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
1998年立法會選舉:
選舉開支限額


目的

本文件載述政府對在1998年舉行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
屆立法會選舉和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有關選舉開
支限額的初步建議。我們歡迎各委員就載於附件A的政
府初步建議,發表意見。

背景

2.在香港,規定選舉經費的方法,是就候選人的競選活
動開支,訂立限額。《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香港法
例第288章)第 13(1) 條,賦予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權
力,就每一名參加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或參選角逐
立法會議席的候選人可作出或可由他人代其作出的選舉
開支,訂立限額。

3. 訂立選舉開支限額,是為了使各名候選人可以在同一
基礎上競爭。這個限額並沒有規限候選人進行競選活動
的方式,而只要候選人的開支維持在指定限額內,便可
自由決定實際開支數額。1995年立法局選舉所訂的選舉
開支限額載於附件B

初步建議

I.地方選區選舉

4.我們需要考慮,在立法會地方選區選舉採用名單投票
制的情況下,應怎樣施行選舉開支限額的規定。過去,
所訂限額是適用於個別候選人。不過,在名單投票制下
,會由不同的候選人名單(而不是個人候選人)在選舉
中角逐。同樣,競選活動亦會以名單(而不是個人候選
人)的基礎進行。因此,應為每一組候選人名單的總選
舉開支,設定限額。

5. 在1995年的立法局選舉,單議席地方選區的選舉開支
限額為200,000元。為參加1998年立法會地方選區選舉的
候選人名單訂立選舉開支限額時,我們需要考慮到在
1998年時,每個地方選區所涵蓋的人口數目和地區面積
均遠較以往為大。地方選區所涵蓋的人口數目和地區面
積大大增加,表示候選人須調配更多資源,以有效地進
行競選活動。同樣,由於選舉制度有所改變,應容許候
選人增加開支,以便進行更多元化的競選活動。此外,
去屆立法局選舉至今的通脹亦應考慮在內。有一點亦應
注意,就是政府已展開大規模的選民登記活動,協助所
有合資格人士登記為選民。我們會進行全面的家訪計劃
,逐戶探訪全港各個家庭。我們的目標,是使更多合資
格人士登記,令選民人數得以大幅增加。換言之,候選
人須接觸的選民數目,將遠較以往為大。經考慮各個因
素後,我們認為每組候選人名單的選舉開支限額應訂於
下述水平 -

  1. 3議席選區 - 1,500,000元;

  2. 4議席選區 - 2,000,000元;及

  3. 5議席選區 - 2,500,000元。
6. 我們亦研究過,有不同數目候選人的候選人名單應否
有不同的總選舉開支限額。就這方面來說,有一點應注
意,就是同一選區的每組候選人名單,不論名單有多少
候選人,所面對的選民數目和選民的地區分佈情況,亦
是一樣。為使各組候選人名單可在同一基礎上競爭,應
容許他們使用同樣數額的選舉開支,進行競選活動。因
此,我們建議,同一選區內各候選人名單的選舉開支限
額應該相同。

7. 根據《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規定,我們亦須為個
別候選人訂立選舉開支限額。在名單投票制下,候選人
名單上的每名候選人,其選舉開支限額將與適用於該名
單的限額相同,但同一名單上所有候選人的總選舉開支
不得超過適用於該名單的限額。附件C扼述有關個別候
選人選舉開支限額的安排。

II. 功能界別選舉

8.1995年採用了一種4級的選舉開支限額制度,而有關的
選舉開支限額是根據各個功能界別的登記選民數目來釐
定。我們建議,1998年的選舉亦採用類似制度,但各級
別的選民人數則會作出一些調整。在釐訂每個級別的限
額時,我們須反映選民人數的差異,和考慮到應讓候選
人可以進行更多元化的競選活動,亦顧及到通脹的情況
。我們建議,1998 年立法會功能界別選舉的4個級別的
選舉開支限額分別為:第一級 - 100,000元;第二級 -
160,000元;第三級 - 320,000元,以及第四級 - 480,000
元(有關功能界別選舉開支限額的4個級別,請參閱附
件A)。

9.在1998年新增的各個功能界別當中,其中3個(漁農
界、保險界和航運交通界)的合資格選民人數少於300
人。我們建議,把這3個新功能界別歸入包括「指定」
功能界別(即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和鄉議局功能界別)
的第一級。至於其餘5個新功能界別,則按界別內的登
記選民數目,納入其他各級。

III. 選舉委員會選舉

10.1995年的選舉委員會由283名區議員組成,而選舉開
支限額則與納入第一級的「指定」功能界別相同。但
考慮到1998年的選舉委員會的選民數目會有所增加 -
會由800名來自不同界別的人士組成,我們建議1998年
選舉委員會選舉的選舉開支限額應訂於功能界別第二
級的水平,即160,000元。

IV. 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

11.大部分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是以功能界別為基礎。
由於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的候選人所面對的選民
,與相應的功能界別選舉的候選人相同,所以,他們
進行競選活動所需的資源,應沒有不同。因此,我們
建議,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應採用與功能界別選
舉相同的4級選舉開支限額制度。

12.在沒有相應功能界別的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當中,
有部分的合資格選民少於300名。這些界別分組分別是
:酒店界、全國政協、市區臨時區議會和新界臨時區
議會。我們建議,應把這些界別分組納入第一級(即
100,000元)。其他界別分組則按其登記選民數目,納
入其他各級。

時間表

13.由於選舉時間表緊湊,並且需要盡早公布明年選舉
的詳細規則,我們擬於1997年年底前就有關事宜,作
出決定。

政制事務局
1997年11月22日

附件A

1998年立法會選舉和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選舉
選舉開支限額的初步建議


選舉界別建議(元)
地方選區
(i) 3議席選區1,500,000
(ii) 4議席選區2,000,000
(iii) 5議席選區2,500,000
功能界別
(i)「指定」功能界別 *100,000
(ii) 不超過5 000名登記選民(不包括 (i))160,000
(iii) 5 001至10 000名登記選民320,000
(iv) 超過10 000名登記選民480,000
選舉委員會160,000
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
(i)「指定」界別分組 #100,000
(ii) 不超過5 000名登記投票人(不包括 (i))160,000
(iii) 5 001至10 000名登記投票人320,000
(iv) 超過10 000名登記投票人480,000


*包括市政局、區域市政局、鄉議局(即鄉事界)、漁
農界、保險界和航運交通界等功能界別。

# 包括漁農界、保險界、航運交通界、酒店界、全國政
協、鄉議局、市區臨時區議會和新界臨時區議會等界別
分組。


附件B

1995年立法局選舉選舉開支限額



選舉組別1995年
地方選區200,000元
(單議席)
功能界別 *
(i)「指定」功能界別 #50,000元
(ii) 不超過5 000名登記選民(不包括 (i)) 80,000元
(iii) 5 001至15 000名登記選民90,000元
(iv) 超過15 000名登記選民100,000元
選舉委員會 50,000元


*指在1995年立法局選舉已設立而在1998年立法會選舉
中獲保留的功能界別。

#包括市政局、區域市政局和鄉事界等功能界別。



附件C

名單投票制:個別候選人的選舉開支限額



根據《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選舉開支包括候選人或
其代表為了該選舉或為幫助或促成候選人當選的目的,
而支付的任何費用。在名單投票制下,候選人名單上任
何一名候選人的選舉開支,均為名單上所有候選人的選
舉開支。因此,名單上每名候選人的限額,亦相等於整
份候選人名單的限額。

2. 根據《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候選人不可使用超過
法定限額的選舉開支。同時,其他人若未經候選人書面
授權,不得作出任何選舉開支,而獲授權人士亦不可使
用超過他獲授權支出的數額。倘若支出超逾法定的選舉
開支限額或獲授權作出的開支數額(視乎屬何者而定)
,會被視作《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內的一項非法行為。

3. 基於上文第1和第2段所述的有關法例規定,當候選人
名單組成後,名單上的任何候選人或其代理人在作出任
何選舉開支前,必須事先獲得該名單內所有其他候選人
所作出的書面授權。這方面的授權須根據選舉管理委員
會(下稱選管會)所制定的規例而作出。此外,候選人
代理人的委任和行為亦受選管會所制定的規例和指引規
管(見附註)。

4.我們的初步構想,是由選管會制訂一份適用於候選人
名單的書面授權表格,該表格須包括一些基本資料,並
由名單上所有候選人簽署。舉例來說,一組參加 4議席
地方選區選舉的4人名單,便應在授權書列出下述資料 -

E代理人(屬A候選人)
候選人資料
(第1欄)
組成名單前所作出
的選舉開支數額
(第3欄)
A候選人$AA
B候選人$BB
C候選人$CC
D候選人$DD
獲授權作出選舉開支
人士的資料
(這些人士可以是候選
人本人及/或其代理人)
(第2欄)
獲授權作出的開
支數額(第4欄)

候選人
A候選人$AA
B候選人$BB
C候選人$CC
D候選人$DD
候選人的代理人
$EE
F代理人(屬A候選人)$FF
G代理人(屬B候選人)$GG
H代理人(屬B候選人)$HH
I代理人(屬C候選人)$II
J代理人(屬D候選人)$JJ


第3和第4欄的款額總和,不得超過有關的選舉開支限
額。建議中的4議席地方選區選舉開支限額為2百萬元。

5. 候選人須在選舉後呈交一份詳細的選舉開支申報表
。個別候選人有責任保存一份妥當的帳目。根據《舞
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候選人罔顧後果或蓄意作出或
授權他人作出超逾有關限額的選舉開支,即屬違法。

(附註:候選人在組成名單前所作出的選舉開支,會
計入其本人的選舉開支內。)

1997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