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477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HG/1

房屋事務委員會
會議紀要



日 期:1997年9月29日(星期一)
時 間:下午2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陳婉嫻議員(主席)
馮檢基議員(副主席)
王紹爾議員
朱幼麟議員
何世柱議員
何承天議員
張漢忠議員
許賢發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鑑林議員
程介南議員
黃宏發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鄧兆棠議員
譚耀宗議員

其他出席議員:

李啟明議員

缺席委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梁振英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 釗議員
蔡根培議員
霍震霆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項目IV

房屋局

首席助理局長(2)
伍靜文先生

首席助理局長(房屋策略)
藍列群女士

房屋署

副署長
鄔滿海先生

法律顧問
李伯誠先生

項目V

房屋局

首席助理局長(2)
伍靜文先生

房屋署

助理署長(申請及居屋)
馮浩棠先生

總房屋事務經理(申請)
鄭耀剛先生 列席秘書: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I.通過會議紀要
(臨立會CB(1)265號文件)

1997年8月19日的會議紀要獲確認通過。

II. 下次會議日期及討論事項

2.為了讓政府當局有充分時間擬備參考文件,議員同意
將原定於1997年10月20日擧行的會議押後至1997 年10月
28日(星期二)上午10時45分擧行。議員將於1997年10月9
日的會議席上,決定是次會議的討論事項。

1998年首季的會議日期

3.議員商定,事務委員會在1998年1月至3月間的會議將
於1月19日、2月16日及3月16日下午2時30分在立法會會
議廳擧行。

III. 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臨立會CB(1)224及275號文件)

4.議員察悉由一個名為“太子道西177號全體居民”的
代表團體就公共房屋及重建問題所提交的意見書,及
由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發表的《境外未建成住宅物業
售樓說明報告書》。此等文件已分別隨臨立會
CB(1)224及275號文件分發予各議員。

IV.評估房屋委員會在實行《房屋條例》有關租住公
共屋邨住宅單位的租金加幅的條文時預期會遇到的
實際及財政困難

(臨立會CB(1)271(01)號文件)

5. 在提及政府當局就此議題所擬備的參考文件時,主席
提醒當局及時向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是很重要的。房屋
局首席助理局長(2)解釋,由房屋委員會(房委會)擬備的
《1997年房屋(修訂)條例整體影響評估報告》於1997 年
9 月25日才送交房屋局研究。房屋局需要若干時間研究
該份報告所確定在實施該條例時會在財政、法律及運作
方面出現的問題,以及應付此等問題的各種方法。

財政影響

6.在提及報告內附件D臚列實施《1997年房屋(修訂)條例
》(修訂條例)後預期房委會將會少收的租金數額時,廖
成利議員對當局在前立法局審議此法例時沒有提供類似
的詳細資料表示不滿。當時最令人關注的,是擬議的每
三年檢討租金一次的問題;當局當時表示,由於實施此
一建議後預期每次租金的加幅將會更大,因此將會引致
住戶更強烈的反對,亦會令住戶面對更大困難。房屋局
首席助理局長(2)強調,雖然當日提供的資料未如附件D
般詳盡,但當局已有提醒前立法局有關修訂條例可能引
致的財政影響。此外,鑑於當時議員提出了多項修正案
,政府當局要就修訂條例所引致的影響進行全面評估幾
乎是不可能的。

7. 馮檢基議員指出,報告所列的其中一個選擇,是廢除
修訂條例,但有關財政方面的憂慮,實不應構成廢除修
訂條例的原因。在法例實施前,任何修訂法例的行動將
違反立法精神,而立法精神則是確定行政當局有責任推
行立法機關所通過的法例。當局可通過附屬法例,以改
善該修訂條例的實施方式。他提出警告,倘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就該修訂條例的任何修訂建議進行研究,香港
民主民生協進會會考慮將此個案訴諸法庭,因為此擧不
符合籌備委員會(籌委會)就臨立會所作的決定;即臨立
會只限於審議為確保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正常運作必不可
少的法律。他認為房委會應探討有何其他方法,可以賺
取更多收入及控制開支,而非尋找廢除修訂條例的途徑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2)強調報告亦建議實施修訂條例
,但須作出若干修訂,以盡量減少房委會所面對的法律
問題、運作上的困難及財政損失。當局將會徵詢律政司
的意見,以了解是否必須作出該等修訂。

財政損失的計算方法

8. 房屋署副署長表示,房委會雖致力以不同的方法控制
開支,例如精簡管理架構,但動用節省得來的款額以填
補因實施修訂條例而導致的財政損失是不適當的,因為
此乃兩個個別的問題。他指出,修訂條例的財政影響並
不符合《房屋條例》第 4(4)條的精神。該條文規定房委
會在實施政策時,須確保從屋邨所得的收入,應足以應
付該等屋邨的經常開支。房委會的租住屋邨住宅樓宇運
作帳目,由1997/98至2001/02年度的5年內,預期會出現
63億元的赤字。預計把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的上限定
為10%,房委會的財政損失為17億元。而從1997/98至
2005/06年度起改變租金檢討周期,由兩年一次改為三年
一次,房委會在財政上的損失為52億元。此等措施均會
令房委會的財政狀況進一步惡化。房屋署副署長並質疑
倘已把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的上限定為10%,則是否
需要把租金檢討周期更改為三年一次。況且,每三年一
次的租金檢討週期與住戶的負擔能力並無直接的關係。

9. 至於財政損失為52億元的計算基準,房屋署副署長解
釋,如已把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定為10%,把租金檢
討周期由兩年一次改為三年一次,會令兩次檢討期之間
的租金收入有所減少。在每6年期內,只有兩次而非三
次租金檢討。假設以1997/98 至2005/06年度整段期間兩
年一次的18%租金加幅,與三年一次的28.1%加幅相比
,預計財政損失約為52億元。

10.議員認為如把出租商舖及停車場,以及出售租住公共
屋(公屋)單位所得收入計算在內,情況將會大為改善。
房屋署副署長表示,當局把別的收入來源納入其他帳目
,與住宅樓宇運作帳目分開,居者有屋計劃的帳目即為
其中一例。他重申,動用其他收入以填補財政損失是不
適當的做法。此外,有關出售公屋單位的詳情仍在制訂
中。由於帳目間的款額轉帳的情況十分普遍,議員對當
局的回應表示不信服。在議員的要求下,政府當局答應
就財政損失為52億元的計算基準,及若把出租商舖及停
車場的收入計算在內所預期的差額,向議員提供進一步
資料。

繳納差餉的影響

11.房屋署副署長在回應一項提問時表示,由於房委會須
為其管轄及管理的樓宇繳納差餉,隨着租金與入息比例
中位數的上限定為10%,按公開市場租金水平計算的差
餉日後有所增加時,將令房委會的租金收入淨額進一步
下降。

租金增幅

12.關於日後的租金增幅,房屋署副署長表示,如把租金
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上限定為10%,1997/98至2001/02年度
期間及2001/02 至 2005/06年度期間的租金增幅將分別為
18% 及 16.6%。議員詢問就修訂條例作出最後決定前,
房委會會否考慮凍結所有租金增幅。房屋署副署長解釋
,根據現行的做法,公屋會分批進行租金檢討。原定於
1997年9月1日進行租金檢討的一批屋邨,其檢討工作已
告暫停進行。對於下一批在1997年12月到期須檢討租金
的屋邨,房委會的管理及行動小組委員會將考慮是否同
樣暫緩檢討其租金。

法律方面的影響
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

13.房屋署的法律顧問提出警告,由於修訂條例並無界定
何謂整體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也沒有說明該用何種
方法釐定中位數,房委會將須每年最少向轄下屋邨所有
住戶進行兩次全面的入息調查;此擧將與現時房委會以
抽樣調查的方式釐定租金與入息比例中位數有所不同。
為確保符合修訂條例的規定,每年最少向所有住戶進行
兩次全面的入息調查實屬有必要,但此種調查勢將令住
戶感到不滿,同時每次調查須耗用行政費用高達3千2百
萬元。議員摘記當局的憂慮,並同意有需要修訂法例,
讓房委會可沿用現時採用的抽樣調查方式計算租金與入
息比例中位數。

暫准租用證費

14.房屋署副署長指出,根據修訂條例,在評定租金與入
息比例中位數時,平房區、臨屋區及中轉房屋的暫准租
用證費亦會計算在內,同時此等暫准租用證費亦受三年
一次租金檢討週期的規限,因而令當局日後在更改暫准
租用證費方面缺乏彈性;由於修訂條例原意並非以暫准
租用證費為實施對象,因此有需要修訂法例,把此等暫
准租用證費在修訂條例的適用範圍內予以剔除。

運作方面的影響

每三年檢討租金一次


15.房屋署副署長認為每三年檢討租金一次,將使房委會
失去全部酌情權,使其在兩次租金檢討期之間,無法根
據個別住戶的經濟情況更改其租金。如此一來,房委會
將不能向經濟條件較佳住戶實施加租政策,以及根據租
金援助計劃,向暫時面對經濟困難的住戶提供減租的援
助。至於房委會會否考慮放寬申請租金援助計劃的資格
,房屋署副署長向議員保證,房委會將定期檢討該計劃
,以確定其是否足以達致為真正有需要的住戶提供援助
的目標。

議員的意見

16.在研究政府當局的意見後,大多數議員仍然認為只有
當修訂條例在運作上是不可行時,當局才應修正該條例
。由於當局無法證明財政損失會導致房委會的運作停頓
,因此預計的財政損失不應構成廢除或暫緩執行修訂條
例的原因。馮檢基議員重申,當局應立刻實施該修訂條
例。倘當局須就修訂條例作任何修訂,所作修訂亦只可
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立法會提出。他指出,在明年
第一屆立法會成立前,房委會預計的財政損失僅為 4 億
元,與現時其每年經常開支 110 億元比較,此數額實在
微不足道。為此之故,他不認為當局有需要向臨立會提
出任何修訂。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2)強調,作為一個負
責任的政府,當局必須在實施修訂條例前,顧及該條例
的全面影響,以避免日後經常作出修訂,同時亦可節省
資源。

17.議員重申,行政機關暫緩執行由立法機關通過的法例
,實是違反立法精神的做法。主席提出下列議案:

“本事務委員會促請房屋局局長根據《1997年房屋(修
訂)條例》第1(2)條,盡快指定某日為該條例開始實施
的日期”

18.議員就議案進行投票。在出席會議的事務委員會委員
中,10名委員投贊成票;何承天議員及何世柱議員則投
反對票,原因是他們認為應先取得有關實施修訂條例所
引起財政損失的詳細分項數字,然後才作出結論。議案
獲事務委員會通過。主席指示把議案送交政府當局。

(會後補註:事務委員會就上述議案致當局的函件已於1997
年10月3日發出。)

V. 為高齡人士提供公共房屋
(臨立會CB(1)271(02)號文件)

為高齡人士登記輪候公屋

19.部分議員對居住在環境欠佳的私人樓宇的高齡人士表
示關注,並詢問當局有否訂定措施,如縮短平均輪候時
間,以加快為他們編配公屋單位。總房屋事務經理 (申
請 ) 表示,當局已大力鼓勵尚未在輪候冊登記的高齡人
士申請公屋,包括在高齡人士密集的地區設立房屋事務
詢問處。當局又為60歲或以上的高齡人士設有多項優先
配屋計劃,例如為選擇獨居的高齡人士而設的高齡單身
人士優先配屋計劃,及為選擇與他人同住的高齡人士而
設的共享頤年優先配屋計劃。前者的平均輪候時間為 4
年,後者則為 2 年;至於進一步縮短輪候時間,將須視
乎房屋資源的供應情況。當局亦會在社會福利署的建議
下,為基於健康或社會因素而需要緊急援助的高齡人士
提供體恤安置。目前在公屋單位與他人同住的高齡人士
住戶日後如選擇獨居,將須在輪候冊上重新登記。

20. 總房屋事務經理(申請)補充,與家中60歲或以上的高
齡親屬同住的核心家庭,可根據家有長者優先配屋計劃
申請公屋單位,有關的單位編配一般可提前三年。一名
議員提出建議,為此一計劃的申請家庭編配市區的公屋
單位,以鼓勵更多家庭與其高齡親屬同住,總房屋事務
經理 (申請) 對此建議表示讚賞。但他指出,由於市區公
屋單位供應非常短缺,除有關高齡單身人士優先配屋計
劃及共享頤年優先配屋計劃的申請外,當局已不接受要
求編配市區公屋單位的新申請個案。至於在公屋租約中
增加成年家庭成員,總房屋事務經理 (申請)表示,目前
已有既定政策,容許家庭其中一名成員延續租住權。在
此政策下,住戶可在租約中加入其中一名已婚子女的配
偶,但該住戶的其他子女在婚後必須遷出單位。倘此等
家庭的每人居住面積少於4.5平方米的單位,可向當局申
請紓緩擠迫居住環境。

高齡人士住屋單位

21.鑑於當局過住曾無法兌現承諾,一名議員對當局計劃
在1997/98至2001/02年度期間,為高齡人士提供 30 000個
公屋單位表示並不樂觀。他詢問當局推算的住屋單位需
求有否顧及高齡人口的增長。總房屋事務經理 (申請) 表
示,人口老化的現象將導致更多高齡人士獨居。當局有
信心隨着新建的 30 000 個公屋單位及收回作重新編配用
途的約 10 000個空置單位,將會有大約17 000至18 000個
面積較小的單位適合編配予輪候冊上的單身高齡人士。
一名議員指出,由於現時在輪候冊登記的高齡人士已有
22 300 人,因此高齡人士對住屋單住的需求,將遠遠高
於17 000至18 000個單位的數目。總房屋事務經理(申請)
澄清,輪候冊上的高齡人士並非全部均選擇獨居,部分
可能選擇與他人同住。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2)向議員保
證,當局將考慮到人口老化等因素,定期更新房屋單位
的預期需求數字。

22. 至於公屋單位的編配,總房屋事務經理(申請)表示,
申請公屋的高齡人士可按其意願提出 3 個地區選擇,如
資源許可,當局會編配他們入住所選擇的地區,但申請
人如拒絕接受編配入住非其最屬意的地區,將需輪候較
長時間。

經濟援助

23. 總房屋事務經理(申請)在回答一名議員的問題時表示
,長期有經濟困難的高齡人士住戶可申請綜合社會保障
援助(綜援)計劃,其中包括一項租金津貼。該津貼所提
供的數額相等於所需繳付租金的全數。現時1人及2人家
庭的每月租金津貼最高數額分別為1,420元及2,860元。

向願意放棄公屋單位而前往香港境外居住的高齡人
士發放特惠金的可行性


24.總房屋事務經理(申請)表示,向願意放棄公屋單位的
高齡人士發放特惠金,可能會吸引沒有真正需要的高齡
人士申請公屋。但一名議員指出,其實有不少選擇在香
港境外居住的高齡人士是需要額外金錢的。為免計劃被
濫用,一名議員建議增訂申請發放特惠金的資格標準,
例如規定住戶需在公屋住上一段特定時間。總房屋事務
經理(申請)解釋,特惠金只會發放予受到房委會整體重
建計劃影響的人士。他認為向選擇在香港境外居住的高
齡人士發放特惠金是不適當的做法。此外,大多數選擇
在香港境外居住的高齡人士均為領取綜援的人士,而他
們所領取的津貼將可令他們在其他地方(如中國大陸)安
享晚年。議員認為並非所有高齡人士住戶均為綜援領取
者,他們對當局的回應並不信服。

安老事務委員會

25.馮檢基議員表示,房委會曾在1994年就高齡人士住屋
安排提出多項建議,他促請當局把此等建議提交安老事
務委員會研究。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 (房屋策略) 雖對該
名議員的建議表示歡迎,但表示大多數的建議,包括設
立房屋事務詢問處,及撥出面積較小的用地供興建高齡
人士公屋單位等措施均已付諸實行。雖然如此,她仍答
允按議員的提議,把此等建議提交安老事務委員會。議
員又要求當局告知,除在1994年為興建供高齡人士居住
的公屋而撥出的 4 幅用地外,有否再物色到其他可供興
建此類公屋的用地。

26.一名議員詢問可否為房屋事務委員會及安老事務委員
會建立直接聯繫,使後者有機會把所提出有關房屋事宜
的建議在落實執行前知會前者。同時身為安老事務委員
會主席的譚耀宗議員表示,由於房屋事務委員會及安老
事務委員會均負責就長者政策向當局提供意見,因此他
認為兩者可能沒有需要建立直接聯繫,況且安老事務委
員會所提出的任何建議均會向公眾發表。主席對其見解
表示贊同,認為既然房屋局局長及房屋署署長均為安老
事務委員會的成員,由當局向事務委員會簡報有關進展
將會較為恰當。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2)表示,當事務委
員會提出上述要求,當局會盡力向事務委員會作出簡報。

VI 其他事務
(臨立會CB(1)271(03)號文件)

27.主席請議員注意周梁淑怡議員提出的關注事項。她建
議在 1997年11月底與規劃地政及工程事務委員會擧行的
第二次聯席會議中,討論未來兩年的房屋供應問題。議
員對此建議表示贊同。

28.會議完畢,會議於下午4時55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7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