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14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HG/1

臨時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 :1997年7月24日(星期四)
時 間 :下午12時40分
地 點 :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陳婉嫻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承天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張漢忠議員
梁振英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鑑林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 釗議員
劉江華議員
鄧兆棠議員
霍震霆議員


缺席委員:

馮檢基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夏佳理議員
陳財喜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廖成利議員
蔡根培議員
譚耀宗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項目II及III

房屋局

房屋局副局長
華賢仕先生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房屋策略)(署理)
藍列群女士

項目II

規劃環境地政局

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地政及規劃)
劉勵超先生

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助理局長(特別職務)
吳恆廣先生

地政總署

政府地政監督(總部)(署理)
麥樂端先生

規劃署

助理署長(房屋及土地供應)
劉夑明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2
甘伍麗文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4(署理)
盧思源先生
主席歡迎議員及政府當局代表出席會議。



I. 下次會議日期及待議事項

2.下次會議將在1997年8月19日下午2時30分擧行。主
席邀請委員向事務委員會秘書建議該次會議討論的
議題。

(會後補註:秘書處在1997年7月28日向議員發出會議
預告,又在 1997年7月25日發出信件,邀請政府當局
建議該次會議討論的議題。)

II. 承諾每年提供85 000個房屋單位

3.主席表示將行政長官所公布的建屋量指標定為每年
85 000個房屋單位一事列入議程,是因為此事為廣大
市民所關注。

4.應主席的邀請,房屋局副局長就政府當局在房屋方
面的各項指標及推算向議員作簡報,詳情如下:

  1. 在 1997年1月發表的《長遠房屋策略評議諮詢
    文件》中曾提述本港每年的房屋需求為 80 000
    個單位。此數字並非建屋量指標,而是基於規
    劃署擬備的房屋需求模式,就1995-6年度至
    2005-06年度期間11年的每年房屋需求所作的推
    算。房屋需求模式會因應情況的轉變而定期更
    新;

  2. 行政長官公布每年提供 85 000 個房屋單位的政
    策目標,應為最低的指標,而非平均指標。此
    一目標數字較預算需求量 80 000個單位為高,
    並訂有一個容差。政府當局將敦促各有關部門
    加速處理其工作,以達到該政策目標;及

  3. 財政司司長曾提述一項建屋量指標,表示每年
    會興建100 000個房屋單位。此一數字是根據在
    1997年至2002 年期間可供批出的土地而作出的
    推算,是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房屋協會及私
    人機構將會興建房屋單位數目的總和。
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

5. 周梁淑怡議員要求政府當局以書面列出上述資料
,並請其提供一項分析,顯示如何能實際可行地達
到每年的建屋量指標,其中包括將會提供土地的數
量,以及如何克服因不同政府部門各有規定而產生
的困難等。她亦問及私人機構參建居屋計劃(私人
參建計劃)在解決本港房屋問題方面的成效,以及
改善此等計劃質素的方法。

6.房屋局副局長答允與臨時立法會(臨立會)秘書處聯
絡,以書面提供有關資料。 至於私人參建計劃,過
去其每年建屋量為10 000個房屋單位,今後亦會維持
大同小異的指標。他承認曾收過關於此等計劃在質
素及管理方面的投訴,但情況已逐漸有所改善。在
《長遠房屋策略評議諮詢文件》中,政府當局曾就
此等計劃的數量和質素提出若干改善建議,其中包
括由私人發展商及房委會進行混合發展計劃。在政
府當局收到各界人士就諮詢文件載列建議所提出的
眾多意見,大部分表示支持有關的建議。

建屋量指標

7. 基於過往的討論,陳鑑林議員對政府當局是否有
能力達到指標表示欠缺信心。他要求當局在考慮到
土地供應、人力及其他資源等因素後,提供有關10
年期內每年建屋量指標的資料。房屋局副局長重申
,當局訂定每年興建 85 000個房屋單位的政策目標
,已有顧及近年批出土地的數量。雖然近年的批地
數量不足,以至未來兩年的建屋量仍未能達到指標
,但政府當局有信心在第 3 年開始便可達到甚至超
越指標。規劃環境地政局副局長解釋,該批地計劃
由兩部分組成。首先,政府當局須就未來 2 年可售
予私人機構發展的土地面積範圍,與房委會及房屋
署 (房署)磋商,討論該段期間可供興建公營房屋的
用地。其次,政府當局會查看其後 3 年可供發展的
土地。在此基礎下,政府當局便可公布在首 2 年可
供批出土地的特定範圍,不過,任何超過此年期的
特定推算,均可能有誤導成分。

8. 就政府當局的回應,陳鑑林議員進一步要求當局
提供將在 1997/98年及 1998/99 年內興建的房屋單位
數目,以及現時發展商土地庫的資料;他補充說當
局應有此等資料。他亦要求當局在備妥是次會議要
求提供的資料,以及在房屋事務委員會與規劃地政
及工程事務委員會剛擧行過的聯席會議中議員要求
當局提供有關批地的詳細資料後,房屋局須證實以
此等方式提供的土地,將可配合其建屋量指標。

9. 劉江華議員不滿當局未能就建屋量指標 85 000個
房屋單位提供有關資料,因為行政長官必定是按政
府當局提供的若干根據資料,才會作出此項承諾。
他對發展商可能會囤積土地和房屋單位表示關注,
並指出一名前行政局議員曾表示,現時在主要發展
商手中的土地,足以為100萬人提供25 000個房屋單
位。他要求政府當局提供關於是項估計的詳細資料
,並告知已完成建築工程但並未推出發售的單位的
空置率,以及加快興建房屋單位的方法。主席表示
,政府當局須以書面提供有關有待發展土地的數量
及現況。

10.房屋局副局長表示不知道委員引述的言論的根據
為何,但會諮詢地政總署,然後再作回應。他表示
,發展商持有在新界的私人土地中,部分尚未可供
發展之用,其中原因眾多,例如需收購若干較小的
土地,以便合併進行大型發展計劃。房屋單位的空
置率為3.7%或30 000個單位,此一數字與過去 10年
的平均空置率 4% 大致相若。房屋局副局長承認此
一情況值得該局關注,但他指出此一空置率和其他
國際大城市相比不算特別高。規劃環境地政局首席
助理局長補充,此等土地大部分為農地,缺乏交通
及基建設施。編制此等土地資料可能會有困難,因
為發展商有時或會以附屬公司登記不同地段的土地。

11.在85 000個房屋單位的承諾問題上,王紹爾議員
表示與劉江華議員持相同意見。他要求政府當局就
提供 85 000 單位可以壓抑飆升樓價的成效作出保證
。房屋局副局長在回應時表示,政府當局有信心是
項承諾會有助穩定樓價,而長遠的解決方法,則有
賴充足的土地供應。他並補充,由政府當局訂定“
合理的*樓價水平是不恰當的。至於訂定建屋量指
標的依據,他表示《長遠房屋策略評議諮詢文件》
中有述及未來10年公營及私營房屋單位的預計需求
量。

12.何承天議員表示,行政長官似乎決意要達致建屋
量指標,而各官員亦明顯追隨此一政策路線。他了
解各政府部門可能會遇上困難,因此促請他們如實
說出情況及所面對的困難,否則,臨立會議員將無
法配合政府的計劃。

13. 許賢發議員亦表示沒有信心當局能實踐每年興
建85 000個房屋單位的承諾。除了政府當局已承認
在10年期的最初兩年無法每年興建85 000個房屋單
位外,許賢發議員指出以其過去擔任房委會委員
的經驗,房委會的建屋量指標約有20%是無法達致
的。除此之外,私人參建計劃亦依賴私人發展商的
參與,而他認為發展商會寧願參與有較佳利潤的私
人樓宇發展計劃。就此,他詢問政府當局有何措施
可改變此種情況,並認為當局應設立機制,監察及
盡量減少房屋興建量不足的情況。

14.房屋局副局長在回應時表示,房委會已把籌建房
屋單位的時間由從前62個月,減至現時58個月。房
屋用地供應督導委員會(督導委員會) 將研究能否進
一步縮短籌建房屋時間。他補充,政府當局已致力
加快工程的步伐,並監察個別建築地盤的施工進度
,如出現延誤,會找出原因。

15. 應楊釗議員的要求,房屋局副局長答應就未來數
年的租住公屋 (公屋)、資助房屋及私人樓宇的建屋
量指標提供資料,同時亦就規劃署所編訂房屋需求
模式所指的80 000個單位提供資料。楊釗議員強調
,政府當局應列出每年的建屋量指標,而非僅提供
一個總數,以期更清晰地反映實際情況。房屋局副
局長確認會提供此等資料。

問責性

16.黃英豪議員援引過去政府曾為了專門處理若干方
面的政策範圍,因而分拆決策科及部門;他關注財
政司司長是否有需要在提供房屋的工作上統籌各政
府部門的有關工作,並對財政司司長將在1998年放
棄出任統籌委員會主席一職表示關注。他詢問如政
府當局無法達致其承諾,哪一位官員須承擔責任。
房屋局副局長認為問題屬假設性質,並向委員保證
,政府當局能達致建屋量指標。

III. 租住公共屋邨住宅單位的租金加幅

17. 主席告知與會者,在同一個早上擧行的房委會會
議上,房委會接納政府當局的意見,決定暫時不增
加84個租住公共屋邨住宅單位的租金。房屋局副局
長澄清,房委會是獨立機構,該項決定是該會自行
作出的決定,政府並無給予任何意見。

政府當局的建議

18.應主席的邀請,房屋局副局長向議員簡介政府當
局在此問題上的最新立場。前立法局所通過的《1996
年房屋 (修訂)(第3號)條例草案》包含3項主要內容:
房委會只能每三年加租一次;加租的幅度不得超過
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10%;以及實施修訂法例的
日期由房屋局局長決定。由於政府當局預期修訂法
例在實行上會有困難,故此房屋局局長已要求房委
會主席及房屋署署長評估在實行該法例時預期會遇
到的實際及財政困難,並在截至1997年9月30日止的
3 個月期滿時提交一份評估報告,以便房屋局局長
就此事作出最後決定。如有需要,房屋局局長會向
行政會議及臨時立法會尋求進一步的指示。

生效日期

19.陳鑑林議員指出,由房屋局局長在憲報公布生效
日期的建議,其背後的原意是考慮到部分租住公共
屋邨可能會出現不公平的加租情況。很可惜,房屋
局局長利用法例的漏洞,藉此機會重新檢討此一法
例的實施情況。他著重指出,該條法例已告通過,
政府當局實有責任實施該法例;租金與入息比例中
位數的概念及原則已在《長遠房屋策略評議諮詢文
件》中述明,而房委會已有一套既定的公式進行計
算工作。政府當局所提及的困難其實並非不能克服
,房屋局實不應以此作為藉口延遲實施該法例。他
要求房委會及房屋局在 9 月底前向臨立會議員匯報
此事的進度,並促請房委會在此事有結果前,暫時
不要增加租住公共屋邨的租金。

20.房屋局副局長解釋,政府當局已在前立法局辯論
該條例草案時說明其立場及困難,並已要求房委會
就此事進行公平及公開的評估工作。就陳鑑林議員
問及房屋局局長(當時為房屋司)有否在前港督彭定
康簽署該法例時向其述明有關困難,房屋局副局長
回答謂房屋局局長 (當時為房屋司)沒有這樣做,因
為他當時尚未能確定有關困難的程度為何。應陳鑑
林議員的要求,房屋局副局長答應提供房委會所採
用計算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的依據及公式。

21.張漢忠議員亦就該修訂法例的生效日期發言。他
表示,該生效日期旨在讓政府當局訂定計劃解決涉
及的技術問題。他提出警告,當局並沒有權力檢討
法例的內容,否則政府當局便是超越了其職分。為
使政府當局保證現正進行的檢討並不涉及政策的指
引,張漢忠議員要求當局提供有關檢討的內容。房
屋局副局長表示對檢討的內容並不知情,但證實檢
討的目的是就實施該法例的可行性進行研究;據他
理解,房委會將會公布檢討的內容。

立法的精神

22.主席及王紹爾議員均重申尊重立法精神是十分重
要的,同時政府當局有責任盡快實施已由立法機關
議員審議及通過的法例。主席亦提述未能出席是次
會議的副主席馮檢基議員所提交的一封函件中,亦
表達同一意見。房屋局副局長表示,政府當局尊重
立法精神,實無意引致任何延誤。

總結

23.主席在總結時重申,事務委員會促請房委會在提
出的問題獲解決前,暫勿增加租住公共屋邨的租金。

24.議事完畢,會議於下午1時4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