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2)31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號:CB2/M/6

財政司司長特別簡報會紀要

日 期:1997年8月12日(星期二)
時 間:下午5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梁智鴻議員(主席)
葉國謙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宗泰議員
杜葉錫恩議員
胡經昌議員
夏佳理議員
曹王敏賢議員
陳婉嫻議員
陳鑑林議員
楊耀忠議員
詹培忠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簡福貽議員
顏錦全議員

列席公職人員:
財政司司長
曾蔭權先生

香港金融管理局

副總裁
沈聯濤先生
列席秘書:
助理秘書長2
林鄭寶玲女士
列席職員:
署理法律顧問
李裕生先生

助理法律顧問4
林秉文先生

總主任(1)4
陳慶菱女士

總主任(2)5
馬朱雪履女士

高級主任(2)8
周封美君女士
主席表示,是次簡報會是應財政司司長的要求而特別安
排,以便向議員簡報香港參與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旨
在協助泰國的綜合貸款。主席提醒議員,鑑於是次會議
是非正式會議,因此議員不受《立法局 ( 權力及特權)條
例》的保障。

2.財政司司長告知議員,香港已承諾提供 10 億美元的貸
款,參與由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綜合貸款,以拯救泰銖
。該筆款項連同利息將會在 3至5年內歸還。該筆款項來
自外匯基金,而並非由財政儲備撥出。財政司司長解釋
,財政儲備由特區政府每年累積的儲蓄及土地基金組成
,其運用須經立法機關批准。財政儲備的總金額約為450
億美元,其中大部分已委託香港金融管理局 ( 以下簡稱
“金管局”)管理及投資。

3. 財政司司長表示,《外匯基金條例》(以下簡稱“該條
例”)已就管理外匯基金的法律機制作出規定。該基金主
要由用作支持港元的發鈔銀行存款及外匯基金的累積收
入組成。財政司司長指出,單是該基金的外匯部分所佔
的金額已超逾670億美元。由於當局並無動用財政儲備,
向泰國提供的貸款絕不會影響政府的收支。

4.財政司司長解釋,他以該條例第3(1A)條的規定作為決
定運用外匯基金的法定根據,該項條文賦權財政司司長
“按其認為適當而運用外匯基金以保持香港貨幣金融體
系的穩定健全”。財政司司長進一步解釋,根據該條例
第 3(1) 條的規定,他需就外匯基金的控制機制或組織方
面的變動諮詢外匯基金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外匯基金
諮委會”)。財政司司長強調,第3(1)及3(1A)條特別規定
,他有運用外匯基金的絕對酌情權。根據第3(1)條,有
關“運用”及“控制”外匯基金的權力是兩項不同的權
力。

5. 財政司司長表示,鑑於涉及的金額龐大,他認為需要
盡早向公眾及臨時立法會議員解釋作出上述決定的原因
。他補充,該項決定並非一項輕易作出的決定,他相信
其他地區的財政部長亦面對相同的兩難問題。然而,有
一點非常重要,就是他必需獲賦予該項酌情權,以便在
危急情況下,可無須事先經過政治審查及諮詢,而迅速
有效地處理該問題。

6.財政司司長闡釋,泰銖從本年5月開始出現問題。有關
問題並非短期的現金流量問題,而是泰國的外匯儲備是
否足夠的較長遠問題。泰銖匯價持續滑落,直至本年 7
月,部分其他亞洲貨幣亦明顯受到影響,此情況可稱為
“傳染”或“骨牌”效應。財政司司長列擧以下貨幣的
貶值幅度,說明他的論點

貨幣 1997年7月內的貶值幅度(%)
泰銖29.7
菲律賓披索8.5
印尼盾8.6
馬來西亞元 9.8
新加坡元5.3
台幣3.5


7.財政司司長表示,針對亞洲貨幣的投機性衝擊活動將
會持續。各地的中央銀行行長已在 7月底擧行的東亞太
平洋地區中央銀行會議席上提出此項問題討論。上周末
,國際貨幣基金總裁曾致函金管局,邀請香港參加在東
京擧行的會議,以及考慮撥出10億美元,參與協助泰國
的綜合貸款。財政司司長進一表示,貸款予泰國的條件
,是該國必須採取國際貨幣基金所指明的若干措施,以
解決其國內的經濟問題。其他國家亦曾採取國際貨幣基
金提出的措施,例如墨西哥曾實施該等措施以處理該國
的貨幣危機,並已證明該等措施能收到成效。財政司司
長補充,泰國所需的貸款金額約為 160 億美元,而國際
貨幣基金已率先提供40億美元貸款。

8. 財政司司長告知議員,在決定運用外匯基金協助泰國
時,他與金管理曾審慎考慮以下因素

  1. 香港的儲備雄厚;

  2. 香港的財政預算收支平衡及並無赤字;

  3. 政府擁有的企業,例如九廣鐵路及地下鐵路公司,
    均有利潤回報;

  4. 香港並無“國”債;及

  5. 香港的銀行、金融及貨幣體系健全及管理良好。
9.財政司司長表示,香港一向致力發展成為一個主要的
金融中心,不僅面對亞太區,更要邁向世界。香港不能
對例如泰國等重要貿易夥伴的經濟崩潰坐視不理。此外
,投機者在區內仍然十分活躍。港元在本年 7 月曾受衝
擊,而港元受*骨牌*效應影響的危機一直存在。財政司
司長補充,倘若亞洲貨幣不穩定的情況持續,區內的商
業環境及經濟發展將會大受打擊,而香港的商業利益亦
會受損。

10.財政司司長表示,本港已獲國際貨幣基金同意,必須
符合下列條件,才會向泰國提供該筆貸款

  1. 泰國政府必須採取國際貨幣基金訂明的補救措施
    ,泰國及國際貨幣基金現正研究有關措施的細節;

  2. 該筆綜合貸款不會單由香港提供,即該筆貸款是
    由多方提供的信貸安排,其組合如下

    國家/地區以美元計算的金額(億)
    國際貨幣基金40
    日本40
    澳洲10
    香港10
    馬來西亞10
    新加坡10
    印尼5
    南韓5


  3. 香港提供的貸款金額以10億美元為上限;

  4. 貸款及還款金額會按參與貸款的國家/地區提供的
    貸款所佔比例攤分;及

  5. 該筆貸款屬有息貸款。

11.財政司司長表示,當他決定撥出10億美元參與國際貨
幣基金的綜合貸款時,已隨即向外匯基金諮委會及行政
長官報告,並獲行政長官的支持。

12.一名議員詢問,財政司司長是否擁有運用外匯基金的
絕對權力,以及港元是否即時面對受泰銖危機牽連的危
險。財政司司長重申,他需要擁有為達致第3(1)及3(1A)
條所指的目的而運用該基金的權力,才可以在瞬息萬變
的金融市場及時作出決定性的反應,此點非常重要。他
提醒議員,當局亦是基於同樣的原因,才成立一個獨立
於公務員架構的金管局。財政司司長向議員保證,他會
為他的決定及行動對公眾完全負責。財政司司長補充,
雖然香港擁有雄厚的財政儲備,港元隨時會面對遭受投
機者衝擊的風險,最近一次衝擊活動在本年7月發生。

13.鑑於泰國以往的政治及經濟狀況,議員質疑該國的還
款能力。財政司司長回應時解釋,任何貸款均存在風險
,但他有信心泰國能夠償還貸款。他提醒議員,該筆綜
合貸款是由多方提供的信貸安排,而泰國亦需在國際貨
幣基金的監察下,採取補救措施改革國內經濟。財政司
司長補充,該等由國際貸幣基金擬定的補救措施,在解
決1995年的墨西哥貨幣危機時效果良好。當時墨西哥的
情況遠較泰國惡劣,但仍可渡過危機及償還貸款,該筆
貸款的金額亦遠高於拯救泰銖的綜合貸款。

14.財政司司長在回應一名議員時表示,該條例並無就財
政司司長可運用的金額上限作出規定。然而,內部指引
已就金管局總裁、副總裁及其他人員可運用的金額設定
上限。財政司司長解釋,該等指引不可公開,因為有關
內容屬市場敏感資料,投機者或會利用該等資料獲利。
他向議員保證,他會極為審慎地運用該基金,並會對所
有該等決定向公眾完全負責。

15.財政司司長回應議員的詢問時表示,由於時間倉促,
他未能及時召開會議,因此在作出決定前並無先行諮詢
外匯基金諮委會。財政司司長重申,根據該條例第3(1A)
條,他在運用外匯基金以達致保持香港貨幣金融體系穩
定健全的目的時,無須諮詢外匯基金諮委會。然而,他
在作出決定後已隨即將一份文件送交外匯基金諮委會。

16. 部分議員對運用如此龐大的外匯基金款項時並無諮
詢外匯基金諮委會的情況表示關注。多名議員認為,
雖然法例並無規定財政司司長必須諮詢外匯基金諮委
會,由於涉及的金額龐大,他應該進行有關的諮詢。
他們並不同意情況如此危急,以致不可能致電通知外
匯基金諮委會各委員或安排一次簡短的會議。財政司
司長回應時表示,外匯基金諮委會並非全不知情。他
已在外匯基金諮委會最近兩次的會議席上,請各委員
注意籠罩泰國貨幣的危機,以及曾表示有需要在某個
階段採取迅速的行動應付有關情況。

17.一名議員要求澄清該條例第3(1)、(1A)及2(b)條的涵
義。財政司司長解釋,根據該條例第 3(1)及3(1A)條的
規定,他有法定權力決定如何運用外匯基金,而無須
諮詢外匯基金諮委會。第3(1)條明確規定該基金“由
財政司掌有控制權,並須主要運用於財政司認為適當
而直接或間接影響港幣匯價的目的,以及運用於其他
附帶的目的”。至於第3(2)(b)條,該項條文載明經諮
詢外匯基金諮委會後,財政司司長可為審慎管理外匯
基金而訂立財務安排。應議員的要求,財政司司長答
應就該條例第3(1)、(1A)、(1B)及(2)條提供書面解釋。

18. 財政司司長在回應進一步的詢問時表示,由於國際
貨幣基金為拯救泰銖所籌集的貸款金額龐大,他相信
對投機活動會有阻嚇作用。關於港元在7月受到衝擊一
事,財政司司長表示不可披露進一步詳情,只可透露
衝擊活動長約兩小時,以及投機者曾蒙受損失。

19.財政司司長在回應一名議員時表示,綜合貸款的還
款安排將會有極高的透明度,倘若泰國不償還貸款,
後果將會非常嚴重。他請議員注意,泰國被稱為東南
亞“四小龍”之一,雖然該國現時的情況未如理想,
其經濟基礎仍然穩健。他向議員保證,香港有能力借
出10億美元,並重申香港的經濟狀況穩健。他在回應
另一名議員時表示,國際貨幣基金所接觸的東南亞國
家中,並無任何國家拒絕參與是次綜合貸款。他補充
,另外一筆合共30億美元,分別由世界銀行、亞洲發
展銀行及中國各自提供10億美元組成的貸款,將於日
內作實。

20.一名議員問及行政長官在哪一階段獲悉是次貸款。
財政司司長表示,雖然行政長官在此次貸款開始時已
一直獲悉有關行動,並且給予支持,然而運用外匯基
金協助泰國的權力,仍由財政司司長掌握。

21.一名議員詢問財政司司長,為何國際貨幣基金不在
較早階段籌集綜合貸款。財政司司長答稱,必須由泰
國主動向國際貨幣基金尋求協助,而該筆綜合貸款亦
需連同利息全數歸還。財政司司長強調,該筆貸款不
僅旨在協助泰國,更有助穩定其他亞洲貨幣。金管局
副總裁指出,雖然泰國經濟出現問題,國際貨幣基金
指定的措施可協助泰國重組及改革其金融及銀行體系。

22.一名議員表示支持財政司司長運用外匯基金協助泰
國的決定,因為香港是一個主要的國際及地區性金融
中心。他建議,倘若情況許可,日後的諮詢工作應予
改善。

23.一名議員提醒政府不應以亞洲貨幣市場的“救星”
或“警察”自居,更不應與投機者“賭搏”。他擔心
《外匯基金條例》賦予財政司司長的權力過於廣泛,
並認為在作出如是次貸款的重要決定時,財政司司長
應聯同其他政府官員,以小組方式進行工作。財政司
司長重申,綜合貸款對維持整個亞太區的經濟穩定極
為重要,同時亦符合香港的長遠利益。他向議員保證
,他已充分諮詢有關的政府官員及行政長官。

24.一名議員表示不滿財政司司長並無諮詢外匯基金諮
委會,因為是次危機已醞釀一段長時間,而並非一朝
一夕發生。他質疑第3(1)條提及的“控制”權及“運
用”權是否確屬兩項不同的權力。他要求財政司司長
就第3(1)及3(1A)條提供書面解釋,以及擧例說明在甚
麼情況下,財政司司長在行使第 3(1) 條所賦予的“控
制”權時,會事先諮詢外匯基金諮委會。

25.主席亦要求法律顧問就第3(1)、(1A)、(1B)、(2)(a)
及(b)條提供意見。

(會後補註:財政司司長的答覆及法律顧問的意見已
隨臨立會CB(2)226號文件送交議員。)

26.會議於下午6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