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770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
當局審閱並經主席核正)

檔 號: CB2/PL/AJLS

臨時立法會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0月13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4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劉漢銓議員(主席)
黃英豪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耀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健儀議員

列席議員:

胡經昌議員

缺席委員:

王紹爾議員
夏佳理議員
蔡素玉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項的討論

律政司司長
梁愛詩女士

副律政專員(律政司司長辦公室)
歐義國先生

律政司政務總監
張學廣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司法機構政務長
戴婉瑩女士

司法機構助理政務長
梁振榮先生

律政司法律草擬專員
嚴元浩先生

律政司政務總監
張學廣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律政司國際法律專員
李道義先生

律政司政務總監
張學廣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高級主任(2)4
麥麗嫻女士

I.律政司司長簡介行政長官施政報告

《工作進度報告》

律政司司長告知議員,在過往一年,律政司致力落實
20項承諾,其中9項已經實現,計為 ─

  1. 訓練檢察官和法庭檢控主任幫助要在刑事訴訟中
    作供但易受傷害的證人;

  2. 敦促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實施《香港的法律服務
    報告書》內若干改革建議;

  3. 在1996年10月發表《受害者約章》;

  4. 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關於“欺詐行為”、“民事
    訴訟中的傳聞證據”和“拯救企業”的最後報告
    書,以及發表關於“境外住宅物業”的諮詢文件;

  5. 增加法律政策科的人手;

  6. 在1997年7月1日制定餘下的16條本地化法例;

  7. 擬備詳盡的建議,修訂所有香港條例,以符合
    《基本法》的條文;

  8. 把中國法律資料庫電腦化;及

  9. 把最少 200 條僅以英文制定的條例的中文本,頒
    布為真確本。
2.律政司司長告知議員,律政司正如期進行下列3項承
諾 ─

  1. 由1997年11月起,把香港法律編注入互聯網;

  2. 在過去一年,調派及委聘律師為內幕交易審裁處
    提供法律支援。律政司正考慮在1997年年底向財
    務委員會申請撥款,設立一個專責職位,加強對
    審裁處的法律支援;及

  3. 增設4個律師職位和5個支援人員職位,增加法律
    草擬科的人手,以便應付在1995至97年額外要進
    行的草擬工作。是否要開設一個首席政府律師職
    位一事,現正檢討中。
3.律政司司長告知議員,律政司現正檢討一項在1994年
提出的建議。按照該建議,在 1994 至 97 年會動用
1,050 萬元,為內地政府律師提供普通法方面的訓練。
律政司正就該計劃的運作細節諮詢內地的有關當局。

4.律政司司長告知議員,下述兩項承諾的進度較預期慢
,律政司正採取積極措施,加快進度 ─
  1. 由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一份關於監察通訊活動的
    報告書及一份關於“公司清盤條文”的諮詢文件
    ;及

  2. 在國際法律科內設立司法互助組,但在該組增設
    一個首長級職位的建議仍有待立法機關轄下的人
    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批准。
5.律政司司長又指出持續進行的項目計有 ─
  1. 繼續與大律師公會商討有關接納外地法律專業人
    士為本港大律師的安排;

  2. 推出一項為期 3 年的宣傳活動,以促進本地和國
    際人士對香港法治精神的認識,並提高香港作為
    法律服務中心的地位;

  3. 採取一切必要措施,確保《基本法》在香港順利
    實施;

  4. 在內地擧辦講座和研討會,加深內地人士對香港
    法律的理解;及

  5. 通過為政府律師開辦的中文訟辯訓練班,聯同香
    港訟辯學會進一步發展雙語訴訟的工作。
《1997年施政報告》 律政司的政策綱領

6.律政司司長解釋,律政司負責向各決策局和政府部門
提供法律意見 , 以確保現行及日後由臨時立法會通過
的政府政策和法例皆符合《 基本法 》。律政司並會在
所有指稱某項政策或法例違反《 基本法 》的訴訟中,
代表政府出庭應訊。

7.律政司司長特別提述律政司的若干項工作表現指標,
並告知委員,在過去一年,律政司沒收的犯罪得益超
過800萬元,而從貪污罪犯所沒收的得益則超過1,200
萬元。此外,律政司在極緊迫的時間內完成草擬《香
港回歸條例》、《立法會條例》及《選擧管理委員會
條例》的工作。

8.律政司司長向議員簡介她在律政司1997至98年度的
政策綱領內作出的新承諾,並指出香港在雙語立法、
推廣法庭使用中文、設立獨立的終審司法管轄權及發
展普通法各方面正邁步向前。

議員提問

9.對於當局建議設立工作小組,專責檢討現有法例,
以解決用語不一致和含糊不清的問題,劉健儀議員質
疑該問題的嚴重性,因為雙語法例諮詢委員會剛完成
審議法例譯文的工作。律政司司長回應時澄清,設立
工作小組並非只是為了研究該等問題,該小組亦會處
理其他事項。她解釋,鑑於香港的立法歷史源遠流長
,現行法例中或許有很多地方存在用詞不一致和含糊
不清的問題,這情況不難理解,故此,理想的做法是
以淺白的現代用語重擬有關條文。律政司司長回應劉
議員的進一步提問時表示,工作小組會訂出檢討香港
現行法例的次序,但現時有關細節安排仍有待商定。

10. 葉國謙議員詢問律政司需否增加人手,以便就強
制性公積金計劃及職業退休計劃提供法律意見。律政
司司長回應時解釋,律政司會在日常工作安排中騰出
人手應付此項新服務承諾引起的額外工作量,而律政
司現時並無計劃為此事增加人手。

11.葉國謙議員進一步詢問,律政司將如何與由政制事
務局成立 、並由政務司司長出任主席的督導委員會合
作,推廣《基本法》。 律政司司長解釋,律政司已積
極推廣《基本法》和全國性法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下
稱“香港特區”)的實施,以提高公務員對這方面的認
識。擧例而言,律政司曾協助公務員培訓處開辦《 基
本法 》訓練課程,以及製備有關的推廣材料。律政司
司長強調 ,律政司會全力支持由政務司司長率領的督
導委員會, 並提供所需的資料及專業知識,以協助該
委員會籌辦訓練課程。

12.黃英豪議員詢問政府有否訂出合併律師及大律師兩
系法律專業的時間表 。律政司司長回應時表示,除非
兩系法律專業達成共識和一致要求合併 ,否則政府不
會如此行事。她表示,政府不會單方面訂出時間表,
亦不會強行按該時間表行事。

13.黃議員進一步詢問,律政司有否設立任何機制,與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下稱“人大常委會”)及
其下的基本法委員會保持聯絡和合作 ,以便律政司可
更有效地履行其向政府就《基本法》提供專業意見的
職能。律政司司長回答時解釋 ,香港特區政府有責任
把在香港特區通過的任何法例報人大常委會備案 。因
此,現時已有機制供律政司向人大常委會匯報 。律政
司司長表示 ,香港特區政府亦與基本法委員會保持緊
密接觸 ,並會就與《基本法》有關的事宜提出意見予
委員會考慮 。不過,有關事宜的最終決定權在基本法
委員會。

14.胡經昌議員希望得知在律政司內設立司法互助組的
目的及該小組的職能。律政司司長回應時解釋,司法
互助組會處理本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之間就民事及刑
事個案提出相互法律協助的要求。該等工作現時是由
律政司內不同科別負責,而此安排有欠理想。律政司
司長認為有必要設立司法互助組,集中處理有關工作
和加強司法互助服務。律政司司長向議員簡介司法互
助服務的各個範疇後指出,司法互助工作量已大幅增
加,引渡及條約組和追討資產組提供的法律意見總數
由 1994 年的1 176項增至1996年的2 075項。她又提述
香港與其他司法管轄區達成協議,以便執行司法互助
工作的情況。律政司司長表示會在討論議程第 V 項時
,進一步解釋司法互助組的運作詳情。

15.律政司司長回應胡經昌議員的其他提問時解釋,在
內地設立模擬法庭及進行模擬審訊的目的,是提高內
地對香港特區的法律及法制的認識。首次模擬審訊已
編排於1997年12月在北京進行,其後亦會在上海、大
連、昆明、廣州及深圳等地進行模擬審訊。

16.劉健儀議員關注到,部分商業製作的電視劇集未必
能準確反映法律制度的運作,並詢問律政司會否在此
方面向劇集監製提供協助。律政司司長認為有關責任
在電視台本身。如果它們製作的節目有誤導成分,便
會受到市民批評,而律政司亦可把其意見告知有關電
視台。劉議員詢問電視台是否知道它們如對法律制度
有任何疑問,可尋求律政司的意見。律政司司長答允
核實此項安排。

(會後補註:律政司司長的覆函已隨臨立會CB(2)517號
文件發出。)

17.廖成利議員詢問,律政司需要多少時間才可把香港
法例的修訂編注入互聯網,而律政司在其間會採取何
等措施,讓互聯網使用者知道有關條文並非最新版本
。律政司司長回應時表示,律政司的目標是在香港特
區法例的修訂條文制定後2至3星期內,在互聯網上提
供新版本。她會考慮在有關條文的文本未更新前,在
條文旁邊劃上某些記號,顯示該等條文已經修訂,但
網頁上的條文文本尚未更新。

(會後補註:律政司司長的覆函已隨臨立會CB(2)517號
文件發出。)

18.律政司司長回應廖議員所提有關律政司日後工作量
的問題時表示,由於要應付臨時立法會的立法工作、
法律適應化計劃,以及為香港特區1998年及2000年的
選擧提供法律意見和草擬提交予立法會的法例等,律
政司的工作仍會相當繁重。

II.通過1997年9月8日會議紀要及續議事項
(臨立會CB(2)407號文件)

19.1997年9月8日會議的紀要獲確認通過。

I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0.下次會議將於1997年11月10日下午4時30分擧行。委
員並無提出下次會議的討論事項。主席表示,委員稍
後如有任何建議,可通知秘書。

21.主席告知委員,1998年1月至3月的會議日期如下 ─

1998年1月12日
1998年2月9日
1998年3月9日

IV.在法庭上使用中文方面的資源
(臨立會CB(2)408(01)號文件)

22.司法機構政務長表示,其辦公室擬備的文件載述推
行在法庭使用中文的最新情況,並提供關於司法機構
在實行該計劃上可運用的資源的資料。推行在法庭使
用中文方面的資源可分為兩大類 ─

  1. 直接開支:主要用於支付法庭傳譯主任職系的員
    工費用;及

  2. 間接開支:主要是裝置設施的費用,以便改善法
    庭服務及有助法庭使用中文。
23.司法機構政務長解釋,司法機構推行法庭使用中文
計劃的目標,是在1997年7月1日前在各級法院建立一
套雙語法庭制度,使法庭可採用中文或英文審理案件
。她指出,司法機構不會強行要求當事人及律師使用
中文。至於選用以何種語文審理案件,決定權在法官
,而其主要考慮因素是要確保法庭可公正而快捷地處
理案件。

24.嚴元浩先生回應主席的詢問時表示,律政司全力支
持在法庭使用中文,並已在多方面提供支援,例如就
法庭使用中文為政府律師擧辦訓練課程、把香港法例
譯成中文,以及出版英漢法律詞彙,為法官及司法人
員進行中文審訊提供有用的工具。

25.葉國謙議員察悉,在較高級法院(土地審裁處除外)以
中文進行聆訊的案件不多,平均只佔案件總數的10%左
右。他詢問,比率偏低是否因為以中文審案的輪候時間
較長,以致有關使用者不願選擇使用中文進行法庭審訊
。司法機構政務長回答時澄清,使用中文或英文審案的
平均輪候時間大致相若,最多只是相差數星期。各級法
院的代表會每兩星期擧行一次案件排期會議,監察法庭
的候審時間和確保案件在合理時間內獲得審理。應葉議
員的要求,司法機構政務長答允提供關於各級法院以中
文及英文審案的平均輪候時間的資料。( 會後補註:有
關資料已隨臨立會 CB(2)487號文件發出。)司法機構政
務長表示 , 案件因為以中文審理的輪候時間較長而改
以英文審理的情況未有發生。

26.司法機構政務長進一步解釋,較低級法院較多採用
中文聆訊可能與案件的性質有關 。 她表示,由於較高
級法院審理的案件通常涉及法律觀點的爭辯 ,因此參
與審訊的各方可能傾向採用英文進行聆訊 。另一方面
,較低級法院審理的案件一般關乎事實的爭辯,因此
,有關方面或許認為以中文進行聆訊會較為恰當。

27.葉國謙議員進一步詢問,司法機構有否任何計劃提
高在較高級法院以中文聆訊案件的比例。司法機構政
務長解釋,雖然司法機構致力推廣法庭雙語制,但在
個別案件選擇採用某種語文審案的權力在於法官。司
法機構只是擔當輔助角色,提供所需的資源,以便在
法官決定採用以中文此種法定語文進行聆訊時,案件
可以中文審理。因此,司法機構並無計劃採取任何措
施提高使用中文審案的比率。

28.黃英豪議員詢問,司法機構有否預計普通話日後在
法庭作為法定語文的使用率,以及有否計劃培訓所需
的傳譯員。司法機構政務長回答時表示,高等法院已
有使用普通話進行審訊的案件。她解釋,司法機構並
無界定中文為粵語或普通話,因為兩者均獲接納為可
在法庭上使用的法定語文。若法官決定採用普通話審
理某案件,而參與審訊的各方,例如證人或法官在使
用普通話溝通方面有困難,則司法機構可安排法庭傳
譯主任提供傳譯服務。司法機構政務長補充,司法機
構正為所有華籍法官和有興趣的非華籍法官及司法人
員提供普通話訓練課程,因為他們或需接觸只懂普通
話的市民。

29.司法機構政務長回應張漢忠議員的提問時表示,目
前,以中文審理的案件多用粵語進行。迄今並無規定
陪審員必須通曉普通話。

30.主席詢問,司法機構會否保薦所有法庭高級傳譯主
任修讀由北京大學開辦的專設法律及語言課程,以及
有關計劃的安排。司法機構政務長回答時解釋,該等
課程最初在1996年8月試辦,只有3名法庭高級傳譯主
任參加。由於課程頗為理想,司法機構再派 6 名法庭
高級傳譯主任修讀。司法機構政務長表示,司法機構
的初步計劃是讓中文法律寫作技巧已達一定水平的有
關人員修讀該等課程。但有關該等課程的長遠計劃尚
待商定。

31.杜葉錫恩議員置評謂,司法機構應在人員修畢普通
話課程後給予增薪,以鼓勵他們學習普通話及修讀有
關課程。司法機構政務長回答時表示,相信大部分傳
譯員會認為獲選保薦修讀有關課程已表示其工作表現
及潛質獲得認同,鼓勵作用更大。司法機構政務長補
充,事實上,在司法機構推行在法庭使用中文計劃之
前,已有不少法官和法庭人員自發組成學習小組,利
用午膳或工餘時間探討在使用中文方面涉及的各個問
題。她相信大部分人員正積極參與推行在法庭使用中
文的計劃。

32.司法機構政務長回應主席的詢問時表示,司法機構
在過去兩年曾為外籍法官開辦兩個粵語課程。她解釋
,司法機構的政策是確保每位有意學習粵語及普通話
的人員均有機會學習。司法機構政務長表示,為協助
法官熟習在法庭上使用中文,司法機構已提供下列支
援 ─
  1. 編製關於刑法及家事法的詞彙;及

  2. 進行一連串模擬審訊,評估在高等法院進行的審
    訊中,陪審員對以中文宣讀的總結詞的理解程度。
33.就葉國謙議員的詢問,司法機構政務長表示,除高
等法院的13個法庭外,其他所有法庭均已裝設數碼錄
音及逐字謄寫文本系統 (下稱“該系統”)。在高等法
院餘下13個法庭裝設該系統的工作將於1998年年中完
成。家事法庭在搬遷至高等法院大樓後,亦會裝設該
系統。

34.劉健儀議員表示,在法院推行使用中文殊非易事,
她認為在較高級法院及較低級法院使用中文審案的比
例均令人滿意。她詢問司法機構會採取何等措施,評
估法庭在使用中文方面現時達到的水準。鑑於馬來西
亞在推行雙語法庭制度方面遇到不少困難,劉健儀議
員詢問當地的經驗有否值得司法機構借鏡之處。

35.司法機構政務長回應時重申,司法機構無意強行要
求當事人及律師在案件進行審訊時使用中文。司法機
構贊同法官及兩系法律專業普遍所持的意見,認為不
宜倉猝推行在法庭使用中文。她告知委員,由陳兆愷
法官出任主席的法庭使用中文督導委員會已密切留意
推行法庭使用中文計劃的進展。此外,各級法院的法
官已成立小組,就法庭使用中文一事交流意見及經驗
。司法機構政務長指出,各有關方面均認同司法服務
的質素不應因推行法庭雙語制而受損。

36.至於外國推行法庭雙語制的經驗,司法機構政務長
表示,前律政署曾就馬來西亞方面的經驗進行研究,
並已於較早時向前立法局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匯報
結果。由於香港與其他國家的社會及文化背景有異,
當時的結論是香港應發展一套切合本身需要及情況的
雙語法庭制度。司法機構會與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合
作,訂出日後的工作路向。

V.為國際法律科成立司法互助組增設一個首席政府
律師及重新調派兩個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

(臨立會CB(2)408(02)號文件)

37.國際法律專員(下稱“法律專員”)向委員簡介政府
當局的文件初稿,當中建議在律政司增設一個首席政
府律師常額職位,掌管新設的司法互助組,並載述其
他有關的人手安排。他解釋,建議的安排實為必要,
因為 ─
  1. 司法合作的要求(尤其是在刑事案件方面)一向由
    律政司內不同科別負責,以致處理有關工作的
    效率未如理想;及

  2. 部分海外司法管轄區不滿意現有安排,它們屬意
    設一個聯絡點,以便跟進他們的要求。
38.葉國謙議員察悉,當局在1994年已提出有需要設立
司法互助組,他並詢問政府當局為何現時才建議成立
司法互助組。他又提出意見,表示該文件載述的司法
互助工作量似乎不足以支持設立一個司法互助組。他
要求律政司提供更多資料,以證明工作需要由建議的
人力負責。

39.法律專員回應時解釋,該項建議在1996年首次提交
立法機關。當時有議員質疑開設有關職位是否言之過
早,特別是考慮到實施香港可能與其他地方洽商的司
法互助協定所需的一切法例尚未制定。由於香港當時
仍可藉英國法例實施有關安排,而英國與外國司法管
轄區簽訂的雙邊協定亦適用於香港,因此律政司決定
其首要工作是確保所需的法例得以制定,以實施各項
協定。因是之故,《逃犯條例》、《刑事事宜相互法
律協助條例》及《移交被判刑人士條例》均已於去年
制定。由於有關的賦權法例已然就備,故現時有必要
開設一個職位掌管該組別,以及由律政司其他科別重
行調配兩個現有職位至建議成立的司法互助組。

40.法律專員強調,考慮因素不只是司法互助組的工作
量,亦應包括律政司處理有關工作的能力及效率。他
又指出,有必要設立一個專責部門集中處理有關司法
互助的要求,因為很多與香港在司法互助方面有接觸
的司法管轄區均能提供一個聯絡點,以便處理香港提
出的要求。他認為,倘若不設立司法互助組,則要求
香港提供協助的外國司法管轄區會認為香港特區處理
有關工作的模式有問題。

41.葉國謙議員同意,為外國司法管轄區提供一個聯絡
點,以便處理司法互助的工作,會有助提高工作效率
。但他察悉,附件1載述的工作量數據似乎未夠詳盡,
故要求律政司就日後將由該組別負責的工作量提供進
一步資料。法律專員回應時澄清,附件 1 的統計資料
只關乎引渡工作。他請委員留意載於該文件附件2至5
的有關列表,並指出在本年內已獲處理的司法互助案
件迄今合共約為70宗。

42.杜葉錫恩議員對該建議表示支持,因為該建議有助
提高處理司法互助工作的效率。她詢問在設立司法互
助組後,會否加快與尼日利亞、哥倫比亞及其他非白
人國家洽商的程序,以便將提出申請的犯人送回本國
服刑。法律專員回答時指出,在國際法律科之下設司
法互助組,是因為該科負責洽商關於移交被判刑人士
、移交逃犯及司法互助的協定的工作。因此,在該科
之下設司法互助組肯定會加快洽商過程及處理個別要
求的工作。法律專員指出,在認定與哪些國家洽商移
交被判刑人士的協定時,律政司會根據有意尋求移交
的人數決定先後次序。他保證,律政司在認定與哪些
國家進行洽商一事上並無任何歧視,而律政司正尋求
中央政府授予更大權力,以便與更多國家洽商協定。

43.劉健儀議員亦表示支持設立司法互助組及開設建議
的首席政府律師職位。她促請政府當局與內地就司法
互助事宜作出安排,因為此事對香港極為重要。

44.至於司法互助組開始運作的時間,法律專員告知委
員,在會上討論的建議將在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1997
年 11月 5日的會議上提交,並在11月底提交財務委員
會。有關建議倘獲通過,司法互助組會在1998年首季
成立。律政專員回答劉健儀議員的提問時表示,律政
司會內部晉升人員填補建議開設的首席政府律師職位。

45.會議於下午6時2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