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 時 立 法 會

臨立會CB(1)352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CB1/PL/EA

臨時立法會環境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9月19日(星期五)
時  間:上午8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曹王敏賢議員(主席)
劉江華議員(副主席)
何承天議員
何鍾泰議員
吳清輝議員
夏佳理議員
梁智鴻議員
莫應帆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榮燦議員
楊耀忠議員
葉國謙議員
劉健儀議員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朱幼麟議員
胡經昌議員
梁劉柔芬議員
蔡素玉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李家祥議員
李啟明議員
袁武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參與議程第IV至VI項的討論

環境保護署署長
羅樂秉先生

參與議程第IV及V項的討論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部)1
林錦平女士

環境保護署助理署長(空氣質素)
謝展寰先生

參與議程第VI項的討論

庫務局副局長
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政策及發展)
劉國材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部)3
徐茂志先生

渠務署助理署長(營運基金)
劉彥良先生

渠務署業務經理
尹達先生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1
梁慶儀小姐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1
司徒少華女士


I.通過會議紀要
(臨立會CB(1)240號文件)

1997年8月22日會議的紀要獲得確認通過。

II.下次會議的日期及討論事項
2.議員同意1997年10月24日(星期五)的會議安排如下--

  1. 於上午8時30分與衞生事務委員會擧行
    聯席會議,討論"中央焚化設施"的事
    宜;及

  2. 於聯席會議結束後擧行事務委員會例
    會,討論下列事項--

    1. 檢討工商業污水附加費計劃;及

    2. 評估已裝設的隔聲屏障的效用。

(會後補註:在政府當局的要求下,並經主席同意,
第b(i)項議題的討論將押後進行。)

III.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臨立會CB(1)174號文件--《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第
8號每季營運報告》;及臨立會CB(1)178號文件--《
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的重點工程項目第14號每季
進度報告》)

3.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秘書處曾發出上述兩份
報告。

IV.建築工程塵埃、車輛廢氣等造成的空氣污染
(臨立會CB(1)233(01)號文件)

4.環境保護署(環保署)助理署長(空氣質素)概述本港
的空氣污染問題及參考文件詳載的相應管制計劃。
他指出,主要問題在於汽車及建築工程排出高濃度
的懸浮粒子、二氧化氮及臭氧。

本港的空氣質素

5.環保署助理署長(空氣質素)回答議員的問題時澄
清,在本港的登記車輛中,約有4成為柴油車輛,
佔路面上行走的車輛6成以上。柴油車輛是排放可
吸入懸浮粒子及氧化氮的主要來源,在市區的可
吸入懸浮粒子中,有過半數由柴油車輛排放。因
此,採用污染程度較低的替代燃料如石油氣,是
減少可吸入懸浮粒子的重要措施。政府當局預料
大規模引入石油氣的士,將有助減少由汽車排放
的可吸入懸浮粒子,減幅最高可達3成。至於符合
現行空氣質素指標中有關可吸入懸浮粒子的規定
的問題,當局發現在9個監察站中,有4個監察站
的情況長期不符合有關規定,它們計為旺角、觀
塘、深水埗及中西區,在荃灣站錄得的可吸入懸
浮粒子數量亦長期處於高水平。

6.關於需否檢討於1987年頒布的現行空氣質素指標
的問題,環保署助理署長(空氣質素)表示是項檢討
的籌備工作已於1995年展開。一個由醫學界及其他
有關界別代表組成的工作小組已於1997年3月成立
,負責研究關於健康與空氣污染的關係的本港及外
地資料,以及研究是否有需要因應國際空氣質素標
準的改變,以及量度空氣中污染物的最新技術發展
,對空氣質素指標作出修訂。

7.環保署助理署長(空氣質素)闡釋臭氧濃度高的問題
時表示,近年本港空氣中的臭氧濃度日漸增加,以
致能見度有所降低。臭氧是由於柴油汽車及加油站
排出的氮氧化物及碳氫化合物產生化學作用而在大
氣中形成。除本地因素外,深圳及廣東一帶日趨工
業化及經濟活動日益頻繁,亦導致本港空氣中的臭
氧水平偏高。為應付此問題,除加強管制車輛排放
廢氣的情況外,政府當局亦曾與業內人士商討減低
加油站所排放廢氣的方法。此外,當局更透過粵港
環境保護聯絡小組,採取措施加強特別行政區政府
及廣東省政府的合作,管制及預防彼此同感關注的
空氣污染問題。

管制車輛排放廢氣及排放黑煙的車輛

8.一位議員查詢外國的車輛排放廢氣標準,環保署
助理署長(空氣質素)回應時告知議員,香港已採用
歐洲共同體就汽油及柴油車輛排放的廢氣而訂定的
標準,有關標準與日本所訂標準大致相同,甚至更
為嚴格。從日本進口本港的柴油車輛必須符合歐洲
共同體所訂的標準。

9.關於管制公共交通工具排放廢氣的問題,環保署
助理署長(空氣質素)表示,公共汽車及私人車輛須
受到相同的廢氣及燃料標準限制。政府當局正與公
共交通機構保持密切聯繫,共同研究新的科技以減
低其屬下車隊排放的空氣污染物。重點放在以鐵路
為基礎的運輸系統及採用污染程度較低的替代燃料
的發展策略,將有助減少在路面行走的車輛數目及
改善空氣質素。

10.一位議員歡迎當局採用底盤式功率機測試車輛排
放的黑煙,俾能作出較準確的測試。她要求當局盡
快引入新的測試方法及進行現場路旁測試。該位議
員又表示,政府應協助改善汽車的一般維修標準,
從根本之處對付車輛排放黑煙的問題。為了說明其
論點,她以美國為例,指出當地車房是按照所提供
維修服務的標準及質素而分為不同等級。她的意見
獲另一位議員贊同,該名議員亦認為應指定由某一
政府部門負責規管車輛維修工場的服務水平。

11.環保署助理署長(空氣質素)就使用底盤式功率機
進行測試此項意見作出回應時表示,環保署現正對
此項新技術進行試驗,並打算在1998年年底前將新
的測試方法應用於所有排放黑煙的輕型車輛,然後
再將之擴展至所有排放黑煙的車輛。為顧及技術上
的困難及考慮到安全的問題,該項測試將會在18個
指定的測試中心進行。有關當局現正商討為該等測
試中心購買及裝置所需器材的事宜。

12.關於提高汽車的一般維修標準的問題,環保署助
理署長(空氣質素)強調,在訂定供汽車維修人員依
循的最低維修標準之前,必須為車輛排放黑煙問題
訂立有效及準確的測試方法。政府當局相信在採用
底盤式功率機的測試方法後,將可提高汽車的維修
標準,因為要通過測試,車輛必須進行妥善的維修
保養及經過細心調校。為確保車輛能達致規定的標
準,政府當局會指定合資格的承辦商負責進行有關
測試。當局在現階段無意就汽車維修人員須遵守的
一般維修標準施加任何管制。

13.一位議員雖同意政府當局應加強管制車輛排放廢
氣的措施,但他強調,當局有必要就各項計劃訂定
可量度的目標,以改善空氣質素。他表示,美國部
分環境保護法例已訂明若干指標,此擧有助監察各
項計劃的進度及評估其成效。

14.環保署署長回應該位議員時同意應就空氣污染管
制計劃訂立具體的目標。然而,由於造成空氣污染
的來源在性質上不斷轉變,故政府當局難以訂立明
確的長遠目標。擧例而言,近年汽車數量大幅增加
令空氣質素惡化,但本港製造業轉型卻令工業過程
產生的污染物有所減少。儘管如此,環保署已在其
年報中刊載各項管制計劃的短期目標,該署亦正與
運輸業人士積極商討是否可以訂立時間表,逐步淘
汰柴油車輛。

汽車引擎空轉所排放的廢氣

15.一位議員關注到汽車引擎空轉而排放的廢氣所造
成的滋擾,環保署助理署長(空氣質素)回應時表示,
政府當局已展開宣傳運動,教育公眾及駕車人士在
引擎空轉及停車等候時關掉引擎。同時,當局正向
外地有關當局收集管制車輛引擎空轉的措施及執法
的資料。此外,政府當局亦正諮詢包括運輸業人士
在內的有關團體,研究在考慮本港的營運環境及運
輸規定後,立例管制汽車引擎空轉之擧是否可行。

V.石油氣的士試驗計劃

(臨立會CB(1)233(02)號文件;及RP05/96-97號文件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及圖書館服務部提
交的研究報告)

16.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部)1扼要解釋
上述試驗計劃。簡言之,該計劃的主要目的是蒐集
使用石油氣的士的開支及維修資料,並累積本地營
運石油氣的士的經驗,以回應運輸業人士及公眾的
關注。倘該計劃取得滿意的成果,政府當局便會擬
備詳細計劃,在本港廣泛採用石油氣車輛。議員普
遍支持使用石油氣作為污染程度較低的汽車燃料,
以協助紓緩車輛排放廢氣的問題。他們歡迎政府當
局推行石油氣的士試驗計劃,藉以研究在本港使用
氣體燃料車輛的可行性。然而,議員非常關注石油
氣車輛的安全問題,特別是加油站的所在地點。他
們要求取得海外國家使用該類汽車的情況的有關資
料。

17.政府當局回應時表示,石油氣車輛在不少國家已
廣為使用,且已為時超逾30年,其中較為人所知的
國家有日本、荷蘭、意大利及澳洲。石油氣在環境
影響、當地供應情況及有關的能源政策方面所具備
的優點,是獲得該等國家選用為燃料的主要原因。
雖然政府當局並無資料顯示德國未有使用石油氣車
輛的原因,但部分歐洲國家現正研究使用天然氣作
為替代燃料的可行性。在若干國家,石油氣車輛不
可使用某些道路的原因,純粹在於有關經濟及資源
供應情況的考慮因素,與安全理由並無關係。日本
、意大利及荷蘭更沒有實施該項限制。從外地使用
石油氣車輛逾30年的經驗顯示,此種車輛的安全情
況絕不比柴油或汽油車輛遜色。為研究在本港使用
石油氣車輛的可行性,政府當局已成立一個跨部門
工作小組。該工作小組已參考外地經驗、研究使用
該類車輛的安全問題、並評估使用石油氣車輛及設
立加油設施所涉及的風險,包括發生嚴重意外的可
能性。工作小組得出的結論是,石油氣車輛不但安
全,而且在技術上亦屬可行。政府當局打算採取下
列措施,使試驗計劃中的石油氣車輛更加安全--

  1. 所使用的車輛將為經過特別設計及專門
    製造以供使用石油氣的汽車,而不可由
    柴油或汽油推動的車輛改裝而成;

  2. 車輛的保養及維修工作只可在認可的合
    資格人士監督下進行。為確保符合最高
    標準,政府當局將會制訂汽車維修保養
    服務的指引;

  3. 當局將興建多個加油站並在站內裝設安
    全設備,以期達到最高的安全標準;及

  4. 加油站將設於離住宅樓宇最少55米之處
    。此項規定比日本所訂的最少距離20米
    的規定還要嚴格。

18.關於4個石油氣臨時加油站的指定地點,規劃環
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部)1表示,機電工程署
已就該4個選址是否適合作加油站一事進行評估,
並證實該等選址均符合安全指引及規定的標準,部
分選址更遠離民居逾55米。機電工程署亦會確保各
個加油站的設計及營運情況符合最高的安全標準。
由於位於沙田花園的加油站現時是一所汽油站,故
當局無需亦沒有再就此諮詢沙田臨時區議會。

19.關於日後的加油站選址問題,規劃環境地政局首
席助理局長(環境部)1表示,政府當局已就中西區一
幅填海土地可能用作加油站一事進行諮詢工作,並
已察悉居民所表達的關注事項。倘所有的士均改用
石油氣,預計將須設立約20個加油站,根據政府當
局所作的評估,在未來5年將可找到足夠的合適地
點。

20.一位議員就石油氣車輛的問題,與各與會者分享
她在前立法局交通事務委員會擧辦的一次日本考察
之行中所得的經驗。她認為該次考察消除了她對石
油氣車輛安全問題的憂慮。她並強調,對於把汽車
改裝成石油氣車輛一事作出管制,在確保安全方面
實屬非常重要。此外,當局亦應避免住宅用石油氣
與汽車用石油氣的價格出現差異。政府當局察悉該
位議員提出的意見,並保證會定期檢查車輛,防止
任何人擅自改裝車輛。

21.一位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率先把政府車隊改為石
油氣車輛,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部)1
回應時表示,為推廣環境保護的工作,政府大部分
輕型柴油車輛均已改用汽油行駛,並已裝配催化變
換器。一位議員建議在制訂以石油氣作為汽車替代
燃料的政策之前,應先行諮詢包括能源效率諮詢委
員會在內的有關組織。政府當局察悉該項建議。

22.關於石油氣的士試驗計劃的詳情,規劃環境地政
局首席助理局長(環境部)1提供以下補充資料--

  1. 試驗計劃為期一年,將於1997年11月展
    開。在該計劃的最初階段,當局會安排
    30部石油氣車輛分成5隊,以市區的士
    的方式營運。每隊的士由4部新車及兩
    部舊車組成。作試驗用途的石油氣的
    士將以普通商用市區的士的同一方式
    營運,從的士租金所得的收入將撥歸
    的士贊助人所有;

  2. 政府當局將會在報章刊登廣告,邀請的
    士營運商出任車隊主管。挑選車隊主管
    的準則將以經驗及勝任程度為基礎。倘
    有超過5名申請人符合所需資格,最後
    將會以抽籤方式決定主管人選。車隊主
    管將負責僱用司機駕駛試驗計劃中的的
    士,並收集有關資料如耗油量、可靠程
    度、維修及保養方面的需要等;

  3. 由政府代表、的士業代表、的士供應商
    及專業人士組成的監察委員會將於1997
    年11月初成立,負責策導及監督試驗計
    劃。此外,有關方面亦會定期擧行會議
    商討有關事宜;及

  4. 環保署將會監察及整理車隊主管搜集所
    得的資料,機電工程署則會確保參加試
    驗計劃的人士遵守關於車輛維修的標準
    及營運方面的安全規定。

23.政府當局將會向議員匯報試驗計劃的最新進展,
包括挑選車隊主管的情況及督導委員會的工作。

VI.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簡介
(臨立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WB(CR)10/84(97))

24.工務局首席助理局長(政策及發展)解釋,結束污
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以下簡稱"營運基金")的建議
將不會對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造成任何影響。他向
議員保證,策略性污水排放計劃第I階段餘下的基本
工程項目將不受影響。政府當局稍後會向工務小組
委員會申請撥款,進行6項地下隧道工程中的餘下4
項工程。日後所有污水處理服務將會繼續由渠務署
管理,但會以撥款形式運作。關於策略性污水排放
計劃第I階段的隧道工程的現時情況,渠務署助理
署長(營運基金)表示,政府當局已批出北面兩條隧
道的新完成工程合約,現正為餘下4條隧道的工程
合約進行公開招標。政府當局預料該4條隧道的建
築工程將於1997年年底前動工。

25.關於對排污收費計劃建議的影響,工務局首席助
理局長(政策及發展)表示,結束營運基金將不會影響
收取排污費的合法性,因為《污水處理服務條例》(
第463章)已就該收費計劃作出規定。他強調,用於營
運基金的污染者自付原則將會獲得保留,政府當局
亦會要求臨時立法會批准增加排污費,繼續收回用
以支持污水處理服務的部分運作及維修成本。庫務
局副局長補充,在結束營運基金後,當局預計在直
至2001年的未來3年內,所收取的排污費將須每年增
加12%,以便在昂船洲污水處理廠按策略性污水排
放計劃第I階段設計工程全面投入服務後,收回運作
成本總數的一半費用。此後,排污費將會按通脹調
整。

26.議員普遍支持結束營運基金。他們認為現在是適
當的時間,檢討一直備受各行業人士批評的排污收
費計劃。一位議員認為污水處理服務是必不可少的
公共服務,故不應以營運基金自負盈虧的原則運作
。另一位議員認為政府當局應研究降低現行收費水
平的可能性。

27.政府當局回應時強調,現時的排污收費計劃既公
平又具透明度。現時的排污費是按用戶的耗水量徵
收,收費率為每立方米1.2元,當局認為這是公眾可
以負擔的收費率。現時有14%住宅用戶無須繳交任
何排污費,有40%用戶則只需繳交每月9.3元的費用
。排放較高濃度污水的30個指定行業類別,則須繳
交工商業污水附加費。由於不同行業所排放的污水
濃度各有不同,因此,該等行業的收費率亦有異,
以反映污水處理成本的不同。政府當局認為收費計
劃是公平的,而所徵收的費用亦屬合理。營運基金
結束後,政府將會承擔提供污水處理服務的較大部
分開支,但卻不會支付全部費用。污染者仍須支付
其應該負擔的開支。

28.關於檢討其他已設立的營運基金的問題,庫務局
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會定期進行檢討,監察各個
已設立的營運基金的表現及財政狀況。當局便是透
過此項檢討工作,發現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出現
問題。除污水處理服務營運基金外,所有其他營運
基金在財政穩健程度及為客戶提供服務兩方面,均
有理想的表現。

29.議事完畢,會議於上午10時4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