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351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ES/1

經濟事務委員會會議紀要

日 期 :1997年9月10日(星期三)
時 間 :上午10時45分
地 點 :立法會大樓會議室A


出席委員:

田北俊議員(主席)
羅祥國議員(副主席)
何世柱議員
李鵬飛議員
胡經昌議員
唐英年議員
袁 武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婉嫻議員
楊孝華議員
楊 釗議員
劉健儀議員
羅叔清議員

缺席議員:

李國寶議員
陳鑑林議員
劉漢銓議員
鄭明訓議員
譚耀宗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經濟局局長
葉澍堃先生

經濟局副局長/3
袁銘輝先生

議程第IV項

經濟局副局長/1
關永華先生

經濟局首席助理局長
黎蕙明女士

議程第V項

海事處處長
戴毅彬先生

海事處
總經理/海事服務
李家武先生

海事處
總經理/船隻航行監察
廖漢波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5
許兆廣先生


I.通過會議紀要
(臨立會CB(1)144號文件)

1997年7月22日的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資料文件
(臨立會CB(1)99、CB(1)134及CB(1)203號文件)

2.議員察悉自上次會議後發出的3份資料文件。

III.訂於1997年10月6日擧行的下次會議討論的事項

3.議員同意在下次會議席上討論下列事項:

  1. 中華電力有限公司業務改組的影響;及

  2. 發展漁農業的政策。

IV.由經濟局局長介紹經濟局的政策目標

4.經濟局局長利用電腦投影設備介紹經濟局的政策
目標。(會後補註:整套介紹資料已隨1997年9月11
日發出的臨立會CB(1)228號文件送交議員。)

民用航空運輸協定(以下簡稱 " 民航協定" )

5.議員得悉香港已與其他國家簽訂22份民航協定,
並問及香港與台灣有否簽訂任何民航協定,以及香
港在簽訂任何民航協定前是否須先經中央人民政府
的批准。經濟局局長表示,目前香港與台灣之間的
民航服務由一項商業協定規限,一直以來運作良好
。根據《基本法》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必須
先經中央人民政府授權,方可簽訂任何民航協定。

6.議員關注延遲與其他國家簽訂民航協定所造成的
不良影響,經濟局局長回應時表示,當局與其他國
家就民航協定進行商議,是一項持續進行的工作,
香港與該等國家的現有民航服務仍維持不變。事實
上,由於啟德機場的容量經已飽和,當局需要拒絕
增加班次的要求。當赤鱲角新機場在明年啟用後,
情況將會改善。

赤鱲角新機場

7.議員問及興建新機場的進度,經濟局局長回應時
表示,新機場的目標啟用日期仍為1998年4月。有關
工程均能按計劃如期竣工,目前正在進行各個系統
的測試工作,以確保安全。根據所得的最新數據,
並無理由相信新機場不能如期啟用。一俟當局作出
決定,便會正式公布新機場的啟用日期。

8.議員指出,安全問題故然重要,但機場鐵路等其
他支援服務/設施亦應與新機場同時啟用,方可提
高機場的效率。經濟局局長察悉議員的意見,並表
示政府當局會在新機場啟用前,先確保機場的安全
,以及必需的支援服務均可供使用。至於新機場的
第二條跑道,經濟局局長表示,該條跑道已定於1998
年年厎啟用,建築成本為49億元。

9.楊孝華議員問及機場收費的進展,經濟局局長回
應時指出,有關各方已不斷就此進行討論。他重申
,在釐定機場收費的水平時,應以維持新機場的競
爭力,以及提高香港作為國際及地區航空交通中心
的地位為目標。

10.陳婉嫻議員關注現有機場員工的前途問題,經濟
局局長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一直密切注視與機場
遷往赤鱲角有關的勞資糾紛。該等問題包括:職員
可能因搬遷而遭解僱、職員因新機場與居所距離過
遠而拒絕在新機場工作所應享有的補償、部分公司
在招聘員工方面遇到的困難等。勞工處一直與有關
的職工會商討該等問題。

11.議員問及人民解放軍使用香港機場的條件及程序
。經濟局局長解釋,本港已有一套既定程序,軍隊
在有需要使用機場時亦須依循該套程序。在該等程
序中,安全將會是其中一項主要的考慮因素。

12.鑑於赤鱲角新機場與澳門及深圳國際機場十分接
近,議員問及確保該3個機場飛行路線安全的協調措
施。經濟局局長表示,他感激澳門及深圳當局在這
方面與本港通力合作。有關各方已商定確保該3個機
場飛行路線安全的措施。

13.至於在本港航空交通業引入更多競爭的問題,經
濟局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已密切監察航空服務市場
的需求及質素,並會在有需要時採取適當措施。

旅遊業

14.議員得悉7月及8月間來港旅客的人數下降,並詢
問政府當局在推廣本港旅遊業方面的計劃。經濟局
局長回應時表示,旅遊業對香港非常重要,因為香
港的旅遊業收益在世界排行第8。政府當局承認,在
推廣本港旅遊業方面,政府及私營機構均需要注入
更多資源。

公用事業公司的管制計劃協議

15.經濟局局長在回應議員的詢問時表示,有關中華
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中電*)及香港電燈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 *港燈*)管制計劃協議的檢討工作,將
分別在1997年10月1日及1998年1月1日展開。上述檢
討會由政府當局轄下的工作小組監察,並需時1年完
成。當局會在稍後階段向事務委員會提交進度報告
。是次檢討的其中一項主要討論項目是設立一套制
度,將兩間電力公司涉及過剩發電量的資產從用以
計算電費的固定資產平均淨值中剔除。

16.中電最近公布改組公司業務,議員關注此擧的影
響,並質疑此擧會否影響該公司與政府訂定的管制
計劃協議所規定的管制。經濟局局長回應時表示,
有關管制計劃協議的涵蓋範圍十分清楚。中電部分
現有業務,如物業發展及在中國大陸的投資等,已
豁免受管制計劃協議規管。因此,中電建議的業務
改組應不會違反管制計劃協議的規定。

V.港口服務的最新情況

公眾貨物裝卸區管理改革
(臨立會CB(1)194(02)號文件)

17.議員察悉,90%的現有經營者已就目前可供使用
的80%停泊位遞交投標書。議員亦詢問,投標情況
如此激烈,是否表示部分現有經營者會因而被逼停
止經營。經濟局副局長/3回應時指出,情況並非如
此,因為部分現有停泊位正被閒置,而數據顯示,
所有在第一階段招標已遞交投標書的現有經營者,
應可成功取得停泊位。最後結果會由中央招標委員
會公布。未有參加第一階段招標的現有經營者,可
在下一階段的公開招標遞交投標書,而所有有意投
標的人士亦可在此階段遞交投標書。當局預期公開
招標的競爭會比第一階段更為激烈。

18.議員就資料文件第9段指出,業內人士對當局擬
於3年後進行的檢討表示憂慮,因為該次檢討會導
致當局以合約形式招商承辦公眾貨物裝卸區(以下簡
稱 "裝卸區" )的全部管理工作。業內人士擔心此擧會
令現有經營者被大財團逼使停業。經濟局局長回應
時表示,他曾與該行業的代表討論此事,該行業似
乎已明白裝卸區在管理方面需要改革,而業內人士
亦有參與改革工作。他們無需擔心3年後的檢討結
果。他保證當局會考慮第一階段改革的效果。在決
定下一步行動以前,當局定會全面諮詢業內人士。
經濟局副局長/3補充,是次改革的其中一項目標,
就是協助該行業邁向現代化及提高效率。有關改革
會分階段實施。

19.議員在提及資料文件第8段時,希望有關裝卸區
陸上管理的檢討可以令停車費及存貨費得以削減,
並希望當局可在6個內完成檢討工作。經濟局局長
表示會在檢討中考慮議員提出的意見。

20.議員得悉中流作業貨運經營者正在進行合併及收
購,並詢問中流作業貨運經營者在加強實力後會否
與裝卸區經營者競爭。經濟局副局長/3表示,中流
作業貨運經營者的合併及收購行動屬合理化程序。
他認為經營規模較小及更具靈活性的裝卸區經營者
,不會與中流作業貨運經營者直接競爭,因為中流
作業貨運是資本更為密集的業務。

港口監管及管理
(臨立會CB(1)194(01)號文件)

21.議員察悉,雖然本港規定遠洋輪船在進入香港水
域以前必須投購第三者保險,但本地船隻及內河貨
運/客運船隻不受該項保險規定所限制,議員質疑
當局採用不同處理方法的理據。海事處處長澄清,
遠洋輪船投購保險的規定,在國際公約已訂有條文
,因此是包括香港在內的大多數港口的標準要求。
然而,對本地船隻及內河貨運/客運船隻的管制,
屬於個別海事管理當局的規管範圍。香港可透過立
法對本地船隻及內河貨運/客運船隻施加投購第三
者保險的規定。政府當局正在研究應受該項條文規
管的船隻種類,以及實施該項規定是否實際可行。
有關此事的檢討工作將於明年初完成。經濟局副局
長/3補充,由於許多來自內地的內河貨運/客運船
隻均會受該項規定影響,政府當局在擬定任何建議
前,將會先諮詢國內有關當局。

22.部分議員詢問,由內地政府簽發的船長牌照是否
獲海事處認可。海事處處長表示,內地政府發給遠
洋輪船船長的牌照獲國際認可,因此亦獲得本港認
可。至於內河船隻的船長及操作人員,倘若他們持
有適當的資格,即近岸船主證書,可獲准在本港水
域駕駛船隻。為確保船長及操作人員具備在香港水
域航行的本地知識,海事處曾與內地的機關合辦講
座。此等講座很受歡迎,擧辦的次數正在不斷增加

23.至於議員問及內地船隻的船長及操作人員的資格
問題,海事處總經理/海事服務回應時指出,內地
政府表示,當地簽發近岸船隻船長及操作人員牌照
的準則較香港同類牌照所採用的準則更為嚴格。海
事處處長表示並無理由認為來自內地的小型船隻有
危險。事實上,統計數字顯示,與1996年同期相比
,1997年海面意外事故的數字已下降9%。海事處近
年致力確保香港水域的海上交通安全,而該處的努
力已取得成果。只要本港繼續致力提高海上交通的
安全,便應無需憂慮來自珠江的當地船隻的安全問
題。此外,海上交通的增幅亦未有超逾每年7.5%的
預計增長。

24.經濟局局長保證,政府當局定會繼續從長遠的角
度監察及處理有關香港水域的安全問題。

25.袁武議員認為,內地海事當局已特別注重其近岸
及離岸船隻的海上航行安全。該等船隻的質素及船
長與操作人員的訓練質素經已提高,因此無需擔心
內地船隻的安全問題。

26.議員詢問,規定所有進入香港的船隻均須配備高
頻無線電通訊系統,藉以改善港口安全,是否實際
可行的措施。海事處處長表示,由於每日有大量船
隻進出香港,約為每1.2分鐘1艘,因此,即使政府
當局可以實施該項規定,本港亦無足夠的頻帶容納
所有無線電訊號。他重申,目前用以監管及管理港
口的制度,一直以來運作良好。

27.部分議員詢問,海事處能否以營運基金的安排運
作,藉以提高該處的效率。經濟局副局長/3回應時
表示,政府當局曾考慮此事,但最終認為海事處不
能在3至5年內達至財政獨立。當局會繼續檢討此事

VI.其他事項

28.議員同意將 "10號及11號貨櫃碼頭的選址及發展"
押後至1997年10月6日的下次會議席上討論。

29.會議在下午12時5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