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85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2/PL/AJLS

臨時立法會
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11月13日(星期四)
時 間:下午4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劉漢銓議員(主席)
黃英豪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朱幼麟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張漢忠議員
曾鈺成議員
楊耀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健儀議員

缺席委員:

夏佳理議員
廖成利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I項的討論

律政司法律草擬專員
嚴元浩先生

律政司高級助理法律草擬專員
伍婉愉小姐

參與議程第III項的討論

律政司司長
梁愛詩女士

律政司政務總監
張學廣先生

參與議程第IV項的討論

律政司民事法律專員
溫法德先生

律政司政務總監
張學廣先生

財經事務局首席助理局長(證券)
陳秉強先生

參與議程第V項的討論

律政司首席政府律師(選擧)
歐禮義先生

律政司政務總監
張學廣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2)4
陳曼玲女士

列席職員:

法律顧問
馬耀添先生

高級主任(2)4
麥麗嫻女士

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委員通過,為免與1997年12月8日擧行的香港特別行政
區 (下稱“香港特區”)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下稱
“人大”)代表選擧會議撞期,下次例會將改為在1997
年12月9日下午 4 時30分擧行。至於討論事項,主席要
求委員盡早將建議送交秘書。

(會後補註:由於委員並無提出討論題目,原定於1997
年12月9日擧行的會議遂予取消。)

II. 法律適應化工作
(臨立會CB(2)538(01)號文件)

2. 法律草擬專員向委員簡介法律適應化計劃的實施情
況 , 該計劃的目的是確保所有法例得以妥為作出適應
,以符合《 基本法 》。他表示,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
會常務委員會(下稱“人大常委會”) 1997 年2月23日公
布的決定 , 香港原有法律除牴觸《基本法》者外,將
會獲得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 。 人大常委會並訂定多項
用以解釋香港特區法律的原則,以及列出 24 條不會獲
得採用為香港特區法律的條例 。 此外,法律草擬專員
指出,在 1997 年7月1日制定的《香港回歸條例》亦訂
明,所有 1997 年7月1日前的原有法律均須在作出為使
它們符合《 基本法 》及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
別行政區的地位而屬必要的變更及適應的情況下 , 予
以解釋 。 該條例並訂明在所有條例中出現的字和詞句
應如何解釋。

3. 法律草擬專員指出,為確保所有條例的文本與《基
本法 》的規定及香港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別行政
區的地位一致 , 對法例條文作文字上的修訂亦屬必要
。他表示,律政司現正檢討全部640條條例,並會進行
必須的立法工作,以修訂條例中與《 基本法 》的規定
及香港的新地位不一致的原文。

4. 法律草擬專員解釋,根據人大的決定,臨時立法會
(下稱“臨立會”)只應制定香港特區日常運作所必不可
少的法律 。 有鑑於此,政府當局決定在本立法會期內
, 法律適應化工作會集中於制定屬必不可少課題的適
應化法例。當局迄今選定了下列8個必不可少的課題:

  1. 在《釋義及通則條例》中規定的法律釋義,

  2. 在土地方面與官方有關的提述,

  3. 以官方名義提起的法律程序,

  4. 法院及審裁處的名稱,

  5. 駐軍,

  6. 對英國國民及英聯邦公民的提述,

  7. 對外國的提述,以及

  8. 香港註冊船舶的正確船旗。
法律草擬專員告知委員,政府當局希望能在本立法會
期內提交有關該等課題的法案,並在1998至99立法年
度內完成整項法律適應化計劃。

5. 曾鈺成議員詢問,為適應化的目的已在文字上作出
修訂的法例與仍未作出修訂的法例,在法律地位上有
否不同 。 法律草擬專員回答時解釋 ,《 香港回歸條
例》訂定了一個機制,根據該機制,原有法律得以按
符合《基本法》及香港的新地位的方式解釋。例如,
對香港總督或總督會同行政局的提述應分別解釋為對
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的提述。
但法律草擬專員表示,按一貫做法,經修訂的法例必
須在文字上作出修訂。法律草擬專員表示,《香港回
歸條例》只可作為釋義上的輔助工具,而文字上的修
訂則可澄清有關條文的含糊之處。他列擧“海外”一
詞為例。根據《香港回歸條例》,該詞可解釋為“中
國大陸以外的地方”或“香港以外的地方”。然而,
該詞的確實涵義則須視乎有關條文的文意。故此,為
闡明字詞的確實涵義而在文字上作出修訂是有必要的。

6.曾鈺成議員詢問當局選定該8個課題的準則為何。法
律草擬專員回應時解釋 ,當局是按個別課題的重要性
, 以及相關法例的條文中有否含糊之處而必須盡早作
出澄清來甄選的。

7. 法律草擬專員回應主席的問題時表示,該 8 個必不
可少的課題會涵蓋更新政府表格及政府其他文件中現
有法院及裁判法院名稱的工作。法律草擬專員告知委
員,律政司現正擬備該 8 個課題的適應化法例,相關
法案一經備妥,即會提交臨立會。

III.在律政司行政科增設一個首長級‘甲’級政務
官職位及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
(臨立會CB(2)538(02)號文件)

8.律政司司長表示,律政司曾提交4項關於在律政司增
設及重新調派職位的建議 。其中一項建議關乎為司法
互助組的成立增設一個首席政府律師職位及重新調派
兩個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 ,而事務委員會在上次會議
上已討論過此事。另外兩項建議涉及以下編外職位 ─

  1. 增設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及兩個高級政府律
    師職位,為期3年,以協助財經事務局處理有關內
    幕交易案件的工作;及

  2. 增設一個首席政府律師職位、兩個副首席政府律
    師職位及10個非首長級職位,任期由1998年1月3
    日至2001年3月31日,負責處理未來3年各項選擧
    帶來的工作。
律政司司長特別指出,1997 至 98年度預算內已預留撥
款,支付上述3項人員編制建議的開支。

9.律政司司長表示 , 她個人曾提議在律政司行政科增
設以下職位 ─
  1. 一個首長級‘甲’級政務官職位,職銜為律政司
    政務專員;及

  2. 一個首長級‘丙’級政務官職位,掌管發展組。
律政司司長指出,鑑於有需要改善律政司的管理工作
,政府當局已於1996至97年度及1997至98年度預算內
預留撥款,用以在律政司開設一個首長級‘甲’級政
務官職位及一個高級私人秘書職位。

10. 律政司司長向委員簡述其個人職務,以說明其職
責極為廣泛。她表示,提議開設該首長級‘甲’級政
務官職位,是為了減輕律政司司長的眾多行政職務負
擔,使其得以專心履行律政司司長的專業職責,特別
是向行政長官及行政會議提供意見。這樣她便可以為
政府各決策局及部門提供更快捷的服務。律政司司長
表示,增設建議的新職位會加強律政司的行政管理,
並提高律政司向立法會交代的程度。

11.劉健儀議員注意到,律政司司長辦公室現時的人手
包括一位首長級(律政人員)薪級第3點的首席政府律師
和一位首長級薪級第 2 點的首長級‘丙’級政務官。
此外,律政司行政科現時由政務總監掌管,其職級屬
首長級薪級第 3 點。她質疑律政司司長在哪些方面需
要由一位首長級‘甲’級政務官提供進一步支援。律
政司司長回應時表示,鑑於律政司內職員為數眾多,
總共有 270名律師及超過1 000名職員,涉及人事事宜
的工作十分繁重。律政司司長表示,現時政務總監的
職級不宜處理以下範疇的工作 ─
  1. 出席財務委員會、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及臨立會
    事務委員會的會議,闡述建議及解釋政策;及

  2. 處理涉及公共關係、媒界及公眾人士的事宜。
12. 劉健儀議員認為無需專為出席財務委員會、人事編
制小組委員會及臨立會事務委員會會議而增設一個新
的政務專員職位。律政司司長回應時進一步解釋,由
於每個法律科別均由職級屬首長級( 律政人員 )薪級第
6 點的律政專員掌管 ,故此有必要把建議的新首長級
職位定為首長級薪級第 6 點。若建議增設的新政務專
員與該等律政專員並非屬同等高級的職位,他便不能
有效地執行司內的管理工作及與其他科別協調新工作
計劃。她解釋,雖然新政務專員的工作可由律政司司
長本人或律政專員擔當,但繁重的行政工作會令他們
在接獲政府各決策局及部門的要求時,無法迅速提供
法律意見及其他專業服務。

13.曾鈺成議員詢問律政司內有否其他新的工作範疇必
須由建議中的新政務專員處理 。律政司司長回應時表
示,有關方面過往曾要求律政署 ,即現時的律政司作
出改善 ,例如鞏固與律師會和大律師公會的關係。因
此,新政務專員會致力在這些方面作出改善 ,並承擔
司內的新工作計劃 。律政司司長補充,律政司在主權
移交後面對新的問題 ,在過去 4 個月內已進行過兩宗
重要訴訟,分別涉及對臨立會法律地位的挑戰及《 入
境條例 》的修訂,後者仍在進行上訴程序。律政司預
計到未來將有更多此類訴訟 ,因此已成立了一個跨科
別的基本法組,處理新的問題 。在主權移交後,政府
部門向律政司尋求法律意見,以確保某些政策符合《基
本法 》的要求亦有增加。對於律政司司長的解釋,曾
鈺成議員認為 ,如要應付司長提及的額外工作,較恰
當的做法似乎是增加各科別的專業人員 ,而非增設建
議的政務官職位 。律政司司長回答時解釋,有關工作
的性質涉及律政司內部及律政司與其他政府決策局和部
門的高層次協調 。該等工作應由政務官,而非政府律
師處理 。再者,新政務專員須在員工培訓及發展、與
員工協會保持聯繫,以及處理其他人事事宜(例如本地
化計劃)等方面,輔助律政司司長。

14.主席認同律政司處理的法律工作可能會大量增加,
然而,他懷疑司內的行政工作會否同樣大量增加,以
致必須增設該級別的行政人員。律政司司長回應時解
釋,新政務專員須執行高層次的行政職務。她表示,
由於其他律政專員及她本人並非行政工作專才,她很
需要一名經驗豐富的政務官負責制訂律政司的各項政
策,並與政府各決策局及部門聯絡,確保各方面在實
施政策時緊密配合。她進一步綜述擬開設的政務專員
、副政務專員( 發展 )及助理政務專員 (行政)職位的職
務,以說明他們在職責及工作上的分別。

15.劉健議議員認為政務專員及助理政務專員(發展)有
關處理傳媒及公共關係、律政司的策略性發展及其他
行政職責的工作有重覆。律政司司長回應時解釋,該
兩個職位只是在部分職責範疇上有重覆,在工作層次
上則有不同。

16. 主席表示明白有需要將擬增設的政務專員職位定為
首長級薪級第 6 點,以實施必須取得內部支持的新工
作計劃。然而,他對於有否需要在現有的政務總監以
外增設助理政務專員( 發展 )一職有所保留。律政司司
長回應時表示,新政務專員必需得到足夠支援,以便
其可履行所有職能。她表示,律政司的工作量龐大,
必須有額外人手方可提高該司的工作效率及表現。

17. 律政司司長回應杜葉錫恩議員的詢問時解釋,所
需的政務官職位是額外職位,將會由公務員編制中的
政務官填補。律政司司長回應黃英豪議員的詢問時表
示,法律援助署的政務統籌專員的職級屬首長級薪級
第 3 點,而法律援助署署長的職級屬首長級 ( 律政人
員)薪級第 6 點,相等於律政司各科別首長的職級。

18. 律政司司長回應主席的詢問時表示,新政務專員
會協助制訂及實施律政司內有關人事、本地化計劃、
行政管理及策略性發展的各項政策。她澄清,法律政
策的制訂及實施仍屬律政專員的專業職責。

19.劉健儀議員認為,額外增設兩個首長級職位以處理
律政司的行政工作的建議須有更充分理據支持。委員
同意在 1997年11月19日的人事編制小組委員會會議上
進一步討論此事 。主席要求律政司司長在期間向事務
委員會提供進一步的理據(如有的話)。

IV.在民事法律科增設一個副首席政府律師職位處理
內幕交易審裁處的工作

(臨立會CB(2)538(03)號文件)

20. 民事法律專員表示,政府當局的文件中有關內幕
交易審裁處(下稱“審裁處”)在 1994 年成立的提述有
謬誤,並澄清有關條例所訂的審裁處其實是在1991年
成立,但根據條例成立的審裁處是在 1993 年年底至
1994 年年初期間才進行首宗聆訊 。他相信已發出的
文件定稿亦同樣有此謬誤 。 民事法律專員表示,律
政司此項人事編制建議得到審裁處及財經事務局的支
持,而該建議旨在確保有足夠人手使審裁處得以有效
地履行其法定職能。

21.民事法律專員回應王紹爾議員的詢問時解釋,由於
所需職位屬編外性質,故此不必按常額職位來填補。
他表示,一般做法是在司內挑選一名人員填補該空缺。

22. 委員對該文件並無進一步意見。

V.為 1998 年及2000年的選擧在法律政策科增設一個
首席政府律師編外職位及在法律草擬科增設兩個副
首席政府律師編外職位

(臨立會CB(2)538(04)號文件)

23. 王紹爾議員詢問律政司會否考慮聘請私人執業律師
填補所需職位。首席政府律師(選擧)回答時指出,私營
機構內不大可能提供有關工作所要求的專才,因為該等
工作的性質特殊。他表示,律政司內有若干人員具有選
擧事務方面的經驗,憑他們的專業知識可組成選擧事務
小組。政務總監回應杜葉錫恩議員的詢問時表示,若有
首席政府律師或副首席政府律師的職位空缺,一般做法
是以晉升或從司內其他科別重新調派人員的方法來填補
。由此而產生的空缺則會由下一級的人員以署任方式來
填補。律政司每年會定期進行招聘,選拔新人員出任政
府律師職位。律政司亦備存一份合適候選人的備取名單
,以填補可能出現的空缺。鑑於所需的額外職位任期為
3 年,該等職位會以內部重新調派方式填補。隨後,相
應空缺會由新委聘的人員填補。

24.委員並無提出進一步意見。

25.會議於下午6時1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