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1385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的英文
本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AJLS

臨時立法會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3月9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4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B


出席委員:

劉漢銓議員(主席)
黃英豪議員(副主席)
杜葉錫恩議員
曾鈺成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健儀議員

缺席委員:

王紹爾議員
朱幼麟議員
夏佳理議員
楊耀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
何宗基先生

律政司首席政府律師(選擧)
歐禮義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高級主任(2)4
麥麗嫻女士


I. 通過1998年1月13日會議的紀要
(臨立會CB(2)1138號文件)

1998年1月13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事務委員會向臨時立法會提交的報告擬稿
(臨立會CB(2)1137(01)號文件)

2.應杜葉錫恩議員的建議,主席同意事務委員會應要
求司法機構提供有關搬遷家事法庭一事的最新情況。
司法機構所提供的資料會加入報告擬稿的第4段。(會
後補註:事務委員會在1998年 3 月17日接獲司法機構
政務長的覆函,該函並已在1998年 3 月18日隨臨立會
CB(2)1247號文件送交委員。)

3.委員同意在報告擬稿第6段結尾部分加入以下句子 --

    "委員建議,日後首屆立法會的司法及法律事務
    委員會應跟進法律援助政策的檢討。"

4.就第 7 段所述有關律政司本地化計劃的進展,黃英
豪議員表示,事務委員會在上次會議上討論此事時,
政府當局似乎曾提出以下兩點 --

  1. 該 3 個本地化計劃將告結束,並已取得重大進
    展;及

  2. 律政司證實曾為司內的首長級政府律師職位進
    行公開招聘。

黃英豪議員提議盡早擬備上次會議的紀要。如會議紀
要顯示當局曾提出上述兩點,報告內便須加入有關內
容,而所用的字眼應與紀要所用者相同。委員表示贊
成。

5.應廖成利議員的建議,主席同意在報告內 " 其他討
論事項 " 的部分加入"事務委員會又曾討論選擧呈請的
處理方法"。

III. 選擧呈請的處理方法
(臨立會CB(2)1137(02)號文件)

6.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表示,與立法會選擧有關
的附屬法例小組委員會 (下稱"該小組委員會") 較早前
曾討論選擧呈請的事宜。他歡迎委員就此事提出任何
問題。

7.就政府當局提交的文件第 5 段所述,主席詢問,甚
麼才構成 "充分理由" ,使法庭可應選擧呈請案件中任
何一方的申請,盡早審理該呈請。政制事務局首席助
理局長回應時表示,該文件業經司法機構核正,他又
證實,呈請人可申請提早進行呈請的審訊。首席政府
律師 (選擧) 解釋,選擧呈請會作為法院的一般事務來
處理。現時已有一個機制,在有需要的情況下,使法
庭可盡速進行程序。此外,法庭在本身管理案件的制
度下,可規定呈請各方在短時間內提交文件。因此,
法院有權盡快聆訊選擧呈請,而所需的機制已然就備。

8.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廖成利議員的詢問時
表示,能否盡快處理呈請,在某程度上的確視乎呈請
人或答辯人能否盡快提交有關文件。他表示,根據過
往經驗,處理簡單的選擧呈請案件所需的時間約為提
交呈請書後2至3個月。但他注意到,有部分呈請案件
需要較長時間處理。

9.劉健儀議員記得,有一宗關乎某屆立法局選擧的選
擧呈請,是由一名落選候選人提出的。法庭用了很長
時間處理該呈請,以致在案件審結時,是次選擧產生
的該屆立法局的任期已經完結。劉健儀議員認為,法
院應考慮到呈請案件對答辯人及呈請人均造成相當大
壓力,而且呈請案件實際上涉及公眾利益。她認為法
院應就關乎立法會選擧的選擧呈請定下時間表 ( 譬如
在6個月限期內的工作),以確保有關案件得以盡快處
理,有關各方並會準時提交所需的文件。她又建議司
法機構應將選擧呈請與其他民事案件分開排期,以便
加快呈請案件的聆訊。

10.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時重申,根據過往經
驗,選擧呈請的審訊一般可在2至3個月內完成。因此
,他相信如案件需要較長時間才審結必有特別原因。
他指出,政府當局曾徵詢司法機構的意見,司法機構
表示在處理選擧呈請時,首要注重的事項之一是確保
案件得以公平處理。他表示,司法機構清楚知道與立
法會選擧有關的選擧呈請所帶來的影響。同時,在該
小組委員會其中一次會議上,司法機構已知悉議員關
注有必要盡速處理選擧呈請。然而,政制事務局首席
助理局長解釋,法院有既定的行事方式及程序,若規
定其須按特定時間表運作會有困難。他表示,當局在
權衡各方面因素後接納司法機構的立場,其所考慮的
事項包括 --

  1. 應尊重司法機構的決定;

  2. 過往紀錄顯示,選擧呈請可以在較短時間內得
    到處理;及

  3. 個別涉及複雜問題的案件會再作考慮。

11.至於劉議員提出將選擧呈請與其他民事案件分開排
期的建議,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回應時表示,政
府當局已徵詢司法機構的意見,司法機構認為此安排
並不恰當。

12.廖成利議員表示,呈請審訊需要較長時間才完成通
常是由於案中各方未能盡快提交所需的文件。他認為
,為符合公眾利益,如案中各方已備妥有關文件,司
法機構應盡速聆訊呈請案件。此外,他認為政府當局
應制訂措施,防止有人為求拖延案件的審訊而蓄意延
遲提交所需的文件。

13.首席政府律師 (選擧) 回應時表示,法庭在本身管理
案件的制度下,有權就個別案件定下較緊迫的時間表
,並規定案中各方須在短時間內提交所需的文件。他
表示,此等做法有助案件早日審結。

14.廖成利議員查詢法官在選擧呈請審訊中所採用的擧
證準則。首席政府律師 (選擧) 回應時表示,他注意到
選擧呈請可以涉及民事或刑事性質的事宜。由用於民
事案件的 "相對可能性的衡量" ,以至用於刑事案件的
"無合理疑點",法庭會按情況調整所適用的尺度。考
慮到案情輕重及後果嚴重性等因素,法庭會採用較嚴
格的擧證準則。

15.該小組委員會的一名委員曾提議特別設立一個法院
處理選擧呈請,廖成利議員表示不支持該建議,理由
如下 --

  1. 高等法院的行事方式及程序大體上適用於選擧呈
    請;及

  2. 選擧呈請案件為數不多。

16.關於政府在此事上的立場,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局
長表示,政府堅持並無必要及不宜特別設立一個法院
處理選擧呈請。

17.關於不涉及選民的無競逐選擧,黃英豪議員詢問,
若在選擧後發現當選者在選擧期間曾作出舞弊/非法
行為,政府可否以呈請人身份行事,提出針對該當選
者的選擧呈請。首席政府律師 (選擧) 回答時表示,《
立法會條例》第62條已述明可提交選擧呈請書的人的
定義,當中並無規定政府可作為呈請人。他表示,若
發生黃議員所述的情況,候選人在選擧中作出舞弊/
非法行為的指控會先交由有關執法機關 ( 例如廉政公
署 ) 進行調查。如有足夠證據,政府會要求對該候選
人提出檢控。該人倘被裁定作出舞弊/非法行為的罪
名成立,當局會根據法例所訂的有關程序令其喪失資
格。

18.劉健儀議員詢問,若政府當局在審核某候選人的申
請資格時出錯,而有關錯處在該候選人已被宣布妥為
選出後才發現,政府當局會採取甚麼行動。首席政府
律師 (選擧) 回答時表示,若仍未進行選擧,當局可引
用有關的選擧程序令該候選人喪失資格;若已進行選
擧而該候選人當選,當局可根據有關的選擧呈請程序
令該人喪失資格。若在提交選擧呈請書的限期過後才
發現當選者不符合資格,當局可引用《基本法》中有
關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的條文,令該人喪失資格。

19.廖成利議員詢問政府當局會否考慮擴大法律援助的
範圍至涵蓋選擧呈請,將現時法律援助案件的申請資
格用於選擧呈請案件的申請人。政制事務局首席助理
局長回答時表示,當局堅持並無充分理由擴大法律援
助的範圍,特地涵蓋選擧呈請的案件,因為此擧或會
令人提出許多其他案件亦可能涉及公眾利益的爭議。

20. 會議於下午5時2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