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民政事務委員會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五日會議
根據《旅館業條例》推行的旅館發牌制度


引言

在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的臨立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
席上,我們提交了第 CB(2)426(05) 號文件,並向各議員
簡介了《旅館業條例》(第349章)(以下簡稱條例)的立法
目的、根據條例所推行的旅館發牌制度,以及土地審裁
處向銅鑼灣美登大廈兩家旅館發出強制令所引起的問題
。本文件旨在匯報有關進展。

美登大廈內的旅館

2. 牌照事務處曾根據條例第10條發出了有關擬撤銷牌照
的意向通知。接獲強制令的兩家旅館現已停業,其牌照
將會被撤銷。此外,我們也不打算為美登大廈內其他三
家旅館續牌。

大廈公契

3.在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的會議席上,我們已向各議
員清楚說明,公契是大廈各業主之間訂立的私人合約,
政府並非立約的其中一方。因此,牌照事務處雖有法定
責任根據條例實施發牌制度,但由於政府並非立約的其
中一方,牌照事務處不能夠執行公契這一類的私人合約
。在這情況下,業主便須親自執行其合約了。業主可依
據《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5條的規定,把與大廈公契有
關的問題交由土地審裁處仲裁。上文所提及有關美登大
廈的個案,便屬於這類個案。

4. 政府於一九九零年一月提交的立法局參考資料摘要,
已就這個問題作出解釋。第 CB(2)426(05)號文件載有該
份資料摘要的摘錄。

5.根據一九九七年十月二十日會議所作出的討論,我們
已就有關持牌旅館的公契進行研究。我們已審閱了 113
份大廈公契樣本,在所涉及的大廈內,現有354家旅館
正在經營。在上述113份大廈公契中,有48份看來是載
有禁止在大廈內經營旅館的條文,但在這 48份公契所
涉及的大廈中,現仍有111家旅館正在營業。

牌照事務處應否撤銷牌照

6. 正如上文所述,有些旅館是開設在本身公契似乎載有
條文禁止經營旅館的大廈內的。對於這些旅館,我們在
考慮牌照事務處應否撤銷其牌照時,有以下幾項考慮因
素:

  1. 有關旅館是否危及本身樓宇的安全;

  2. 牌照事務處應否依據大廈公契撤銷有關旅館的牌
    照;及

  3. 撤銷牌照對香港旅館業和旅遊業的影響。
7.就第(i)項因素來說,有關持牌旅館符合條例所訂明的
法定安全標準,對大廈本身不會構成火警和樓宇安全
問題。

8. 關於第 (ii) 項因素,我們在上文第3段已清楚解釋:對
於任何私人合約,倘若政府並非立約一方,則牌照事務
處是不能夠執行該等合約的。此外,牌照事務處並非法
院,因此絕不適宜自行對私人合約的條款及條件作出非
司法性質的解釋,並據此引用條例撤銷有關旅館的牌照
。否則,牌照事務處所持的法律理據將十分薄弱,其決
定可能須面對司法覆核。

9.至於第(iii)項因素,旅館對於促進香港的旅遊業一向貢
獻良多,且日後亦會繼續作出貢獻。倘於同一時間撤銷
大量旅館的牌照,將有損香港的旅遊業。

10.基於上述考慮,我們認為除非有清晰明確的法院判決
,例如獲得土地審裁處發出強制令,否則絕不適宜單憑
政府自行對大廈公契條款及條件所作出的非司法性質的
解釋,而撤銷旅館的牌照。

徵詢意見

11.我們歡迎各議員就本文件的內容提供意見。我們樂意
於本年十二月十五日舉行的臨立會民政事務委員會會議
席上,就上述事宜與各議員進行討論。

民政事務局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