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秘書處譯本,只供參考用)

家庭法律委員會
就家事法庭遷往
灣仔法院一事
提交的意見書

1. 背景簡介

事務委員會上次討論家事法庭的問題,是在3年多
前(即1994年5月至6月期間),當時議員不但關注家
事法庭的行政問題,且亦關注其時位於灣仔法院大
樓的家事法庭環境惡劣的問題。律師會、大律師公
會及家庭法律協會就此提交了一份聯署意見書,指
出家事法庭的各種問題。司法機構因應事務委員會
的建議,成立了一個聯合工作小組,檢討與婚姻法
律程序有關的常規及程序,該工作小組由夏正民法
官擔任主席。工作小組在1996年年中向首席大法官
呈交報告。為了改善家事法庭的實際環境,司法機
構政務長作出安排,將家事法庭暫時遷往最高法院
大樓14樓。

附錄1:香港律師會、大律師公會及家庭法律協會於
1994年5月4日提交的聯署報告書
附錄2:《英文虎報》於1994年2月4日刊載的報道

2. 家事法庭遷回灣仔法院大樓

司法機構政務長在1997年6月2日告知律師會屬下的家
庭法律委員會,家事法庭將於1998年7月遷回灣仔法
院。委員會成員應司法機構政務長的邀請,在1997年
6月14日前往參觀擬用作家事法庭新址的地點,即灣仔
法院大樓閣1樓、閣2樓及1樓。委員會檢討過現有的各
項設施後,在1997年6月16日向司法機構政務長提交詳
細意見,闡述委員會認為有必要改善之處。

1997年7月18日,各個使用法庭的組織及機構(包括律師
會、司法機構、大律師公會、法律援助署、家庭法律協
會及社會福利署)與司法機構政務長的代表Keith Batstone
先生擧行聯席會議。Batstone先生在會上表示,家事法庭
遷回灣仔法院未必是永久的安排。他一再表示現時設於1
樓的4個法庭,面積及陳設均不能改動,因為區域法院日
後可能要使用該等法庭,司法機構政務長辦公室希望在
此方面能夠盡量保留彈性。他表示,各有關組織及機構
只有1星期時間提出其他意見。

司法機構政務長現時提出的建議,在法律執業者眼中不
過是權宜措施,設立家事法庭的整體問題顯然須予檢討
。根據現時的安排,家事法庭會佔用灣仔法院大樓閣1
樓半層、閣2樓半層及1樓全層 總面積僅佔整座大樓的兩
層。

家庭法律委員會於1997年7月22日致函司法機構政務長
,全體委員一致表示不滿,因為當局不但至今仍未就此
重要事宜進行諮詢,而且定出如此短促的期限,更令各
有關方面難以提出有建設性的意見。

附錄3:家庭法律委員會於1997年6月16日致司法機構政務
長的函件。

3. 日後工作路向

  1. 家庭法律委員會研究此事後認為,儘管當局已
    就有關家事法庭常規及程序的投訴作出檢討,但設
    立一個真正的家事法庭此問題仍未解決。家庭法律
    委員會認為應進行全面檢討,而日後工作的路向最
    好是成立另一個肩負重任的工作小組(類似由夏正民
    法官領導的一個小組),專責研究真正的家事法庭的
    長遠需要,包括提供完善設施(即設有適當配套設備
    的專用法院大樓)。工作小組主席須由具備此方面實
    際經驗的法官出任,而其他成員應包括專業團體代
    表,以及其他經常使用家事法庭的人士。工作小組
    在深入檢討所有事宜後,便可向首席法官提出建議。
  2. 此外,當局必須成立一個工作小組,負責統籌家
    事法庭遷回灣仔法院的事宜,以確保各方面均充分知
    悉有關的時間安排。

香港律師會
家庭法律委員會
1997年9月1日

附錄1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撮譯本,只供參考用)

大律師公會、律師會及家庭法律協會謹向立法局司
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提交聯署初步報告,論述有關
設立一個公認的專用家事法庭的長遠目標,以及改
善現時家事法庭的惡劣環境所需的迫切措施。本報
告分為以下各部分:

在香港設立一個家事法庭

  1. *家事法庭*至今的演變

  2. 家事法庭所面對的迫切問題及解決辦法

    1. 法官的數目
    2. 家事法庭的選址

  3. 其他長遠的考慮因素

    1. 調停
    2. 照顧保護令
    3. 移交高等法院的案件

  4. 結論

大律師公會
律師會
香港家庭法律協會

1994年5月4日



A. *家事法庭*至今的演變 1.家事法庭的構思始於1975年,當時由香港女律師協
會及香港婦女協會等團體首先發起,目的是尋找在家
庭法方面富有經驗的法官處理家事案件,並以曾受專
業訓練的社會工作者處理社會調查報告。

2.在1975年時,當事人不提出抗辯的家庭案件通常由
地方法院法官在每個星期六早上輪流審理,而附帶事
宜則留待宣讀判令的法官處理。所有提出抗辯的案件
則自動移交高等法院,一般由少數大法官審理。

3.至1970年代後期,家事案件愈趨繁複冗長,尤其是
涉及管養及經濟給養的附帶事宜。所有經濟給養的申
請均由當時的副經歷司(即聆案官)處理,由於此類申請
處理需時,聆案官難以處理日常案件。公眾對家庭法
的需求愈來愈大,司法部有必要設立專門的法庭。社
會工作者要應付龐大的工作量,而社會調查報告的質
素往往是其工作表現的指標。

4.1970年代末期,法律界曾要求當時的正按察司貝理
士設立專責處理家事案件的法庭,惟不獲接納。

5.司法部在1983年首次採取實質行動,增設一個專責
審理涉及家庭法案件的法庭。然而,該等法庭的司法
管轄權實際上被削減。地方法院名義上設立了家事法
庭,由兩名法官取代聆案官審理家庭案件,其一設於
維多利亞地方法院,另一設於九龍地方法院。所有案
件,不論當事人提出抗辯與否,一律撥歸地方法院的
司法管轄權範圍,只有涉及監護的案件仍由高等法院
審理。

6.由於此所家事法庭工作過於繁重,負責的法官其後
共增至4名,整所法庭集中設於最高法院大樓。

7.約在1987年,與訟人把法律程序自動移交高等法院
的權利被免除,但仍可提出移交訴訟的申請。在過去
兩年,最少曾有兩宗案件經家事法庭的法官同意移交
高等法院,但最終由最高法院的前任經歷司發還家事
法庭處理。

8.約在1991年3月,家事法庭由最高法院遷往灣仔地方
法院1樓。儘管律師會、家庭法律協會及大律師公會多
次提出反對,家事法庭最終仍是遷往該處。當時的司
法常務官貝士只解釋,搬遷是基於行政理由。搬遷後
,由於設施驟減,遂引起家庭法律執業者極度不滿。

9.以上綜述了家事法庭至今的演變。

B. 家事法庭所面對的迫切問題及解決辦法
I. 法官的數目

10.目前,申請由家事法庭處理的個案若需時超過1天,
須輪候約6個月才獲審理,較高等法院及地方法院其他
法庭的情況更為惡劣。

我們相信這是由於法官不足,而他們又需要處理大
量離婚案件及其他家事案件。該等案件在過去數年
數量激增,由1990年的6 275宗增至1993年的8 626宗。

11.

  1. 家事法庭的法官人數有時由3名縮減至2名;
  2. 現時,家事法庭的法官共有3名,但當其中1人
    休假時,往往無法另找法官接替其全部職務,間中
    導致家事法庭僅餘兩名甚至1名法官審理案件;
  3. 由於無法另找法官完全接替休假的法官,情況
    遂愈趨惡化。

12.再者,家事法庭的法官每早須處理大量申請,
省閱文件及審理案件的時間十分有限,因此可能
令與訟人感到法官並未仔細考慮其案件。

13.由於家事法庭法官不足,凡不能在原定時間內
完成審訊的案件將會押後,並重頭輪候審訊日期,
排期可能達半年之久,對於涉及兒童的案件尤其不
當,更遑論法官在續審時需花上額外時間重新閱讀
案件資料。導致此情況,部分是因為案件排期方面
出現問題及審訊時間預算不準確,另外是由於家事
法庭缺乏人手所致。

14.由於家事法庭經常需要處理緊急的單方面申請
,工作更是百上加斤。

15.一般而言,家事法庭的工作量遠超地方法院的
正常工作量。

16.鑑於上文所述,現時最迫切的事情是:

  1. 增加家事法庭法官的數目,以便加快處理訴訟
    ,特別是涉及兒童的案件;及
  2. 確保家事法庭法官休假時有法官接替其全部職務。

II. 在灣仔法院大樓的設施及法庭

17.現時擬撥供家事法庭使用的地方與死因裁判法庭
是共用灣仔法院大樓的1樓,該處環境陰沉幽暗,而
洗手間的衛生程度又極之差劣,絕不適宜用作聆訊家
事案件。

18.家事法庭需要在氣氛和諧的環境之下運作,故其
選址極為重要,最好能擁有本身的法院大樓,專用
的法庭、內庭及各項相關設施,以便訴訟雙方能心
平氣和地進行商議及達成和解。但基於實際情況,
我們明白未必能在短期內達到該目標。

19.我們建議即時採取下列措施:

  1. 從速考慮把家事法庭遷回最高法院,因為該
    處的環境較為理想,而地方亦較寬敞;或
  2. 把死因裁判法庭遷至另一樓層,讓家事法庭
    佔用整個樓層,並以隔板間出一或兩個大型的法
    庭,用以審理在公開法庭進行聆訊的案件,同時
    為每名法官提供較大的專用內庭,以供審理內庭
    聆訊案件。該處亦應提供會議室、寬敞的等候地
    方及各項相應的設施。

20.除非能提供適當的處所及設施,否則,香港的家事
法庭只是徒具虛名。

C. 其他長遠的考慮因素

I. 調停

21.*Hong Kong Government Mediation Rules*對調停一
詞已作出界定,而首席大法官屬下的一個委員會在
一份報告書中曾經表示,為*調停*與*和解*作區分
是沒有意義的。

22.在上述報告書中,該委員會建議:

  1. 法庭應積極提倡以調停作為一項程序,而
    該程序可與訴訟程序同時進行;
  2. 現階段不宜強行使用調停的權力;
  3. 應在香港推行諮詢人制度,以便有關的專
    家可就某項技術性事宜向律師或大律師提供協
    助。

不過,該報告書除作出一項相關提述外,並無研究關於
在家庭法律方面的調停問題。

23.當*Looking to the Future - Mediation and the Ground for Divorce* 綠皮書在1994年3月發表時,英國的大法官
以3個月時間徵詢意見,當中的主要建議包括:

  1. 離婚訴訟案中的夫婦必須親身出席一次會
    晤,以了解有關的法例、法律程序、婚姻指導
    及調停安排。他們會由獨立組織安排進行3次會
    晤;
  2. 離婚申請必須在訴訟雙方經過12個月的深思
    熟慮後方會獲得批准,其間訴訟雙方可就子女及
    財務等事宜作出安排。

24.我們認為應研究在家事法庭採用*調停*程序的問題
,並應成立工作小組,負責研究下列事項:

  1. 應否硬性規定採用調停程序;
  2. 應在訴訟的哪個階段開始採用調停程序;
  3. 調停人的資格;
  4. 調停人的訓練;
  5. 需否為調停人及社會工作者進行登記;
  6. 調停程序所涉及的金錢;及
  7. 應否考慮委任一名法庭聯絡主任,協助擬接
    受調停的夫婦向政府及非政機構尋求該類服務。

II. 照顧保護令

25.在裁判法院的少年法庭內,有時會見到年幼的兒童
與觸犯不同種類刑事罪行的較年長兒童雜處一室。該
等年幼兒童一般是受到父母虐待,因而獲判照顧保護
令。我們質疑上述兒童雜處一室的情況是否妥當。

26.我們建議成立工作小組,研究是否可把該類涉及年
幼兒童的照顧保護令案件移交家事法庭處理。

III. 移交高等法院的案件

27.我們希望高等法院能設立一個家事法庭。目前,高
等法院只委派1名(有時2名)法官聆訊與監護及其他家事
有關的案件,故家事法庭實質上並不存在。由地方法
院移交高等法院的案件須與其他民事案件一同輪候排
期聆訊。在現有司法體制中,香港是唯一沒有在高等
法院設立家事法庭的地方。所有與監護有關的案件都
是在最高法院聆訊,但由於種種原因,該類案件已日
趨複雜,理應移交高等法院審理。因此,我們建議在
高等法院成立一個家事法庭,該組將有獨立的排案安
排,並會由一名高等法院法官主理。該名高等法院法
官專責處理與監護及家事有關的案件,故可縮短排期
聆訊的輪候時間,而該名高等法院法官亦將逐漸成為
處理該類案件的專家。

D. 結論:**

28.我們希望以上所述不但能清楚述明現有安排及其不
足之處,並能顯示可如何即時改善該制度,使有關各
方均感滿意。若當局成立一個包括司法機構政務長及
家事法庭法官的工作小組,我們將願意加入其中,跟
進有關問題,然後向事務委員會匯報。我們相信,立
法局若明確表示關注此事,對改善家庭法律方面將可
提供莫大幫助。我們期待立法局繼續給予我們支持與
鼓勵,並希望下列事項能立即獲得實行:

  1. 在家事法庭起碼多委任一名法官負責處理現
    有及持續增加的工作。
  2. 推行一套經改良及具效率的排案方法,以及
    在審訊前進行檢討,確保具爭議性的事項可確實
    獲得排期。
  3. 即時承諾為家事法庭提供較理想的地點及改
    善各項相關設施。

大律師公會
律師會
香港家庭法律協會



附錄3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譯本,只供參考用)
(香港律師會用箋)
本函檔號:FL0204/97
香港金鐘道38號
最高法院
司法機構政務長
戴婉瑩女士

戴女士:

關於家事法庭遷往灣仔法院一事

本會屬下家庭法律委員會(下稱*委員會*)的委員於
星期六早上曾到灣仔法院大樓的1樓、閣1樓及閣
2樓視察。

以下是委員會提出的意見:

1. 法庭的地點

委員會未有機會審閱家事法庭的裝修工程圖則,
但認為有一點必須注意:撥供家事法庭使用的3個
樓層不宜設置其他法庭或登記處。(閣下想必記得
,死因裁判法庭與家事法庭位於同一樓層。)

2. 升降機

委員會大力推薦把家事法庭設於相連的樓層,即
閣1樓與閣2樓或閣2樓與1樓。上落地下至3樓的升
降機須重新調校,因為現時1樓、閣2樓及閣1樓之
間並無便捷的上落方法,而休息室則位於12樓。

3. 公眾地方

  1. 閣1樓的柱身現時以不銹鋼覆蓋,而閣2樓
    及1樓的柱身則髹上油漆,但白色的油漆現已
    變色。委員會建議用不銹鋼覆蓋柱身,因為這
    樣既可保持清潔,而且有助反射天然光線。
  2. 現時樓頂的高度應維持不變,但照明系統
    應全面更新,因為現有照明極度不足,而且設
    計欠佳。
  3. 現有的桶形塑膠座椅應拆除,該3個樓層的
    公眾地方均須設置舒適的座位。

4. 色調

  1. 現時採用的色調應全面改變,暗紅色的牆
    身飾板及黑色的地台應拆除。可否考慮多採用
    一些木材,例如木條地台及木面板?
  2. 法庭應採用較為鮮明的色調,不宜採用陰
    暗沉悶的顏色。

5. 兒童地方

由於該處是家事法庭,市民在出席管養權的聆
訊,或在未能找到合適方法照顧兒童時,難免
會帶同兒童出庭應訊。因此,當局應認真考慮
在公眾等候地方劃設一個供此用途的指定範圍
,並且提供適當的幼兒設施。

6. 商議地方

  1. 最低限度須設有2個大型會議室及4個
    小型會議室。鑑於該等會議室不大可能設
    有窗戶,委員會建議採用玻璃門 類似在
    最高法院大樓裝置的一種。
  2. 除提供會議室外,當局亦應考慮使用
    隔板,提供可作私下商議的地方。此項安
    排有助進行短暫的會議/商議,而且具有
    靈活性,使現時等候地方的寬敞空間得以
    保留。

7. 閣1樓

該處設有一個作裝飾用途的露台,現時擺放了一些
盆栽,並有一道由不銹鋼枝組成的半身圍欄。各委
員認為,若該處日後會用作公眾的等候地方,則必
須加設安全裝置,防止兒童發生意外。為保留現有
的露天建築特色,當局應考慮於盆栽前裝設一些厚
身的玻璃。如此一來,該處亦可保留天然光線。

8. 閣2樓**窗戶

該處一些可以觸及的窗戶,並未設有防止兒童發生
意外的安全裝置,此點須予注意。

9. 公眾電話

撥供家事法庭使用的3個樓層均應設有公眾電話,而
該等電話應設於公眾等候地方的盡頭,而非設於中央
的柱位,因為對使用電話的市民來說,該處全無私隱
可言。

10. 法庭

若申請暫准判令的雙方須出席法庭的現行做法將予廢
除,新法庭便無需如現有的法庭一樣大。據我們了解
,該處建成的法庭會有6個 司法機構有否考慮增加所
建法庭的數目,因為日後可能有擴充需要? 11. 內庭

法官除有本身的辦公室外,亦應有若干專用*內庭*,
可供使用。

家庭法律委員會在未獲提供工程圖則的情況下,提出
上述各點初步意見。未知司法機構能否在回覆時提供
有關的圖則?

委員會認為,鑑於家事法庭遷往灣仔法院事關重大,
當局應盡快安排有關的建築師出席一次聯席會議,並
邀請下列機構派代表出席:

    ‧香港律師會
    ‧法律援助署
    ‧香港家庭法律協會
    ‧香港大律師公會
    ‧社會福利署
閣下如認為此事需詳加討論,請隨時與本人聯絡。

執業事務總監 黃淑玲

電子郵箱:dpa@hklawsoc.org.hk
199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