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立法會

臨立會CB(1)1379號文件
(此份會議紀要業經政府當局審閱)

檔 號: CB1/PL/HG/1

房屋事務委員會
特別會議紀要

日 期:1998年3月30日(星期一)
時 間:上午9時30分
地 點:立法會會議廳


出席委員:

陳婉嫻議員(主席)
王紹爾議員
何世柱議員
周梁淑怡議員
夏佳理議員
梁振英議員
許賢發議員
黃宏發議員
黃英豪議員
楊 釗議員
廖成利議員
劉江華議員
霍震霆議員

其他出席委員:

陳榮燦議員

缺席委員:

馮檢基議員(副主席)
朱幼麟議員
何承天議員
張漢忠議員
陳財喜議員
陳鑑林議員
程介南議員
蔡根培議員
鄧兆棠議員
譚耀宗議員

出席公職人員:

項目III

房屋局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房屋策略)
汪昭瑩女士

房屋署

房屋署物業管理總監
湯永成先生

房屋署助理署長(行政)
鍾麥雪梅女士

房屋署高級房屋事務經理(工作流程改良)
李雪崑先生

項目IV

房屋局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2)
陳佩珊女士

房屋署

房屋署助理局長(物業管理)(2)
李敬志先生

項目V

房屋局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2)
陳佩珊女士

屋宇署

屋宇署助理署長(結構工程)
伍漢強先生

屋宇署總結構工程師
冼鎮城先生

房屋署

房屋署總結構工程師
何樹基先生

房屋署高級經理(顧問管理)(工務)
張冠城先生

房屋署高級房屋事務經理(物業代管)
王智清先生

房屋署署理高級屋宇保養測量師(南五區)
陸慶全先生

拓展署

新界東拓展處副處長
嘉廉明先生

總工程師(將軍澳)
吳錦池先生

項目VI(A)

房屋局

房屋局助理局長(特別職務)(2)
羅國綱先生

房屋署

房屋署助理署長(物業管理)(2)
李敬志先生

房屋署物業管理總經理(新界東)
馬緒源先生

房屋署總屋宇保養測量師(屋邨管理維修)
陳升惕先生

項目VI(B)

房屋局

房屋局助理局長(4)
陳圳德先生

房屋署

房屋署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
李鑄然先生

項目VI(C)

房屋局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1)
杜巧賢女士

房屋署

房屋署助理署長(行動及重建)
許致重先生

房屋署助理署長(法律顧問)
李伯誠先生

房屋署高級房屋事務經理(行動)
陳南生先生

應邀出席人士:

項目III

房屋署工會大聯盟
薛錦麟先生
陳少德先生
蕭振強先生
謝龍文先生

項目IV

公屋聯會 全港擠逼戶大聯盟
王 坤先生
文裕明先生
羅麗娟女士

列席秘書:

總主任(1)2
梁小琴女士

列席職員:

高級主任(1)3
余麗琼小姐


I 通過以往會議紀要
(臨立會CB(1)1217及1218號文件)

1998年2月10日及23日擧行的會議共兩份紀要獲確認
通過。

II 上次會議後發出的參考文件

2. 議員察悉上次會議後並無發出任何參考文件。

III 租者置其屋計劃屋邨推行的新管理模式

與房屋署工會大聯盟會晤
(臨立會CB(1)1219(01)號文件)

3.該代表團體對行將在6個租者置其屋計劃(租置計劃)
屋邨推行的新管理模式所帶來的深遠影響表示深切關
注。倘推行該新管理模式,現有人手編制將會減少
42.9%,而屋宇保養測量師一職亦會從員工職制中刪除
。該代表團體憂慮由重組所導致的過剩人手會被迫接
納提早退休的安排,一如最近寮屋管制組解散時的情
況般。刪除屋宇保養測量師,將令租置計劃屋邨的日
常保養維修工作中沒有專業人員的參與,因而會影響
為租置計劃單位業主提供優質的保養維修服務。因此
,該代表團體促請當局承諾在房屋署( 房署 )考慮推行
任何重大改革或架構重組時,會嚴格遵守基本法第一
百條的條文,及在1991年12月31日發出的公務員事務
科通告第26/91號內有關進行私營化或公司化時所作出
的員工安排,並承諾為所有過剩的人手安排內部調遷
,而不會以終止僱用或強迫提早退休等方式處理。

與政府當局會晤
(臨立會CB(1)1219(02)號文件)

4.應主席的邀請,房屋署物業管理總監重點介紹該參
考文件的內容。他強調,推行新管理模式,是因為考
慮到該6個租置計劃屋邨的土地類別在1998年4月後會
有所改變,由房委會按《歸屬令》管理及監管的屋邨
,轉為批租土地屋邨。在新管理模式中,租置計劃屋
邨的管理工作將由兩個工作單位負責:物業管理股將
根據屋邨大廈公契及《建築物管理條例》的條文,負
責執行租置計劃屋邨內住宅部分的土地及樓宇的公用
地方的管制及管理職責;租務管理股則專責處理此等
屋邨內其餘公屋租戶的租務管理事宜。物業管理股的
人手編制開支會由管理費支付,而租務管理股的人手
編制開支,則由房委會支付。

5.一名議員注意到根據租置計劃屋邨的大廈公契規定
,房委會只會在最初兩年擔任物業管理者,其後業主
可自行決定是否再度委任房委會為物業管理者。他並
詢問房委會作為此等屋邨的租住單位的業主及最大不
分割份數持有人,會否在最初管理期屆滿後,行使其
投票權,使房委會得以繼續為此等屋邨提供服務。房
屋署物業管理總監強調,房委會無意干預租置計劃單
位業主的決定。事實上,房委會將鼓勵租置計劃單位
的業主,在簽訂首份公契後一年內成立業主立案法團
,接管其物業的管理工作。而在該過渡期間,現有的
屋邨管理諮詢委員會(邨管諮委會)將會轉為首批屋邨
管理業主委員會(邨管業委會),負起租置計劃屋邨的
管理工作。房屋署物管理總監補充謂,為鼓勵自住業
主盡量參與,房委會不會在邨管業委會或業主立案法
團擔任任何主要職位。

6.倘在最初的兩年管理期屆滿後,房委會不再獲委任
為物業管理者,物業管理股將會出現冗員,一名議員
對此情況表示關注。房屋署物業管理總監表示,當局
明白到要與私營的投標公司競爭,就必須提高物業管
理股的競爭力。為達致此一目標,當局將會推行多項
措施,包括要求物業管理股所有人員需能處理多方面
的工作,以改善服務標準及精簡物業管理股人手的架
構,以控制成本,從而把管理費數額維持在與外界物
業管理公司相若的水平。不過,房屋署物業管理總監
向議員保證,即使租置計劃單位業主決定不再委任房
委會擔任物業管理者,物業管理股的職員亦不會失業
。在未來10年內,本港會有不少公營房屋計劃即將展
開,而此等計劃所創造的職位將可吸納物業管理股過
剩的人手。房屋署物業管理總監在回應一條相關的問
題時澄清,當局無意置房署職員於開放巿場中與私營
企業物業管理公司競爭。實行新管理模式的目標,是
要提高生產力及服務水平。房屋署物業管理總監又證
實,房委會如獲再度委任為物業管理者,將不會把租
置計劃屋邨的管理工作批予物業管理公司承辦。

7.至於租置計劃屋邨的商業單位,房屋署高級房屋事
務經理(工作流程改良)表示,倘若此等單位位於屋邨
住宅部分之內,房委會將需支付根據此等單位的不分
割份數數目所計算出的管理費。估計租置計劃單位的
每月管理費約為每平方呎 1 元。不過,房屋署物業管
理總監指出,該 6 個租置計劃屋邨的商業單位與住宅
部分是分開的。

8.一名議員詢問新管理模式下的架構重組是否當局把
房署公司化計劃的一部分。房屋署物業管理總監澄清
,當局現時仍在考慮公司化這個概念,而有關細節仍
有待研究。他向議員保證,倘推行公司化,當局會根
據《公務員事務規例》的規定,與有關員工工會進行
正式的諮詢工作。

IV 紓緩公共屋邨擠迫的居住環境

與公屋聯會 全港擠迫戶大聯盟會晤
(臨立會CB(1)1219(03)號文件)

9.該代表團體不滿現時有關租住公屋(公屋)居住面積編
配標準的房屋政策。在該政策下,公屋新住戶可享有
每人超過 8 平方米的居住密度,但現時住戶卻須忍受
每人不足4.5平方米的居住密度。此外,由於大陸來港
團聚的家庭成員加入戶籍的情況有所增加,導致擠迫
戶數目上升,但每年紓緩擠迫戶的調遷名額卻只有
3 000戶,實不足以應付需求。因此,該代表團體促請
當局考慮放寬擠迫戶的標準,從現時每人5.5平方米增
至6平方米;將每年紓緩擠迫戶的調遷名額由現時的
3 000戶增至6 000戶;除考慮到擠迫程度外,亦會根據
家庭結構,重新檢討調遷的優先次序;倘無較大單位
供應,則應為擠迫戶多配一單位。

與政府當局會晤
(臨立會CB(1)1219(04)號文件)

10.鑑於當局與該代表團體各自提供有關擠迫戶的數目
有所不同,一名議員就此要求當局澄清。房屋署助理
署長( 物業管理 )(2)解釋,此乃因為部分家庭已透過在
輪候公屋登記冊申請輪候、整體重建計劃、或自置居
所等方式,改善其居住環境。現時透過在公屋輪候冊
上申請輪候以紓緩擠迫情況的平均輪候時間為 6 年半
。行政長官在其首次施政報告中,更承諾到2005年時
,將可把輪候時間減至3年。房屋署助理署長(物業管
理 ) (2)補充謂,當局亦已作出安排,讓居於租置計劃
屋邨的擠迫戶可優先購買空置的公屋單位。

11.至於該代表團體所提出的意見,房屋署首席助理局
(2)承認,雖然當局在過去曾多次修訂居住面積編配標
準,但由於公屋資源有限,因此即使放寬了編配標準
,部分住戶可能仍然無法受惠。為了使更多擠迫戶受
惠,當局曾在1995年的政策大綱中,承諾在未來 3 年
內安置最少24 000個擠迫戶。當局會在1998年 9 月達
致此一目標。不過,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2)強調,在
考慮進一步改善現行居住面積編配標準與提高紓緩擠
迫戶的名額時,當局須考慮到其他已承擔的房屋類別
,特別是當輪候公屋總登記冊上仍有大量尚待安置的
需求時。至於建議在檢討紓緩擠迫戶的優先次序時須
考慮到家庭結構問題,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2)認為,
以擠迫程度作為調遷準則的現行標準較為客觀。雖然
如此,她歡迎該代表團體日後提出具體的建議。房屋
署助理署長 (物業管理) (2)補充,由於房屋資源有限,
因此,除非住戶的情況特殊,例如家庭成員數目超過
10人,或具有不同申請及審查編號的獨居住戶住在同
一公屋單位,而又須與來自內地的家庭成員同住者,
否則要求配額外單位的擠迫戶,其申請是不會獲得接
納的。

12.一名議員注意到擠迫戶對編配單位的拒絕率高達
51%,因而建議當局一次過公布為擠迫戶安排的所有
遷置單位,使合資格的住戶知悉此等單位的地點後,
可盡早作出決定。他又建議房署檢討編配制度及加快
編配程序。房屋署助理署長 (物業管理) (2)摘記該名議
員的建議,但表示有關住戶希望獲得同邨安置的意願
往往阻礙了紓緩擠迫居住環境的程序。為解決此一情
況,當局自1996年起採用了一套紓緩擠迫戶的新編配
制度。在該新制度下,當局會根據擠迫程度,將遷置
單位先編配給居住在該等單位同一屋邨的合資格家庭
,有關家庭如不接納,該等單位便會編配予其他同區
內合資格的家庭。

13.至於解決擠迫戶個案的時間表,房屋署助理署長(物 業管理)(2)表示,目前當局仍然集中處理每人居住密度
不足4.5平方米的家庭。解決擠迫戶問題所需時間,須
視乎房屋資源的供應而定。大多數議員對當局的解釋
並不信服,因為當局承諾每年提供最少85 000個單位
,此一數額應足以應付擠迫戶的需求。不過,許賢發
議員認為公屋輪候冊上的申請人應比現時公屋的擠迫
戶享有編配單位的優先權,因為後者已從公屋資助政
策中受惠。

V 資助自置居所計劃樓宇的建築質素和結構安全
及房屋委員會的職責


(臨立會CB(1)923(02)、1102(07)及1219(05)號文件)

14.劉江華議員認為土地沉降問題再次在錦豐苑發生,
已顯示出房署缺乏一套以確保資助自置居所計劃樓宇
的質素及維修標準方面的監察機制。房屋署高級經理
(顧問管理)(工務)回應時重申,由填海得來的土地出現
土地沉降實屬正常現象,預期進一步的沉降會隨著時
間而逐漸減少。他向議員保證,房署設有一套嚴格的
覆核制度,以確保資助自置居所計劃樓宇的結構及地
基,是根據《建築物(建設)規則》的規定及有關作業
守則而興建。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2)補充謂,當局自
1993年起已推行了多項措施,以提高私人機構參建居
屋計劃(私人參建計劃)樓宇單位的質素。此等措施包
括提高裝置及裝飾規格,更嚴格地甄選承建商,及伸
延某些建築維修項目的保養期。當局會繼續研究方法
,以求改善現時監察資助自置居所計劃下樓宇質素的
機制。當局又答應考慮日後在售樓說明書中列明在由
填海得來的土地興建的工程項目會有土地沉降的可能
性,以提醒購樓人士此方面的限制。

15.議員繼而詢問有關在安寧花園及錦豐苑進行修補工
程的最新進展。

安寧花園

16.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2)匯報,除了一段有蓋行人通
道,須待地下排水系統電視勘察調查有結果才能進行
修葺外,房署現已把所有已發現因土地沉降而引致的
損毀修葺妥當。至於單位內的裂縫及石屎剝落情況,
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2)表示,房署的專業人員已於
1997年10月對安寧花園屋苑大廈的結構情況進行查驗
,結果顯示大廈結構安全。屋宇署亦已覆查過此宗個
案,認為現階段無須作進一步勘察,但會繼續留意此
宗個案,以期在此等大廈安全情況出現未可預知的變
化時,可及時察覺,並加以處理。

17.至於在10年保證期屆滿後,負起對因土地沉降而導
致損毀進行修葺工程的責任問題,房屋局首席助理局
長(2)表示,如發展商未能履行其直至2000年12月為止
的10年維修承諾,房署會繼續進行與土地沉降有關的
修葺工程,並向有關發展商追討所涉及的款項。房屋
署高級經理(顧問管理)(工務)補充謂,土地沉降現象通
常在10年後轉趨穩定,屆時將無須進行進一步的修葺
工程。

錦豐苑

18.房屋署高級經理(顧問管理)(工務)表示,錦豐苑的設
計及建造已有顧及土地沉降的情況。由於樓宇的樁基
深入堅固的地層,所以樓宇應不會受到其後可能會發
生的土地沉降所影響。此外,敷設地下公用設施時,
亦已採用活折性的喉管,以期盡量減少土地沉降的影
響。房屋署高級經理(顧問管理)(工務)向議員保證,錦
豐苑屬居者有其屋計劃,房署將承擔因土地沉降而有
需要進行的勘查與修葺工程。

VI 其他事項

(A) 租住公共屋邨安裝冷氣機的問題
(臨立會CB(1)1211號文件)

19.房屋署助理署長/物業管理(2)報告,截至目前為止
,在當局為處理違規安裝冷氣機而採取的第一階段管
制行動中,只有約70宗個案仍未修正其冷氣機的裝置
。他向議員保證,房署會繼續協助住戶解決修正工程
中遇到的技術問題。不過,假如有關住戶在1998年5
月底的寬限期屆滿時,仍無理地堅持拒絕修正其違規
安裝的冷氣機,房署將別無選擇,只有向此等住戶發
出"遷出通知書"。議員仍然認為房署在處理違規安裝
冷氣機的問題上,不應採取此等高壓手段。

20.至於因房署職員在審批過程中出錯,以致須重新安
裝的22宗個案,屋宇署總結構工程師表示,此等個案
仍在調查中,稍後將作出最後決定。

(B) 臨時房屋區的清拆政策
(臨立會CB(1)1219(06)及(07)號文件)

21.議員對當局未能就清拆餘下11個臨時房屋區(臨屋區)
提供確實的時間表感到失望。房屋署總房屋事務經理
(重建)強調,清拆的進度須視乎安置資源的供應而定
。不過政府當局將在1998年 5 月公布半數此等臨屋區
的清拆時間表。房屋署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補充謂
,有關家庭須降低對遷置屋邨的期望,才能加快整個
臨屋區清拆計劃的進度。

22.一名議員不信服實施入息審查可影響臨屋區居民入
住公屋的資格。他建議,未能通過入息審查的臨屋區
居民,在入住公屋時應繳付市值租金。在回應時,房
屋署總房屋事務經理(重建)強調有需要實施入息審查
,以確保有限的公屋資源只會提供予真正需要資助的
人士。在回答一條相關問題時,房屋署總房屋事務經
理(重建)證實,入住公屋資格中有關大多數家庭成員
須居港滿7年的規定,並不適用於合資格的臨屋區居
民,同時在安置時亦可加入額外的家庭成員。

(C) 向前調景嶺居民發放賠償金
(臨立會CB(1)1219(08)號文件)

23.房屋局首席助理局長(1)告知,在高等法院於1998年
3月19日就有關調景嶺平房區司法覆核的聆訊作出裁
決後,政府當局須根據法院定下的計算公式調整向每
一個合資格家庭發放的賠償金額。新的賠償方案估計
共須耗資 5 億7408萬元。各議員如無異議,政府當局
將會在1998年4月3日財務委員會(財委會)會議席上提
交申請撥款的建議,要求財委會批准撥款。

24.議員普遍支持該建議,但一名議員詢問當局會否就
延誤多時才決定最終賠償方案向有關方面道歉。房屋
局首席助理局長(1)在回應時表示,賠償問題出現延誤
並非當局的本意,政府當局將盡快處理此宗個案,以
期早日解決賠償問題。

(D) 將向臨時立法會提交的事務委員會報告擬本
(臨立會CB(1)1219(09)號文件)

25.主席告知,根據《議事規則》第77(4)條規定,事務
委員會在每一年度會期內須至少向臨立會提交一份報
告。本事務委員會將提交的報告擬本已隨臨立會
CB(1)1219(09)號文件發給各議員。議員察悉報告擬本
的內容,並授權事務委員會秘書因應上次及是次會議
的討論事項,對報告擬稿作出必要的修訂。

26.主席宣布是次會議為本年度會期內的最後一次會議
。她衷心感謝政府當局對會議作出的貢獻及秘書處的
支援。

27. 會議在下午12時50分結束。



臨時立法會秘書處
1998年6月23日