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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與內地在教育方面的交流


目的

本文旨在載述近年本港與內地在教育方面開展的交流,
以及教育署在這方面扮演的角色。

引言

2. 近年,本港與內地的教育交流日益頻繁。透過交流活
動,本港與內地的教育界可以互相汲取資料和經驗,了
解兩地教育的實況與特點,從而相互借鑑,加強合作發
展教育事業。此外,這些交流活動亦促進了兩地教育機
構的認識,為日後開展交流,奠下穩健的基礎。

3. 高等教育方面,國際交流一向扮演一個重要角色。近
年來交流活動包括訪問、參觀、交換學生、合作計劃、
訓練課程、座談會、會議及展覽等。詳情見附件一。

4. 基礎教育方面,交流的活動包括訪問、參觀、座談會
、專題研討會、師資培訓課程及學生比賽,詳情在下列
各段闡述。

教育署的角色

5. 教育署除直接與內地教育機構進行交流外,亦鼓勵及
支援學校參與各項教育交流活動,情況如下:

  1. 與內地教育機構進行交流

    教育署各科別及組別不時與內地的教育機構互相
    探訪。交流的範疇包括課程發展、教師培訓及為
    學生提供的各類輔導服務。內地對本港學校資訊
    系統的發展及學位分配制度,尤其感興趣,多個
    省市教育部門曾先後來訪教育署有關科別。本年
    四月,教育署亦有派代表參加在桂林舉行的亞洲
    太平洋經濟合作組織教育論壇。同年五月,香港
    教育委員會應國家教育委員會的邀請,訪問北京
    和上海的教育部門和學校,教育署署長亦參與了
    該次訪問。附件二詳列教育署在一九九五/九六及
    一九九六/九七學年與內地的互訪活動。

  2. 與內地教育機構合作籌辦交流活動

    香港學生到內地進行教育交流,可以增進他們對
    中國文化、地理及歷史的認識,亦有助公民教育
    的推行和提高他們普通話的水平。另一方面,內
    地學生亦可藉著來港參加交流活動加深對香港的
    認識。教育署在過往數年,都與內地的教育機構
    合作籌辦學生活動,如安排公益少年團團員訪問
    北京、組織學界體育比賽及協辦全國青少年電腦
    軟件比賽。教育署除參與策劃及聯絡外,亦資助
    這些活動的部分經費。

    除學生活動外,教育署亦透過香港教師中心,協
    助教師與內地機構在香港舉行交流會、展覽及研
    習班。教育署除提供場地、設備和人力支援外,
    還負擔部分籌辦費用。

    教育署得到語文基金贊助,在一九九六年七月至
    八月期間與中國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轄下的
    普通話培訓測試中心合辦普通話科教師深造課程
    ,這是教育署與內地合辦的首個師資培訓課程。

    附件三詳列教育署在一九九五/九六及一九九六/
    九七學年與內地教育機構合辦的交流活動。

  3. 支援參加交流活動的教師及學生

    資助學校的校長及教師,可根據資助則例內所列
    的條款,向教育署申請以有薪假期參加教育交流
    活動。教育署亦已為各資助學校及按位津貼學校
    投購綜合保險,承保範圍包括公眾責任、學生人
    身意外及僱員補償的風險。是項保險計劃,承保
    一切由學校舉辦或經教育署批准的活動。教師和
    學生如參與學校主辦與內地的教育交流活動,一
    般都在受保障之列。此外,學校可按活動的性質
    及教師與學生的代表性,向教育署申請撥款舉辦
    或參與交流活動。
學校,教育及社會團體與內地的交流活動

6. 香港很多教育團體如香港津貼中學議會、津貼小學議
會、香港敬師運動委員會及宋慶齡兒童基金會,亦有安
排香港中學、小學和幼稚園的校長、老師、學生及家長
參觀內地學校及舉辦研修班等。亦有個別教育及社會團
體和學校與內地有關單位合辦活動。如星島日報、香港
資助小學校長職工會及政府教育人員職工會發起的「育
苗計畫」,支援廣東省山區基礎教育。近數年,香港和
內地不少教育工作者參加「華夏園丁」活動,該活動每
年由中國教育國際交流協會及香港多個教育團體協辦。
附件四列舉自一九九五/九六學年至今,部分教育團體與
內地進行的交流活動。

進行交流活動的困難與解決方法

7. 由於內地和香港在教育體系及架構上有不同的地方,
加上中國幅員廣闊,教育機構繁多,本地教育機構在考
慮和內地教育機構合辦活動,或在安排內地來港或往內
地參觀訪問等活動時,有時候會感到難於選擇合適的對
口單位及交流的方式和途徑。在這方面,教育署會按需
要透過國務院港澳事務辦公室尋求協助或要求轉介。

8. 內地的教育機構,尤其是廣東省以外的部門,均以普
通話為溝通語言。本港人士到內地進行交流時,有時候
會遇上語言的障礙。隨著兩地交流增加,而且越來越多
人學習普通話,這情況正日漸改善。此外,現時許多中
小學都有教授普通話。在一九九八至九九學年,普通話
將會成為小一、中一及中四核心課程的其中一個科目。

9.我們建議學校或教育團體在籌備往內地進行教育交流
活動時,應該與接待單位緊密聯繫,並採取適當的安全
措施。

教育署
一九九七年十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