委員會研究該條例草案。

結論

10.該條例草案包含對社會有長遠影響的政策事宜。
該等事宜已引起公眾關注,並經過一段頗長時間的
討論。秘書處已接獲不同關注團體的意見書。現時
法律事務部仍在研究法律方面的問題,議員或可在
此階段成立法案委員會,詳細研究該條例草案。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高級助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
1997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