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民政事務委員會

《家庭崗位歧視
(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的法律程序)
規例》

引言

本文件就有關民政事務局局長擬訂立的《家庭
崗位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的法律程序)規例
》的建議內容徵詢各議員的意見。該規例授權
平等機會委員會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以
其本身名義提出法律程序。

背景

2.《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已於一九九七年六月
制定。該條例現時尚未開始實施。為使該條例
得以有效地實施,平等機會委員會應該具有提
出及進行民事法律程序的權力。

3.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第67條的規定,
民政事務局局長可以訂立規例,授權平等機會
委員會提出民事法律程序,猶如平等機會委員
會是聲稱為《家庭崗位歧視條例》所指的歧視
受害人一樣。該規例必須經臨時立法會批准方
可生效。現建議根據《家庭崗位歧視條例》訂
立的規則,應該以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日起
生效的《性別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的法律
程序)規例》為藍本。在《家庭崗位歧視(平等機
會委員會提出的法律程序)規例》獲通過後,平
等機會委員會便具有類似《性別歧視(平等機會
委員會提出的法律程序)規例》現時所賦予的權
力,以該會名義提出法律程序。

規例

4.正如《性別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的法律
程序)規例》一樣,我們建議把下列條文納入擬
訂立的《家庭崗位歧視(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的
法律程序)規例》之內 *

  1. 平等機會委員會可提出法律程序的情況

    平等機會委員會在 *

    1. 個案涉及原則問題;及
    2. 提出訴訟是為求公正,並且委
      員會認為有關申索個案是具備充分
      理由時,

    便可以其本身名義向法院提出法律程序。

  2. 委員會在其提出的法律程序中
    可尋求的補救

    平等機會委員會可得到申索人根據《家庭崗位
    歧視條例》第54(3)條可獲得的補救(包括由法院
    作出宣布或強制令,或兩者兼得)。

立法程序時間表

5.我們打算在十月把《家庭崗位歧視(平等機
會委員會提出的法律程序)規例》提交臨時立
法會審議,使《家庭崗位歧視條例》得以於
本年十一月實施。

徵詢意見

6.請各議員就上文第4段有關《家庭崗位歧視(
平等機會委員會提出的法律程序)規例》的建
議內容提出意見。

民政事務局
一九九七年九月


Last Updated on 29 October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