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982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HG/1

房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7年12月15日(星期一)
時 間 :下午3時3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陳婉嫻議員(主席)
馮檢基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張漢忠議員
陳財喜議員
黃宏發議員
楊 釗議員
劉江華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鄧兆棠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

羅祥國議員

缺席委員 :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梁振英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鑑林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英豪議員
廖成利議員
霍震霆議員
譚耀宗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

項目I

房屋局

副局長
梁展文先生

首席助理局長
陳佩珊女士

房屋署

商業及綜合事務總監
貝德思先生

屋宇署

署理助理署長(拓展)
毛劍明先生

項目IV

房屋局

首席助理局長
陳佩珊女士

房屋署

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
李鑄然先生
項目V

房屋局

副局長
梁展文先生

助理局長
黃詩韻女士

房屋署

副署長(管理)
鄔滿海先生 應邀出席人士 :
項目IV

香港臨時房屋區聯區居民委員會

曾鑫榮先生
麥煥笑女士
張美強先生
何啟銘先生
盧潔嫻小姐

列席秘書 :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職員 :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I. 通過以往會議紀要

1997年10月28日的會議紀要(臨立會CB(1)652號文件)
獲確認通過。

續議事項

安寧花園的土地沉降問題

(及(02)號文件)

2.應主席的邀請,房屋局副局長向議員匯報為安寧花園
因土地沉降所造成的96項損毀的維修工程進展情況。由
於有關發展商未能於1997年11月28日限期前完成急切性
維修損毀項目的工程,房屋署(房署)已於翌日調派署方
的保養承辦商執行修補工程。預計該等有即時危險的急
切性維修項目可在4 個星期內完成,至於其餘維修項目
,將需要另外 4星期方能完成。自展開修補工程以來,
房署定期與有關業主擧行會議,以監察維修工程進度及
所採用的維修方法。下次會議將於1997年12月17日擧行
。至於並非因土地沉降所引致的 170 項損毀項目,房屋
局副局長表示房署會就此等損毀項目擔任發展商與業主
之間的調停人。

3.由於將軍澳的其他屋邨似乎並無土地沉降問題,黃宏
發議員質疑安寧花園現址是否適宜作建屋之用。房屋署
商業及綜合事務總監回應時表示,一些其他屋邨亦面對
同樣的土地沉降問題。事實上,土地沉降在填海形成的
土地上是經常出現的現象,預期進一步沉降的情況會隨
着時間而逐漸減少。關於安寧花園土地沉降問題的個案
早在進行建築期間已轉介申訴專員進行審裁。雖然申訴
專員裁定政府當局並無疏於職守,但建議房署應要求有
關發展商作出保證。為此之故,該發展商曾承諾提供為
期10年的保證期。房屋署商業及綜合事務總監向議員保
證,當局會確保該發展商承擔責任,在保證期內修妥任
何因土地沉降而造成的損毀。

4.關於前屋宇地政署在監督安寧花園建築工程所擔任的
角色,屋宇署署理助理署長解釋,有關部門在處理安寧
花園的工程時,與處理其他私營機構發展計劃的方式並
無不同。當局規定發展商須委任一名認可人士及一名結
構工程師監督工程設計及建築進度,並規定他們須按照
《建築物條例》呈交圖則。除非獲得有關認可人士、註
冊結構工程師及註冊承建商確認建成的樓宇符合經審批
的圖則,否則屋宇署是不會發出入伙紙的。屋宇署署理
助理署長補充謂,屋宇署已覆核安寧花園的有關紀錄,
但並無發現有任何特殊問題。

5.劉江華議員詢問當局會否考慮使用灌漿方法進行維修
土地沉降的工程。房屋署商業及綜合事務總監警告謂,
此擧可能會毀壞敷設在地下的公用設施。此外,使用灌
漿方法亦未必一定可以阻止土地沉降情況進一步惡化。
房屋署商業及綜合事務總監表示,房署正探討其他可行
方法,以減少土地沉降所構成的影響,並會在展開維修
工程前諮詢有關業主。至於其他損毀項目,包括石屎脫
落及鋼筋生銹現象,屋宇署署理助理署長表示,屋宇署
正與房署商討就此等問題的嚴重性進行聯合調查。為進
一步了解情況,議員要求當局就針對土地沉降及其造成
的損毀所進行的維修工程,以及房署與有關業主擧行會
議的會議紀要提供資料。當局答應上述要求。劉議員仍
對非因土地沉降所造成損毀項目表示關注,並促請當局
向該發展商施壓,從速修補此等損毀項目,及考慮當發
展商拒絕承擔責任時接手進行維修工程。

II.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6.事務委員會下次會議將於1998年1月19日(星期一)
下午2時30分擧行,討論議題“對前徙置事務署興建的
工廠大廈租戶實施的租金政策及重建援助”。

(會後補註:此一項目其後由“針對在租住公共屋邨違
例安裝冷氣機而實施的管制行動”;“公共屋邨商場
設施的安全問題”;及“有關重建租住公共屋邨的安
置政策”所取代。)

1997年12月20日的特別會議

7.主席表示,當局建議於1997年12月20日(星期六)上午
10時擧行特別會議,向事務委員會簡報《長遠房屋策略
白皮書》的內容。

(會後補註:由於當局未能完成向事務委員會作簡報的
準備工作,有關會議其後取消。)

III.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臨立會CB(1)616號文件)

8.議員察悉當局就物色土地興建適合供編配予高齡人士
入住的公屋單位而擬備的進度報告。

IV.臨時房屋區的政策及安置臨房屋區居民的安排
與香港臨時房屋區聯區居民委員會會晤

(臨立會CB(1)654(03)號文件)

9.曾鑫榮先生重點介紹參考文件的內容。他表示,當局
一向的政策,是若干列為“需承擔安置類別”的家庭,
包括清拆戶與重建戶、體恤安置及緊急安置等,均可無
須接受入息審查以確定入住租住公屋(公屋)的資格。倘
當局根據行政長官在1997年的施政報告中所述,規定現
時的臨時房屋區(臨屋區)居民在入住公屋前須接受全面
入息審查,將對他們不公平。此外,倘當日有足夠的房
屋資源,受影響的居民應早已獲得安置入住公屋。麥煥
笑女士雖知道餘下的11個臨屋區會在2000年年底前拆卸
,但認為當局有必要公布清拆時間表及遷置屋邨名單,
以便受影響的居民可作出所需安排。

10. 部分議員認為,假如臨屋區及平房區居民在入住公
屋前需接受全面入息審查,此實涉及政策上的改變;尤
其在1995 年9月23日或之前已入住臨屋區的人士,他們
當時只須有過半家庭成員居港滿 7年,便已具備申請入
住公屋的資格。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強調,當局已實踐
承諾,即在1997年年底前,向在 1995年9月時居住在臨
屋區的所有家庭給予至少一次的安置機會。向公屋準住
戶進行全面入息審查的精神,在於確保有限的公共房屋
資源,只會給予真正有需要資助的人士。總房屋事務經
理(重建)補充,受清拆行動影響的家庭如未能通過全面
入息審查,倘暫時仍有房屋需要,將會獲當局提供中轉
房屋,惟是項安排仍須視乎當局檢討清拆政策的結果而
定。不過,他們在中轉房屋的居住期應有限制,例如只
是一年。

11. 至於餘下的11個臨屋區,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表
示有信心可以實踐承諾,在2000年年底前清拆該等臨屋
區。至於清拆的時間表,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表示,
此問題須視乎是否有足夠的資源安置居民;儘管如此,
當局將會在1998年年中公布半數此等臨屋區的清拆時間
表。有關居民會在清拆行動進行前9-12個月獲告知有關
行動,好讓他們作出必需的安排。馮檢基議員不信服當
局的回應,認為在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於 1998年3月就
每年房屋分配工作定案後,當局應可為所有臨屋區訂定
確切的清拆時間表。應議員的要求,政府當局答應在房
屋分配工作完成後,向事務委員會匯報房委會的決定。

  12.部分議員質疑當局安置受影響居民的安排。他們認
為當局應盡量安排受清拆影響的家庭在原區安置,以減
少對居民日常生活的影響。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回應
表示,當局承諾在可行的情況下會盡量尋找適當的安置
資源,以安排臨屋區民在原區安置。當局會把在“直接
編配“時被臨屋區居民拒絕的單位編配予其他組別的人
士,例如輪候總冊上的申請者。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
強調,如有充足的安置資源,當局擬盡可能滿足受影響
居民的需要;有關家庭如降低他們對安置屋邨所在地點
的期望,將可加快整個臨屋區清拆行動的進度。

V.《1997年房屋(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

(臨時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檔號:HB(CR)5/4/21))

13.應主席的邀請,房屋局副局長(1)重介紹臨時立法會
參考資料摘要中的重點;之後,議員隨即展開討論。

14.有關向房屋委員會(房委會)作虛假聲明的問題,一名
議員詢問法案內的擬議條文是否對所有住戶均告適用,
抑或只適用於經濟條件較佳的住戶。房屋局副局長(1)告
知,任何住戶如在申請租住公屋時故意作虛假的陳述,
將可能按照本法案被判有罪。至於當局根據甚麼準則計
算少收租金3倍的額外罰款,房屋局副局長(1)解釋,罰
款的金額,將根據有關期間內市場租值和繳付與房委會
租金二者的差額計算出來的。

15.在回應一條有關評估居者有其屋計劃和私人機構參
建居屋計劃單位市值的問題時,房屋署助理署長(管理)
證實,現時所有評估補價的申請個案均由房屋署的測量
師負責評估。申請評估補價每次的收費為 5,200元,此
項費用已包括在有需要時進行重估的費用。如就補價的
評估出現爭議,可向土地審裁處要求仲裁。

16. 由於時間所限,主席建議待有關的法案委員會成立
後,由該委員會詳細研究該法案,議員贊同此建議。

VI.其他事項

17.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5時1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